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及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条文解读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其管理的好坏与整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经济状况、基础设施建设、产业政策、文明程度等各方面发展有直接的关系。因此,不能仅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一家独撑门面,要靠各级人民政府的协调调控,只有综合治理、协同一致才能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搞好。
本条分两款,主要规定人民政府在宏观上对保障和实施道路交通管理方面的责任。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职责是一项十分宏观的规定,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如根据财政状况决定道路的建设,决定汽车的产业政策、销售政策,决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人员、设施配备,甚至决定城市的规划等。因此,本条第1款的规定是十分概括性的。第2款规定各地方政府可以制定各地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但是必须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不得与其相违背。
关联参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