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一生完全法律指南:双色图文版(增订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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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老人是法定的义务

这个世界上你也许没有兄弟、没有姐妹,但是你绝不会没有父母。没有父母也就无所谓我们。父母生我们、养我们、教育我们,为我们耗尽了青春,操尽了心思。我们应该用我们的一生来报答他们。至少要在他们需要我们的时候给他们以最基本的帮助,这是我们做为人最起码的良知。然而,在物质文明高度发达的今天,却总有那么一些人弃父母于不顾,连父母的基本生活都不能保证,让年迈的父母缺衣少食,不能正常地生活。这是社会道德所不允许的,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我国已经出台了关于保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律规定,尤其是要保护那些无劳动能力或者不被赡养的老年人。这里,我们要对那些不被赡养的或不被很好地赡养的父母们说:拿起你们的法律武器,捍卫你们的基本权利和法律尊严,哪怕那个人就是你的儿女。要知道对于不孝顺的子孙,就更应该用法律的手段来教育他们。

除家里人要担负起抚养老年人的义务以外,社会也会对特殊的老年人担负起扶养的义务。其中,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就是人们所说的五保户),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以上这些老人才是由社会保障的,所以,家庭担负起了赡养老人的最主要任务。

28.法律保障父母受赡养的权利吗?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国家还难以将大量的资金投入到社会保障中来,社会福利更是资金不足。国家不可能将养老大规模地承包下来。城市老人还好,因为他们有退休金。然而我国还有大量人口在农村,农村老人的养老大部分主要依靠家人。所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3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人们的追求呈现出一种利益化、经济化的趋势,这种趋势固然可以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然而,它却也可以使得有些人见利忘义,道德水准严重下降。近年来出现的不少状告儿女不赡养老人的官司就是表现。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9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这就是说,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来逃避对老年人的赡养义务,哪怕是放弃继承权也不行。这是保障老人基本生活的基本条件,不容逃避。

这里的赡养不仅包括物质上的赡养,还包括精神上的赡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将“常回家看看”规定为一项法律义务,如果子女不履行相关义务,则属于违法。

29.不被赡养怎么办?

如果发生不被赡养的事件,老年朋友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74条规定:“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调解前款纠纷时,应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如果能调解协商解决固然好,当这种方法不能解决问题时,就应当拿起法律的武器来解决问题了——到法院起诉。到法院起诉时,如果儿女众多不在同一地区的话,老年人可以向本人住所地法院起诉。

法律不会强迫一个人去做他不可能做到的事。赡养父母对于大部分子女来说不是件难事,更不是做不到的事。所以,大家有点良知的话,就应该赡养和尊重老人,关心他们的经济和精神生活。否则的话,法律就会伸出正义之手来保护老人的合法权利,那时说什么都晚了。

30.父母岂能被赶出家门?

近年来,一些不肖子孙在自己成家立业后就忘记了父母的养育之恩,居然将父母赶出家门,每一个有良心的人都会认为这是不齿之事。

·案例回放

李某守寡多年,只有二子,原与小儿子在老房子一起居住。小儿子大面积修葺完老房子并结婚以后却将老人赶出家门。现老人与大儿子居住。老人状告小儿子,要求要回自己的房子。

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6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所以,依据此条,本案中二儿子无权将老人赶出老人自己的家,他更不能以修葺老房为由而占有该房,这是违法的。

31.老年人的婚姻需要保护吗?

·案例回放

某市张某于1962年与刘某结婚,生育一儿二女,均已结婚另立门户。1996年7月,刘某因病去世,张某一人独居。因儿女很少探望,张某常常觉得生活诸事不便和寂寞,1997年12月经人介绍,张某与54岁的李某相识,并想与之结为伴侣。张某的儿女知道后,极力反对,恶语相加。在女儿的干涉下,张某不敢与李某在家见面,只能躲到公园里相对垂泪,并最终屈服于儿女的压力而停止往来。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1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同时,《婚姻法》第2条第2款中也明确规定了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是法律赋予所有人的权利,也当然包括老年人。在法律上,任何人的婚姻自由权利都是平等的。丧偶老人再婚,只要是出于双方自愿,并且符合法律的规定,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的子女为维护自己的继承利益而禁止单身父母再次结婚的行为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