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理解与适用
[承包合同]
个人或农户要获得承包经营权,应当与该片土地的经营管理者签订合法有效的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当事人包括发包方和承包方:发包方是作为集体土地经营管理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承包方应是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承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并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尤其是承包方的承包经营权是法律保护的重点。
[承包经营的期限]
目前国家在农村的政策已经明确新一轮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要30年不变。根据《物权法》的具体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承包经营权的变更]
为了维护承包经营关系的稳定和农民的土地利益,法律对承包经营权的变更采取了比较严格的限制措施,首先要征得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然后还须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条文参见
《物权法》第59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3-17、20、50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典型案例指引
某村村民委员会与罗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上诉案(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海南民三终字第338号)
案件适用要点:《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上述法律规定仅适用于家庭承包。而本案中,村委会与该村联合体签订的《植树造林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植树造林合同书》约定“承包造林年限必须在15年以上”所涉及的土地承包属于其他方式承包,且其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故合同履行15年后应视为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合同的权利义务已经终止。村委会不愿再继续履行合同并不违反合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