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法律规定了三项奖励原因:(1)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成绩显著;(2)合理利用土地成绩显著;(3)进行与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有关的科学研究成绩显著。通过对单位和个人授予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奖励,可以激发保护、开发、合理利用土地的积极性,同时也能促进土地管理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