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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占用道路施工的处置措施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条文解读
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应用
20.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本法第104条及《公路法》第76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3万元以下的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上述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关联参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5条;《公路法》第7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