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新解读(第四版)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行驶速度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应用

22.对机动车的最高行驶速度有何具体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1)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2)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1)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2)掉头、转弯、下陡坡时;(3)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4)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5)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关联参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5条、第46条、第67条;《刑法修正案(九)》第8条

第四十三条 不得超车的情形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条文解读

[安全距离]

本条所称“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指同车道行驶的车辆,后车与前车之间,必须根据行驶速度和路面情况,保持在紧急情况下,随时可以采取紧急制动停车的距离,不至于与前车发生碰撞或摩擦。车辆与车辆之间的安全距离,在有的路段有明显的保持车距的牌子,如保持车距200米等。对于没有明显保持车距标志的,一般来讲,驾驶人员应根据自己车辆的行驶速度,天气和路面情况来判断与前面车辆应当保持的安全距离。

[超车]

根据本条规定,前车正在实施左转弯或者掉头或者超越前车行为时,后面的车辆不得实施超越前车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前车”是指与后车在同一条道路上行驶的前面的车辆。因为左转弯、超车使用的都是靠左边的第一条或者第二条车道,掉头使用的是最左边的第一条车道,在前车实施左转弯、掉头、超车行为时,后面的车辆如果实施超车行为,必然会与前车相碰撞,所以禁止后面的车辆超越前面正在实施左转弯或者掉头或者超车的车辆。此外,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后面的车辆不得实施超越前车的行为。这里的“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是指在超越同方向的另一车辆时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即所谓“三点会车”的情况,非常容易造成车辆迎面相撞的惨剧发生。因此遇到这种情况不得强行超车。

另需注意的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以案说法10】林某驾驶一辆小货车沿街自东向西行驶,黎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紧随其后。黎某嫌小货车行驶太慢,总想找机会超车。当林某减速左转弯时,黎某以为超车时机已到,遂加速从小货车左侧超车,导致小货车左前侧与二轮摩托车右前车把发生碰撞,造成黎某受伤及两车损毁的后果。在本案中,黎某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超车的规定。

关联参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7-50条

第四十四条 交叉路口通行规则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应用

23.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遵守何种规则?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1)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2)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3)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4)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5)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6)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7)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以上所述第(2)项、第(3)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2)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3)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4)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关联参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8-52条

第四十五条

交通不畅条件下的行驶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条文解读

[交替通行规则]

实际上是让行原则的具体体现。确定交替通行规则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开怨气车、斗气车使交通无序而造成的交通拥堵乃至交通事故。交替通行规则也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道路交通惯例,实践证明交替通行规则既有利于减少道路的人为拥挤,促进道路交通秩序的有序、安全与畅通,更有利于机动车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和按秩序通行的理念,从而构造一个和谐、有序、安全的道路交通环境。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机动车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的,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

关联参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3条

第四十六条 铁路道口通行规则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条文解读

[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必须严格遵守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因铁路道口也属于交通事故多发地带,且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将是巨大的。这就要求机动车驾驶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必须提前降低行驶速度,密切注意两边是否有火车驶来,并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如果交通信号灯已经显示为红灯或者栅栏已经放下,应当立即停车;如果栅栏虽未放下或者尚未显示红灯,但管理人员已经发出信号时,也应当立即减速,做好停车准备。如果机动车已经驶近铁路线上,应当迅速加大油门赶紧通过;如果机动车距离铁路尚远,应当停在栅栏线以外或者规定的区域外等待放行。

关联参见

《铁路法》第47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5条

第四十七条 避让行人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条文解读

在具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机动车驾驶人注意提高自己的高度注意义务,高度注意意外情况的发生,以采取制动措施,防范可能发生的交通事故。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如何更好地保护行人的交通安全迫切需要解决。这里的“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主要是指一些乡村公路或者城镇街道、胡同、里弄、单位大院、住宅小区等,没有施划交通信号的道路。为了及时处理机动车与行人的关系,减少社会矛盾,本法还要求,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如果遇到行人横过道路,最佳办法便是立即停车,注意避让。特别是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中小学校门时,机动车驾驶人要高度谨慎、减速,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关联参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7条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条文解读

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2)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3)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4)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运载不可解体的物品]

不可解体的物品,是指长、宽、高超过了装载要求的规定,而本身又不能被分解、分别运输的物品。根据《公路法》的规定,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运载危险物品]

本法所称的危险物品主要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物品等。爆炸物品主要是指民用爆炸物品,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根据2011年国务院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均属于由其规制的“危险化学品”的范畴。放射性物品则由《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所规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对危险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及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并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应用

24.如何办理超限运输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审批手续?

