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201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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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卫办发〔201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属(管)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卫 生 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医药管理局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