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网络法律译丛:刑事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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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刑法典》相关条文[1]

第二卷 侵犯人身的重罪与轻罪

第二编 侵犯人身罪

第六章 侵犯人格罪

第5节 侵犯计算机文件或进程产生的人身权之罪

第226-16条

(1992年12月16日第92-1336号法案第360、373条,1992年12月23日官方公报,1994年3月1日生效)

(2000年9月19日第2000-916号条例第3条,2000年9月22日官方公报,2002年1月1日生效)

(2004年8月6日第2004-801号法案第14条,2004年8月7日官方文件)

未经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擅自处理或者引发关涉人身性质的数据被处理,判处5年监禁和30万法郎罚款,本罪处罚过失犯。

同样的处罚适用于处理数据或引起数据被处理,这要服从于调整信息技术、文件和自由的1978年1月6日第78-17号法案第45条第2款规定的措施,即使是因疏忽而犯本罪。

第226-16-1条

(由2004年8月6日第2004-801号法案第14条插入,2004年8 月7日官方文件)

除了在上述1978年1月6日第78-17号法案规定的情形下被授权以外,处理或引起处理具有人身性并且反映一人或多人在自然人国家注册处的注册号的数据的,判处5年监禁和30万法郎罚款。

第226-16-1-A条

(由2004年8月6日第2004-801号法案第14条插入,2004年8 月7日官方文件)

处理数据或引起数据被处理,在上述1978年1月6日第78-17号法案第24条第1款或第2款提及的情形下,并且不考虑国家数据处理和公民权利委员会出于3个目的规定的简化或免除规范,即使是因为疏忽,判处5年监禁和30万法郎罚款。

第226-17条

(2000年9月19日第2000-916号条例第3条,2000年9月22日官方公报,2002年1月1日生效)

执行或引起执行人身性数据处理进程,不实施上述1978年1月6日第78-17号法案第34条要求的措施,判处5年监禁和30万法郎罚款。

第226-18条

(1994年7月1日第1994-548号法案,1994年7月2日官方公报;2000年9月19日第2000-916号条例第3条,2000年9月22日官方公报,2002年1月1日生效;2004年8月6日第2004-801号法案第14条,2004年8月7日官方文件)

通过欺骗性的、不公平的或非法的方式收集人身性数据的,判处5年监禁和30万法郎罚款。

第226-18-1条

(由2004年8月6日第2004-801号法案第14条插入,2004年8 月7日官方文件)

执行或引起执行涉及某自然人的人身性数据处理进程,不顾其反对,当执行该进程是出于寻找客户,尤其是商业性客户的目的时,或者当该反对是基于合法目的时,判处5年监禁和30万法郎罚款。

第226-19条

(2000年9月19日第2000-916号条例第3条,2000年9月22日官方公报,2002年1月1日生效)

除了法律规定的情形以外,没有相关人员的明确同意,在计算机内存中记录或保存直接或间接反映其种族起源,政治、心理或种族观点,或者所属工会,或者其健康或性取向的人身性数据的,判处5年监禁和30万法郎罚款。

同样的处罚适用于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之外,在计算机内存中记录或保存涉及犯罪、定罪或监管措施的名称承载信息。

第226-19-1条

(由2004年8月6日第2004-801号法案第14条插入,2004年8 月7日官方文件)

人身性数据的处理发生的目的是研究健康领域,5年监禁和30万法郎罚款适用于任何进程,该进程引起:

1.以前没有个别地通知人们解释,收集或传送其有权要求访问、改正和反对的,并且属于被传送给其的数据的性质的人身性数据。

2.不管相关人员的反对,或者出于法律要求,缺少其知情的和明确的同意,或者其在哪里死亡,不管其生前表达的拒绝。

第226-20条

(2000年4月12日第2000-321号法案,2000年4月13日官方文件;2000年9月19日第2000-916号条例第3条,2000年9月22日官方公报,2002年1月1日生效;2004年8月6日第2004-801号法案第14条,2004年8月7日官方文件)

超过法律或法规规定的期限保留人身性数据,通过要求授权或通知,或者通过给国家数据处理和公民自由委员会发送初步宣言的,判处5年监禁和30万法郎罚款,除非保留是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出于历史的、统计的或科学的目的实施的。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同样的处罚适用于任何处理超过前文提及的期限保存的数据,并非出于历史的、统计的或科学的目的实施。

第226-21条

(1995年2月4日第1995-116号法案,1995年2月5日官方文件;2000年9月19日第2000-916号条例第3条,2000年9月22日官方公报,2002年1月1日生效;2004年8月6日第2004-801号法案第14条,2004年8月7日官方文件)

任何持有人身性数据,在数据记录、分类、传送或任何其他出于正当目的转移此信息的处理形式时,正如法律规定,或法规,或国家数据处理和公民权利委员会授权自动化处理的决定,或在这样的处理执行之前制定的初期声明定义的,判处5年监禁和30万法郎罚款。

第226-22条

(2000年9月19日第2000-916号条例第3条,2000年9月22日官方公报,2002年1月1日生效)

任何人,在数据记录、分类、传送或任何其他处理形式时,收集披露后将导致相关人员名誉损坏或者引起其私生活隐私损害的人身性数据,未经相关人员事先授权,将这样的信息告知无权知晓的第三方的,判处5年监禁和30万法郎罚款。

粗心或疏忽违反前款规定的,判处10万法郎罚款。

在前两款规定的案件中,诉讼可以仅仅由于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继承人的控诉而发起。

第226-22-1条

(2004年8月6日第2004-801号法案第14条插入,2004年8月7日官方文件)

除了法律规定的情形,传送或引起传送任何人身性数据,用于或意图用于不属于欧洲共同体的国家的数据处理,违反上述1978年1 月6日第78-17号法案第70条规定的任何国家数据处理和公民自由委员会采取的措施的,判处5年监禁和30万法郎罚款。

第226-22-2条

(2004年8月6日第2004-801号法案第14条插入,2004年8月7日官方文件)

在第226-16至226-22-1条规定的情形中,破坏人身性数据,处理该数据引起犯罪的,可以加以规定。国家数据处理和公民自由委员会的成员或官员被授权证实这样的信息的损坏。

第226-23条

(2004年8月6日第2004-801号法案第14条插入,2004年8月7日官方文件)

第226-19条的规定适用于未经授权处理人身性数据,当该处理过程不是仅仅发生在纯私人活动的过程中。

第226-24条

(2004年8月6日第2004-801号法案第14条插入,2004年8月7日官方文件)

法人可以招致刑事责任,在第121-2条规定的条件下,发生本节规定的犯罪。

适用于法人刑罚有:

1.罚款,依照第131-38条规定的条件;

2.第131-39条第2、3、4、5、7、8和9款列举的刑罚。

第131-39条第2款提及的禁令适用于犯罪的练习行为或犯罪的练习行为发生之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