超限运输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审批,可按下列程序办理:

(1)提出申请。必须事先由超限运输单位向有权颁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机关提出申请,填写《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申请单》等。

(2)审查申请。受理的路政管理机构在接到申请后应及时予以审查,了解超限运输车辆的基本情况,运输货物的基本情况和所经路线的公路、桥梁的基本技术状况。

(3)选定运输路线。各级路政管理机构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勘测,选定运输路线,验算桥路的承载能力,制定通过方案,并与承运单位签订运输协议,对运输线路、桥采取必要的加固或改建措施。

(4)核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通行证由省级路政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其内容应包括:承运单位、车牌号、载重、货物总重、尺寸、所经路线、通行时间、车辆自重以及轴重等基本情况。承运单位必须持通行证在批准的路线和时间内进行运输。

【以案说法11】张某为某建设单位运送施工用沙土,为多拉货多赚钱,张某给自己的小货车装载了超过核载重量一倍的沙土。在小货车行至某下坡路段时,因小货车严重超载,导致车辆失去控制。小货车撞向正在路面修路的施工人员,造成数名施工人员死伤。在本案中,张某严重超载,未确保交通安全,其行为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规定,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关联参见

《公路法》第50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4条、第65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条文解读

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2)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人至5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3)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以案说法12】春运期间,客流高峰,某长途客运汽车上挤满了回乡的农民工。交警接到举报,在某路段查获了该客车。司机田某称,春运人多没办法,为了满足旅客的需求不得已才这么做,并保证自己会谨慎开车,不会发生意外。不过,交警仍然对其进行了罚款。在本案中,虽然田某尚未给旅客造成现实的损害,但是存在危险的隐患,违反了机动车载人的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联参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5条

第五十条 货运车运营规则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条文解读

[货运机动车]

货运机动车,是指从事货物运输的机动车,主要从事物流行业。其在使用性质、设计和制造等方面,与运送乘客的客运机动车相比,都存在着很大的不同。货运机动车不具备客用机动车所应当具有的防水、防尘等密封性、乘客所需要的安全性与舒适性。使用性质要求其设计制造只是为了货物的装卸。而一旦货运机动车载客,则乘客的安全性则存在很大的隐患。这里所说的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是指以下三种情形:一是货运机动车主要用于运载乘客从事营运;二是货运机动车兼运货物与人;三是主要从事货运,但有时也从事运载乘客。需要提出的是,以上几种情形不论其目的是否营运,如果违反该规定,均构成违法。

工程抢险、防汛、抗洪、电力维修、搬家业务、城乡物流等,作业性质要求其应当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维修工人或者作业人员。如果绝对要求货运机动车禁止载人,也是不符合现实和需要。当然,允许上述货运机动车载人也应当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一是作业的需要,如果出于其他目的,只是为了载人,则视同一般的货运机动车,受本条第一款的限制,即禁止载人。二是所载人员必须是工作所需要的作业人员,运载其他人员也属于违法。三是该货运机动车为此设置了相应的安全措施来保护这些作业人员。

【以案说法13】某镇来了个艺术团表演,某村村民们都很想去看表演,但没有交通工具。该村村民吴某有一辆平时用于拉白菜的货车,于是吴某与村民约定,大家凑个油钱就把村民们拉到镇上看表演。村民们欣然答应。第二天,吴某载着20名村民出发了,在行至邻村时,被巡逻的交警拦查,并被罚款。吴某不服,认为自己是在做好事,也没发生交通事故。在本案中,吴某违反了我国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的规定,交警对其罚款是有法律依据的。

第五十一条 安全带及安全头盔的使用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条文解读

处理交通事故的实践中,引起人员伤亡的很大比例是未使用安全带或者戴头盔。须知,机动车属于高度危险作业,机动车在为人们带来便利与迅捷的同时,也相应地带来了安全的风险。如何在享有机动车为人类带来益处的同时,还能最大限度地保护人身安全呢?机动车驾驶人在按照安全操作规程驾驶时,还要注意安全带的使用。从一定程度上讲,安全带就是对机动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人身安全的最大保障。同理,摩托车的安全性能要弱于一般意义上的机动车,其安全保护设施要远远落后于机动车。因此,戴头盔就是对驾驶人及乘坐人员最大的保护。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故障处置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条文解读

根据本条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需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车辆发生故障,主要是车辆本身由于机械原因,不能正常行驶,其最大的特点是无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就是不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的地方。通常的做法是:当车辆发生故障不能继续行驶时,驾驶人应首先尽量利用行驶的惯性,将车辆移出车行道,停在右侧路肩或者紧急行车带上,千万不要在行车道内停车修车,否则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并及时设置警示标志。二是故障车辆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这主要是考虑到有些故障车辆难以移动的情形,为了避免由于处理故障车辆不当引起不必要的交通事故,有必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提醒来车注意。因此,最佳的办法是持续开启报警闪光灯,并在距离来车方向相应的距离处设置警告标志,以便来车能够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置。这里的“危险报警闪光灯”即俗称的“双蹦灯”,夜间还应打开机动车大灯和光线穿透力较强的防雾灯。至于距离多少合适,由行政法规根据实际予以确定即可。

