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每个孩子的权利,学校和家长不得随意剥夺,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国家为保护孩子的教育权,还规定了在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学费、杂费的制度。
6.学校有权开除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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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强原本在一所乡镇中学读初一,刚刚14岁就不得不退学了——2009年11月的某天,小强的母亲被学校领导叫去,说是小强太淘气,刚上学一个月就在学校打了两次架。校长说这孩子严重影响了学校的秩序,不能再留在学校。经小强母亲的再三请求学校还是没留他。
学校一方面没有依法保护小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同时还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第27条关于“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的规定。小强“太淘气”“在学校打了两次架”,依据法律的规定,学校首先应当批评教育,对学生负有教育的义务,不能简单地将学生推出校门,更不能随意开除学生。如果学生屡教不改,严重影响了教育教学秩序,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将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转送入专门的学校,继续接受义务教育,并接受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7.父母可以剥夺孩子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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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16岁的小玲是某乡镇中学初中二年级学生。她的父母见村邻们纷纷外出打工赚钱,便让小玲辍学,动员她外出打工。一心向学的小玲请来老师、亲戚来劝说她的父母让她继续上学。可小玲的父母坚持认为,为人子女就该听从父母的安排,况且一个女孩子读太多书没有什么用,不如早点出去赚钱来得实在。无奈之下,小玲一纸诉状将自己的父母告上了法庭,要求父母继续供自己读书。法院审理后,依法判令小玲父母让小玲重新就学,并按时支付其学杂费。
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义务教育法》第5条第2款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教育法》第19条第3款也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本案中,小玲是初中学生,理应接受义务教育,她的父母强行让其辍学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的规定,侵犯了她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况且我国宪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都明确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因此,小玲诉诸法律要求继续上学的请求理所当然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8.被冒名顶替上学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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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与被告人之一陈某都是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学生。在1990年的中专考试中,齐某被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录取,陈某预考被淘汰,但在陈父的一手策划下,从滕州市八中领取了济宁市商业学校给齐某的录取通知书,冒名顶替入学就读,毕业后分配到中国银行山东省滕州支行工作。
1999年1月29日,得知真相的齐某以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将陈某、济宁市商业学校、滕州市第八中学和滕州市教委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和精神损失40万元。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认定:“陈某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某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001年8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院批复作出二审判决:陈某停止对齐某姓名权的侵害;齐某因受教育权被侵犯而获得经济损失赔偿48045元及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
教育制度是国家一项基本制度,其中有关高考的规定不但关涉到千万家庭,而且关系着一个社会的教育公平,关系着个体的受教育权。在冒名顶替事件中,受害者是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剥夺了受教育权。此时,受害者可以侵害其姓名权、受教育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冒名顶替者及其他侵权人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