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刑法典》相关条文[1]
第143条 未经许可获取数据
1.意图使自己或者他人非法获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获取通过电子或者其他类似方式所存储或者传送的、不属于他的且采取了特别保护防止他未经许可的进入的数据的,判处五年以下自由刑或者罚金刑。
2.未经许可获取数据造成亲属或者家庭成员的不利的,只有提起告诉才能追诉。
第143bis条 未经许可侵入数据处理系统
1.通过数据传送设备未经许可地侵入他人的、采取了特别保护防止他未经许可的进入的数据处理系统,被提起告诉的,判处三年以下自由刑或者罚金刑。
2.出售或者使可获得他明知或者假定应当知道是为了实施第1款中的可罚性行为而使用的密码、程序或者其他数据的,判处三年以下自由刑或者罚金刑。
第144bis条 破坏数据
1.未经许可修改、删除或者使不可用以电子或者类似方式存储或者传送的数据,被提起告诉的,判处三年以下自由刑或者罚金刑。
如果行为人造成了重大的损失,判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自由刑。该行为将被依职权追诉。
2.制造、进口、出售、宣传、提供或者其他使可获得或者指导制造他明知或者假定应当知道是为了实施第1款所称的目的而被使用的程序,判处三年以下自由刑或者罚金刑。
如果行为人以此为职业,判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自由刑。
第147条 欺诈性滥用数据处理设备
1.意图使自己或者他人非法获利,通过不正确的、不完整的或者未经许可的数据使用或者类似方式影响电子或者类似的数据处理过程或者数据传送过程并因而造成财产转移导致他人损失或者之后直接隐藏财产转移的,判处五年以下自由刑或者罚金刑。
2.如果行为人以此为职业,判处十年以下自由刑或者九十日额以上罚金刑。
3.欺诈性滥用数据处理设备,造成亲属或者家庭成员的不利的,只有提起告诉才能追诉。
[1]Schweizerisches Strafgesetzbuch vom 21.Dezember 1937(Stand am 1.Juli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