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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PPP项目实施方案验证与审核的法律风险评析
(一)PPP项目实施方案验证与审核的主体及流程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第十二条的规定:“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验证,通过验证的,由项目实施机构报政府审核;未通过验证的,可在实施方案调整后重新验证;经重新验证仍不能通过的,不再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图示如下:
PPP项目实施方案验证与审核流程图
(二)PPP项目实施方案验证与审核须依法进行
在《某水利工程PPP项目实施方案》中,对于PPP项目实施方案验证与审批是如此规定的:“……5.某区财政局会同某区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物有所值评价。6.某区财政局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7.某区人民政府与某水投公司审批本实施方案。”
根据前述《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第十二条的规定,有权审核PPP项目实施方案的主体只能是政府,某水投公司为公司,并非政府。因此,该实施方案与《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的规定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