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消费者的权利(上)
人一出生就意味着要作为一个消费者的角色而存在,无论是吃饭、穿衣、买房、出门、旅游、上学等等,我们都和消费二字脱不了关系,甚至可以说,消费是我们日常生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然而我们也知道,在日常消费中,商家固然有义务在消费的过程中提供让我们满意的商品和服务,但是也有不尽如人意之处,比如新买的电器用了不久就失灵了、在饭店吃饭的时候忽然发现饭菜里有虫子、商家拒绝给您开发票、您在超市寄存的物品丢失等等都可能让您感觉很不愉快。所以我们在消费的时候应该运用自己了解的关于消费方面的法律知识,积极地用法律来保护自己作为消费者的权利,以尽量避免不愉快的事情发生和不必要的麻烦。那么我们在消费的过程中如何行使自己的消费者权利呢?下面提供了一些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应该了解的一些基本法律常识,希望能有所裨益。
1.消协是什么组织?
每年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已经逐渐深入人心,大家对消费者协会组织已不陌生,当我们在消费的过程中,若发现自己的消费者权利被侵犯,首先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反映,消费者协会作为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能以调解或者监督的形式及时有效地维护消费者权益。向消费者协会组织投诉已经成为消费者首先选择的维权形式。与诉讼相比,消费者协会组织进行的调解、调查监督具有及时、快速、成本低等优势,所以,若只是些标的额较小的、争议不大的消费纠纷,选择消费者协会居中调解的解决纠纷的方法是非常适合的。
2.责任面前,厂家VS商家?
·案例回放
王某从个体户肖某的小杂货店购买了3瓶“青龙”牌啤酒。回到家中,王某弯腰把啤酒放到地上,刚将啤酒放下还未起身,其中的2瓶啤酒突然发生爆炸,弹起的瓶盖将王某的眼睛打伤,破碎的玻璃也将王某的脸、胳膊、腿等多处划伤。王某住院治疗花去4000多元,于是要求肖某赔偿其全部医疗费用及误工费、营养费等费用。而肖某认为啤酒爆炸伤人只应该由啤酒厂家负责。后来经有关部门进行鉴定:啤酒爆炸是由于瓶内啤酒的压力严重超过标准所导致,责任在于啤酒厂家。王某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肖某和啤酒厂家赔偿他因啤酒爆炸所遭受的所有损失。而肖某坚持认为啤酒爆炸完全是由于啤酒厂家的原因,自己无承担赔偿责任的义务。王某究竟有无权利要求肖某赔偿?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既可以只向销售者或者厂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厂家和销售者共同要求赔偿。所以在本案中,王某因啤酒爆炸所受到的人身伤害既可以向肖某要求赔偿,也可以要求啤酒厂家赔偿,而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肖某和厂家共同赔偿是完全受到法律支持的,肖某无权拒绝王某的索赔。但是肖某赔偿后可以向责任厂家追偿其支付的赔偿费。
3.买到假货即可“退一赔三”?
“王海打假”想必是很多商家和许多消费者耳熟能详的专有名词了,大部分消费者对“退一赔一”的责任形式似乎也颇为了解,201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其修改为“退一赔三”,然而,并不是所有消费者权益纠纷都适用这条规则的,它的适用有一定的范围和条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明确规定,只有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才有权要求经营者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一般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其中关键的是如何认定“欺诈行为”。一般地,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情况下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若经营者明知自己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正常标准,而故意告诉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的情况,使消费者做出错误的决定而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就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消费者一旦遇上经营者这种欺诈行为就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的规定要求对方“退一赔三”,这是对经营者较为严厉的惩罚,也是对消费者权益最为切实的保护。
经营者作为双方当事人中较为强势的一方,很多时候会置消费者权益于不顾,这时候,消费者不应当委曲求全或者不屑一争,而应拿起法律这把利剑,为自己作为消费者的权利而与经营者斗争,维护自己的正当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