关联参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0条

第五十三条 特种车辆的优先通行权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条文解读

特种车辆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前提是执行紧急任务,如抓捕犯罪分子、前往火灾现场救火、实施抢救病重人员工作、工程抢险等。赋予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目的主要是抢时间,防止意外事件影响紧急任务的完成。其次是告诉过往车辆、行人,特种车辆正在执行紧急任务,需要让行。值得注意的是,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遇交通受阻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并遵守下列规定:(1)不得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区域或者路段使用警报器;(2)夜间在市区不得使用警报器;(3)列队行驶时,前车已经使用警报器的,后车不再使用警报器。

关联参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6条;《警车管理规定》第16条;《关于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范围的通知》

第五十四条 养护、工程作业等车辆的作业通行权

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条文解读

[道路养护车辆和工程作业车辆]

既包括公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辆,也包括城市道路的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辆。但其所享有的相关通行便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从事道路的养护和工程作业。即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辆在作业时才享有此特权,如果这些车辆不是从事作业,则不享有此项通行便利。二是必须是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如果以牺牲过往车辆通行为代价,则赋予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辆此权利显然有悖确立该通行便利的初衷,即不能以牺牲大的利益去获得小的利益。三是通行便利只是不受行驶路线和方向的限制,但仍要遵守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如果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辆违反机动车行驶速度或者信号灯的指示规定行驶,则仍要承担相应的违规责任。

洒水车、清扫车属于公益性质,为了便于其正常作业,应当赋予其他车辆所不应当享有的权利。当然这种通行便利也有一定的限制条件。首先是洒水车、清扫车应当严格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即按照规定的操作规程从事道路洒水或者清扫。如果违反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则不享有相应的通行便利。其次是洒水车、清扫车的特权只是在作业过程中不受分道行驶的限制,但仍要遵守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以案说法14】马某骑自行车上班,眼看快迟到了,就骑得飞快。前方有一辆正在作业的洒水车,忽然,洒水车停了下来,马某急忙刹车躲避,由于速度太快,摔倒在马路边,造成左臂骨折。马某认为洒水车属于机动车,开到非机动车道上是违法的,应当对其受伤负责,赔偿其损失。在本案中,洒水车的行驶并无不妥,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洒水车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使的限制。另外,洒水车一般都有“随时停车”的明显标志,马某受伤完全是由其自身疏忽造成的。

关联参见

《公路法》第32条、第39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5条

第五十五条 拖拉机的通行和营运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条文解读

拖拉机具有双重性能,既能够从事货物运输,又能够从事农田作业,主要适用于广大农村;同时,拖拉机的安全性能不稳定,在制动性能上具有一定的安全隐患,容易引发交通事故;而且,在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上,机动车流量大,速度快,如果允许拖拉机行驶,将会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据此,法律上对拖拉机的道路通行作出明确的限定。这里的拖拉机包括轮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和手扶变形运输机。轮式拖拉机是指具有方向盘和四个车轮,并且牵引挂车,从事货物运输或者农田作业的拖拉机。手扶拖拉机是指具有手把式转向和两个车轮,并且牵引挂车,从事货物运输或者农田作业的拖拉机。手扶变形运输机是指具有折腰转向机构,牵引部位和载货部门不可拆卸的运输机械。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是指手扶拖拉机等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40公里、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的轮式拖拉机。同时,本法考虑到我国地域广阔,地形复杂,全国各省都有各自的特色,因此本条还规定,拖拉机的其他禁行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规定。

关联参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11条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的停泊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应用

25.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哪些规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2)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3)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4)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5)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6)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以案说法15】姜某驾驶农用拖拉机在某公路上行驶,见公路不远处有一小卖部,想去买吃的,便将拖拉机停放在公路边。陈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经过此处时,发现逆向正驶来一辆轿车,躲闪不及撞到姜某的拖拉机上,造成重伤。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陈某无证驾驶,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姜某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的通行,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以案说法16】某日下午,张某将小轿车停放在人行道非指定停车范围。某区城管执法局的执法人员依职权检查确认该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第1款之规定,取证后即按规定向当事人发出《违法停车通知书》,经询问、告知后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第2款之规定,对张某罚款100元。张某认为,自己的车辆没有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不适用,于是申请行政复议。对于张某主张的“没有妨碍车辆、行人通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罚则不适用”,是没有依据的,因为当事人作为一个成年公民且是驾驶员,在申领驾驶执照的时候就应该知道《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的规定;违法停车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属于一种“行为罚”,不以具体影响车辆、行人通行后果来判定,在人行道上随意停放车辆不存在是否妨碍的问题,只存在一个妨碍程度大小的问题。因此,根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某区城管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正确的。

关联参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