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滥用犯罪
1.未经授权访问计算机材料
(1)某人即有罪,如果——
a.他使得计算机执行任何功能,意图安全访问在任何计算机中的程序或数据,或者使得任何这样的访问得以安全;
b.他意图的安全访问,或者意图使之得以安全的访问是未经授权的;并且
c.他在使得计算机执行上述功能时明知上述情况。
(2)某人实施本节规定的犯罪时必须有的意图不用是直接的——
a.对任何特殊程序或数据;
b.属于任何特殊种类的程序或数据;或者
c.在任何特殊计算机中的程序或数据。
(3)被认定犯有本节规定之罪的人应承担下列责任——
a.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经简易程序定罪的,监禁不超过12个月或罚款不超过法定最高额,或者二者并处;
b.在苏格兰经简易程序定罪的,监禁不超过6个月或罚款不超过法定最高额,或者二者并处;
c.经公诉程序定罪的,监禁不超过2年或罚款,或者二者并处。
2.为实施犯罪或为方便将来实施犯罪而未经授权访问
(1)某人即被认定犯有本节规定之罪如果他实施上述第1节规定的犯罪(“未经授权访问的犯罪”)并意图——
a.实施本节规定的犯罪;或者
b.帮助实施这样的犯罪(无论是由其本人或由任何其他人实施);并且他意图实施或帮助实施的犯罪与低于本节规定的进一步的犯罪相关。
(2)本节适用于下列犯罪——
a.其处罚由法律规定;或者
b.对21岁或者21岁以上的人(以前没有被定罪)可以被判处5年监禁[或者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可能被判处的处罚受到(1980c.43.)1980年《裁判法院法》第33节的限制]。
(3)进一步的犯罪不论是发生在与未经授权的访问的犯罪相同的场合,还是发生在任何未来场合,这对于本节的目的而言是不重要的。
(4)某人可以被认定为犯有本节规定的犯罪,即使实施进一步的犯罪事实上是不可能的。
(5)被认定犯有本节规定之罪的人应承担下列责任——
a.经简易程序定罪的,监禁不超过6个月或罚款不超过法定最高额,或者二者并处;并且
b.经公诉程序定罪的,监禁不超过5年或罚款不超过法定最高额,或者二者并处。
3.未经授权的行为,意图损害或不顾损害计算机操作等
(1)某人即有罪,如果——
a.他实施了任何与计算机有关的未经授权的行为;
b.在实施这种行为时,他知道这是未经授权的;并且
c.下文(2)或(3)作出了规定。
(2)本项将被适用,如果行为人通过实施这些行为意图——
a.损害计算机操作;
b.防止或阻碍访问在任何计算机中的任何程序或数据;
c.损害对任何这样的程序的操作或任何数据的可靠性;
d.使上述a~c中提及的任何行为得以实施。
(3)本项将被适用,如果行为人不顾其行为是否会造成任何在上述(2)a~d中提及的后果。
(4)认定上述(2)中的故意,或者(3)中的过失时,不用涉及——
a.任何特殊的计算机;
b.任何特殊程序或数据;或者
c.属于任何特殊种类的程序或数据。
(5)本节中——
a.对实施一项行为的理解包括引起一项行为被实施;
b.“行为”包括一系列行为;
c.对损害、防止或阻碍某些事情的理解包括临时这样做。
(6)被认定犯有本节规定之罪的人应承担下列责任——
a.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经简易程序定罪的,监禁不超过12个月或罚款不超过法定最高额,或者二者并处;
b.在苏格兰经简易程序定罪的,监禁不超过6个月或罚款不超过法定最高额,或者二者并处;
c.经公诉程序定罪的,监禁不超过10年或罚款,或者二者并处。
(3A)造成、补充或者获取适用于第1至3节规定的犯罪的文书
(1)某人即有罪,如果他制造、改写、补充或提供任何文书,意图使其被用于实施或协助第1至3节规定的犯罪。
(2)某人即有罪,如果他补充或提供任何文书,相信其可能被用于实施或协助第1至3节规定的犯罪。
(3)某人即有罪,如果他获取任何文书,意图将其用于实施或协助第1至3节规定的犯罪。
(4)本节中的“文书”包括任何以电子形式保存的程序或数据。
(5)犯有本节规定之罪的人应承担下列责任——
a.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经简易程序定罪的,监禁不超过12个月或罚款不超过法定最高额,或者二者并处;
b.在苏格兰经简易程序定罪的,监禁不超过6个月或罚款不超过法定最高额,或者二者并处;
c.经公诉程序定罪的,监禁不超过2年或罚款,或者二者并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