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欧洲委员会的成员国和其他国家签约声明:考虑到欧洲委员会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其成员间更大的统一;(并且)认识到加强与本公约的其他缔约国合作的价值;深信有必要去追求,通过采取适当的立法和促进国际合作,(将网络犯罪)作为优先事项的、以打击网络犯罪保护社会的共同的刑事政策,(以此应对)通过计算机网络的数字化,融合不断全球化带来的深刻变化;(我们)担忧计算机网络和电子信息可能被用于实施刑事犯罪以及与此类犯罪相关的证据可能通过这些网络储存和转移而带来的风险;(同时)认识到有必要加强国家和私营企业在打击网络犯罪方面的合作,以及有必要保护在使用和发展信息技术中的法律权益;因此,(我们)认为有效打击网络犯罪需要在刑事事项上日益增长的,快速的,运作良好的国际合作;相信本公约是必要的,以防止针对计算机系统,网络和计算机数据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的阻碍行为,并且将这种滥用上述系统、网络、数据的行为犯罪化,正如本公约规定的,并通过促进在国内和国际层面对它们的侦查、调查和起诉,以及提供快速和可靠的国际合作协议;以采取充分的权力有效打击此类犯罪行为。
铭记在法律执行利益与1950年欧洲委员会关于《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所奉为至上的尊重基本人权两方面保持适当平衡的必要性,铭记1966年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其他可适用的国际人权条约中重申的人人拥有不受干涉持有意见的权利,也有表达自由,包括无论其边界;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还有尊重隐私的自由;同时铭记被赋予的,例如,由1981年欧洲委员会《有关个人数据自动化处理之个人保护公约》赋予的保护个人数据的权利;考虑到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和1999年国际劳工组织《最恶劣形式童工劳动公约》;考虑到欧洲委员会在刑法领域互相合作现存的公约,以及在欧洲委员会成员国和其他国家存在的类似条约,强调本公约旨在补充上述公约,为了使与计算机系统和数据相关的刑事调查和诉讼更加高效以及确保能够收集刑事犯罪的电子数据;
欢迎在打击网络犯罪上进一步推进国际理解与合作的最新发展,包括由联合国,经合组织,欧盟和八国集团采取的行动;回顾《欧洲刑事司法协助公约》关于电信拦截条例的执行部长委员会第R(85)10号建议,在版权和相邻权领域的盗版行为领域的第R(88)2号建议,规制警察部们使用个人数据第R(87)15号,关于在电信服务领域内保护个人数据的第R(95)4号,特别是关于电话服务,以及关于计算机相关犯罪的、为国家立法机关提供了关于某些计算机犯罪的定义的指导方针的第R(89)9号和关于犯罪的程序上的法律的与信息技术有关的问题的第R(95)1.3号;关注欧洲司法部长在其第21次会议上采纳的第1号决议,该决议建议部长委员会支持处理犯罪问题的欧洲议会(CDPC)实施的计算机犯罪方面的工作,该工作使得国内犯罪法律规定更加相互接近并使得犯罪调查的有效方法的使用成为可能;以及欧洲司法部长在第23次会议(伦敦,2000年6月8日和9日)上采纳的第3号决议,该决议鼓励谈判方继续他们为寻找合适的使得最大可能数量的国家成为协定的成员的解决办法而进行努力,并承认迅速而有效的国际合作系统的需要,该决议适时地考虑到了打击计算机犯罪的特殊要求;同样关注欧洲议会地区和政府的首脑在他们第二次峰会期间采纳的行动计划(斯特拉斯堡,1997年10月10日至11日),该行动计划是为了寻找关于基于欧洲议会的标准和价值上的新信息技术的发展的共同回应;已经达成一致的协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