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刑法典》相关条文[1]
第一部分 德国刑法中关于网络犯罪的一般性规定[2]
第202a条 刺探数据(1986年设立,2007年修改)
1.通过克服接入安全机制,未经许可地使自己或他人访问并非属于他的数据或者为防止未授权访问而被特别加以保护的数据的,判处三年以下自由刑或者罚金刑。
2.第1款所指的数据,仅指通过电子、磁性或其他不可直接感知的方式存储或传输的数据。
第202b条 截留数据(2007年设立)
通过技术手段,未经许可地使自己或他人访问非公开数据传中或者数据处理设备的电磁辐射中并非属于他的数据(第202a条第2款),当行为没有被其他规定处以更重刑罚时,判处两年以下自由刑或者罚金刑。
第202c条 预备刺探或截留数据(2007年设立)
1.通过建立、使自己或他人获取、出售、向他人转让、散播或者其他方式的获取以下事项,预备实施第202a条或者第202b条的犯罪行为的,判处一年以下自由刑或者罚金刑:
(1)能够实现数据访问的密码或者其他安全代码;或者
(2)以实施此犯罪行为为目的的电脑程序。
2.第149条第2款和第3款相应适用。
第205条 刑事告诉(2007年修改)
1.在第201条第1款和第2款、第201a条、第202条、第203条和第204条的情形下,只有提起刑事告诉才能对犯罪行为进行追诉。该规定同样适用于第202a条和第202b条,除非刑事追诉机关基于刑事追诉的特殊公共利益而认为有必要以官方的名义介入。
2.如果受害人去世,那么告诉权按照第77条第2款转移给亲属;该规定不适用于第202a条和第202b条。如果秘密不属于受害人个人生活方面,那么第203条和第204条的犯罪的告诉权转移给继承人。如果第203条和第204条情形下的行为人在当事人死后披露或使用秘密,那么第1句和第2句比照适用。
第263a条 计算机诈骗(1986年设立,1998年轻微修改)
1.意图为自己或者第三人获取非法财产利益,通过不正确的程序编制、使用不正确或者不完整的数据、未经许可地使用数据或者其他未经许可的影响过程的方式对数据处理流程的结果产生影响,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判处五年以下自由刑或者罚金刑。
2.第263条第2款至第7款相应适用。
3.通过建立、使自己或者他人获取、兜售、保存或者向他人转让以实施该犯罪行为为目的的计算机程序,预备实施第1款所指的犯罪行为的,判处三年以下自由刑或者罚金刑。
4.在第3款的情形下,第149条第2款和第3款相应适用。
第303a条 数据篡改(1986年设立,2007年新增第3款)
1.非法对数据(第202a条第2款)进行删除、压制、使之无法使用或者修改的,判处两年以下自由刑或者罚金刑。
2.未遂可罚。
3.对于预备实施第1款的犯罪行为的,第202c条相应适用。
第303b条 破坏计算机(1986年设立,2007年修改与扩增)
1.通过以下方式,严重干扰对于他人非常重要的数据处理的,判处三年以下自由刑或者罚金刑:
(1)实施第303a条的犯罪的;
(2)意图给他人造成不利,输入或者传送数据(第202a条第2款)的;或者
(3)对数据处理设备或者数据载体进行毁坏、损害、使无法使用、删除或者修改。
2.如果涉及的数据处理对于他人的企业、他人的公司或者政府机关非常重要,那么判处五年以下自由刑或者罚金刑。
3.未遂可罚。
4.在第2款中特别严重的情形下,判处六个月以下十年以下自由刑。特别严重的情形通常是指:
(1)造成了大规模的财产损失;
(2)以此为职业,或者是持续从事破坏计算机的团伙的一员;
(3)行为影响了居民生活必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供给或者联邦德国的安全。
5.对于预备实施第1款的犯罪行为的,第202c条相应适用。
第303c条 刑事告诉(1986年设立,2007年修改)
在第303条、第303a条第1款和第2款以及第303b条第1款至第3款的情形下,只有提起刑事告诉才能对犯罪行为进行追诉,除非刑事追诉机关基于刑事追诉的特殊公共利益而认为有必要以官方的名义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