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阐释疑难问题与案例指导:融资租赁合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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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融资租赁合同中租金的法律性质为何?

解答:《合同法》第243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与一般租赁合同的租金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其组成部分也较为复杂,主要由当事人约定的费用、利益,租赁物的全部或部分价值以及出租人合理利润等几部分组成。

租金中当事人约定的费用、利益,其中主要包括双方订立合同的费用,以及出租人为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当事人双方通常在缔结融资租赁合同之前,就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考察,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费用也应当进行对应的计算,但有些费用原则上是不被包含在租金之中的。于是,当事人双方基于约定将此类费用计算入租金内,依据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此类约定并没有触犯相应的法律规定以及违反交易规则,因此,法律允许当事人双方就此类费用计入租金。

租赁物全部或部分的价值计入租金。关于租赁物价值计入租金的意义,在上条的理论背景中已做详尽论述,在此不再赘述。需要说明的是,依据具体实际情况的不同,对于租赁物本身的价值计入租金的部分也不尽相同。在实际中,可能由于合同双方的约定或者合同履行中对于租赁物需求的变化,致使租赁物本身的价值计入租金的部分进行了相应的变更。但此变更并不影响租金的组成性质。

出租人的合理利润,主要是指出租人基于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所期待获得的利益,这也是出租人参与融资租赁合同的根本原因。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所起到的作用是融资,具体而言,就是在融资租赁合同的前期,对于租赁物所有权的获得缔结买卖合同。而作为回报,其享有受领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权利。基于上述对于租金其他部分的论述可得知,当事人约定、租赁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价值均为出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前期融资的成本,而只有出租人的合理利润才是出租人获利最为核心的部分。

本条是关于租金的性质以及组成部分的规定。关于租金的性质问题,其包含了合同履行的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区别于一般的租赁合同。因为融资租赁交易严格意义上而言为金融活动的一部分,因此,其缔结的合同也应当区别于其他一般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获利,因此在租金的性质中也体现出较强的逐利性。[11]

在实务中,需要注意的是租金的组成部分。双方当事人基于约定的这一部分,依据具体情形而会有不同的约定,这就需要法院在实际操作和认定租金的组成部分时应当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