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新解读(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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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七条 高速公路通行规则、时速限制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条文解读

[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

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不得驶入高速公路。其中: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指各种专用机械车辆。如压路机、推土机、铲土机、搅拌机和各种吊车等专用车辆。

铰接式客车,是指由于车身较长,车体分为两部分,而连接前后车体是靠铰接方式(挂勾式)的客车。

全挂拖斗车,即全挂货运列车,是指用于运载货物,由牵引车与全挂车组成的列车。牵引车,是指汽车或者拖拉机等;全挂车是指用于运输货物和乘客,至少有两根轴,通过牵引杆与牵引车联结、通过牵引车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无动力车辆。

此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人。两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不得载人。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机动车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应当注意警示标志,减速行驶。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2)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3)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遇有前述情形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显示屏等方式发布速度限制、保持车距等提示信息。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1)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2)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3)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4)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5)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

�应用

27.横穿高速公路的行人被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撞死,机动车驾驶人是否应当承担事故责任?

根据本法第67条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铲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但同时本法第76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所以,横穿高速公路的行人被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撞死的,机动车尽管不负事故责任,但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不过可以减轻其赔偿责任。

【以案说法19】在某高速公路上,一辆黑色轿车追尾撞上了一辆农业拖拉机,轿车起火燃烧,车上驾乘人员当场死亡。经过交通管理部门调查,两车车速相差太大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在高速公路上,车速相差大容易引发事故,速差越大,事故的后果就越严重。为了避免速差太大,存在不安全的隐患,我国对高速公路上车辆的时速进行了限制,规定某些低速运行的车辆不能上高速。

关联参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8-81条、第83-84条

第六十八条 故障处理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条文解读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事故被拖曳、牵引,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二是该机动车无法正常行驶,如经过简单维修可以继续行驶,或者发生的是轻微交通事故经双方协商已经得到解决的,则无须拖曳、牵引;三是对故障车或者事故车的拖曳、牵引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实施,不得由其他机动车实施,因救援车或者清障车属于专门用于拖曳、牵引的车辆,其动力性、技术性和安全性是其他车辆无法代替的。

�应用

28.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该采取何种处置措施?

根据本条、本法第52条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该采取如下处置措施:

(1)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灯,开启右转向灯驶离行车道,停在应急车道内或者右侧路肩上。机动车修复后需返回行车道时,应当先在应急车道或者路肩上提高车速,并开启左转向灯。进入行车道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2)机动车因故障、事故等原因确实难以移动,不能离开行车道在应急车道内或者右侧路肩上停车时,驾驶员必须立即持续开启危险报警灯,夜间还须同时开启宽灯和尾灯,并在故障车来车方向150米以外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扩大示警距离。驾驶员和乘车人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以案说法20】胡某接到父亲病危的电话后,自己驾车火速往医院赶。不料,在高速公路上,胡某的车出了故障,自己也无法解决。胡某心急如焚,心想报警来处理肯定要耽搁很多时间,正好经过一辆货车,胡某将其拦住,与货车司机商量,自己出钱请货车把自己的车拖到修理点。正准备拖车之际,被巡逻的交警发现并制止。交警叫来清障车把车拖走,并对胡某作出了罚款的决定。高速公路上车辆的车速较快,危险性较大,因此有必要对高速公路上的车辆规定更加严格的通行要求。在本案中,胡某的车在高速公路上出现故障,应该报警处理,不能自行与他人约定拖车。

第六十九条 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车辆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条文解读

根据本条规定,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外,禁止有关部门和个人在高速公路上拦车收费,检查车辆证件、货物、搭车,推销商品等,以维护高速公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需要指出的是,不得检查的车辆只能是行驶的车辆,如果在高速公路进入口或者中间服务区,则执法机关可以拦截检查机动车,这主要是针对遇有严重超载、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的车辆,交通警察可以在属于高速公路的应急行车带、服务区、收费站检查。这里的人民警察,仅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不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等其他机关的警察。“执行紧急公务”,是指公安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在执行追捕、堵截违法犯罪分子和重大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等任务时,拦截检查车辆,以及交通警察实施交通管理任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