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实用版(201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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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不得收费和征税

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第四十二条 施行时间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典型案例指引

麦良申请国家赔偿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期)

案件适用要点:赔偿申请的受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修正前,而赔偿决定的作出在该法修正之后,其法律适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予以确定。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对赔偿请求人的权益保护力度更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国家赔偿法的司法解释亦明确规定,2010年12月1日前受理赔偿请求至12月1日尚未作出生效赔偿决定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因此,这类情形应适用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


[1]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