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民商事裁判文书概述
一、民商事裁判文书的概念及意义
(一)裁判文书概况
我们现在所称的裁判文书,是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结果。古代的裁判文书称为“判词”,又称“例案”文章,“乃专门之学”,有其特殊的制作规律。当前有学者认为,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审判案件,对案件的诉讼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处理决定。[1]也有学者认为,裁判文书是指人民法院依照三大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就相关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2]总之,裁判文书是法官对案件进行审理后的成果,也是当事人从法院讨得的“说法”。裁判文书是记载人民法院审理过程和裁判结果的法律文书,它是诉讼活动结果的载体,也是人民法院确定和分配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唯一凭证。裁判文书的制作过程,凝聚了法官在整个办案过程的创造性劳动。裁判文书既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适用法律、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又是宣传法制、教育公民遵守法律的生动教材。裁判文书能够最全面、最权威地记录审判过程,公开审判结果和理由,是司法公正的载体。
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在案件审理终结后,依据对当事人讼争事实的认定和法律、法规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案件的诉讼程序问题和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司法文件。它是审判活动的综合体现,是对案件全部审判过程的客观反映和理性总结,是表明人民法院对其审理的案件处理最终态度的唯一载体,既体现了司法权威与审判独立,也体现了法官的办案质量、执法水平与判案能力。裁判文书不仅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法院的形象,关系到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认同。裁判文书是社会公众感受司法裁判的一个重点窗口,从这个意义上说,其制作质量的高低是人民法院是否具有司法权威与公信力和能否实现司法公正的晴雨表。试想如果一个上网公开的裁判文书有错误,会对整个人民法院系统的权威性造成何种程度的影响!
裁判文书既是国家诉讼制度特征的重要体现,也是国家诉讼法律文化发展的缩影。诉讼制度的最终结果体现为整个诉讼过程终结的代表——裁判文书的制作与生效。常见的裁判文书种类有民事裁判文书、刑事裁判文书、行政裁判文书以及其他通用诉讼文书等。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当中,分为民事文书、刑事文书、行政文书、执行文书、涉外文书五项。其中民事文书又包含三小项,即普通民事文书、商事文书、知识产权文书。
(二)裁判文书制作法律依据与裁判文书评查指导标准解读
自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以来,随着国家司法政策和审判实践的发展,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公布了《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1999年)、《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试行)》(2003 年)、《海事诉讼文书样式(试行)》(2003年)、《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裁判文书样式(试行)》(2008年)、《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试行)》(2004年)、《行政诉讼证据文书样式(试行)》(2004年)、《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试行)》(2004年)、《行政案件管辖司法文书样式(试行)》(2008年)和《执行文书样式(试行)》(2009年)等司法文件,对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制作水平的提升起到了较大的推动作用,并提供了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改革的框架和导向。
2012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推出《关于印发庭审和裁判文书评查指导标准的通知》,共推出了七方面的评查指标:第一,首部有关法院名称、文书种类、案件编号、诉讼主体、案件由来及审理经过等基本信息准确、全面;尾部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等事项全面、准确,且书名、签章等准确、规范。第二,争议事实及诉争焦点、诉(控)辨意见归纳全面准确,详略得当,法律关系表述清晰。第三,证据采纳得当、合法,证据采纳或不予采纳理由充分;对证据证明力的判断准确、有依据;证据链条清楚、完整,证据与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清晰;依据证据认定的事实客观、全面,准确无误。第四,裁判理由、案情分析紧扣诉争焦点,逻辑严密,重点突出,有较强的针对性;说理透彻,对法律适用论证充分,对当事人权利、责任、义务分析准确到位,对当事人意见剖析全面,有较强的说服力;判断推理合理合法,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社会主流价值观念;裁判依据合法、确实、充分。第五,裁判结果明确、具体、完整;处理得当,公平公正;适用法律正确,援引法律条文规范、完整。第六,结构完整,繁简得当,层次分明,能够全面反映案件的审理程序及管辖、鉴定、评估、审计等问题;语句通顺,文字凝练、准确,表述规范,通俗易懂;标点符号、数字等使用规范。第七,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较好,无不良社会反映。[3]
(三)民商事裁判文书的功能
民商事裁判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在民商事诉讼中,为解决具体的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民商事裁判文书不仅是审判活动的综合体现,还担负着弘扬正义、法制宣传、教育群众和体现司法公正的重要职责,其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形象,人民法院制作的裁判文书是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民商事裁判文书是民事诉讼程序结果的最终载体,它发挥着排解、吸附、解决纷争、执行的作用,同时它还承担着阐释法律、凝结法官对法律的心血、体现法官素质的功能。一份结构完整、要素齐全、逻辑严谨的裁判文书,既是当事人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的凭证,也是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的重要依据。
1.民商事裁判文书体现了法律的权威性
法律是至高无上的。如何体现至高无上,在于法律的三大环节:立法、执法、司法。司法活动的最终结论就是裁判文书。司法裁判是司法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授权对一切是非争议的最终判断,其内含的价值考量、利益衡量和权益分配,代表了国家法律的基本立场。民商事裁判文书是民事裁判权运用的结果,是司法权在个案中的具体体现。民商事裁判文书的直接指向是当事人,它是民事审判权对诉权的积极回应,它体现了国家权威和对诉讼当事人的合理回答。审判权的形式源自当事人行使诉讼权,而作为审判权运用的结果,裁判文书必须体现对当事人诉权的尊重,不仅要有结论性,而且要有证明性。即民商事裁判文书不能单纯地体现权力,更应体现诉讼法律关系对各诉讼主体(包括法院)的共同约束。
随着我国审判制度改革的日渐深入,裁判文书的价值逐步获得广泛认识,裁判文书在排解、吸附、挥发纷争,执行、阐释、创制法律,凝结、体现和培养法官素质等方面的作用无可取代,因为“不管法院的宪法地位如何,最终的书面文字是法院权威的源泉和衡量标准”。从法学研究的角度看,由于裁判文书浓缩了审判(或诉讼)程序制度、司法制度以及构成司法制度运作环境的各种经济、政治、文化因素,因而成为窥探一国司法制度和诉讼文化的窗口。[4]审判是人民法院的第一要务,庭审时履行审判职能的重要方式,裁判文书是审判活动结果的最终载体,庭审和裁判文书制作是法官司法能力的集中体现。庭审是否规范有序;法官能否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裁判文书是否叙事清楚、说理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这些标准是衡量法官司法能力和审判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尺。娴熟的庭审驾驭能力和精湛的文书制作能力是法官的立身之本。
2.息事息讼
司法裁判是社会成员规范和判断自己行为的最好教材。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并提供便捷高效的检索和查阅系统,可以为社会成员提供具体而明确的行为导引,便于公众通过一个个鲜活的判例来识别和判断自己的行为后果,帮助其形成较为科学的行为预期,并选择解决纠纷的具体方式。大数据时代的丰富资讯使每一个社会成员进行行为预期成为可能,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司法公开的力度越大,诉讼的数量反而会减少,社会成员对自己行为进行预期和判断的成本也会下降,全民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积极性会不断提高。[5]无论是一起争议颇多的复杂案件,还是一起简单案件的裁判,要想把精彩的过程表现出来,把优秀的成果呈现给大家,把令当事人服判的理由告诉他们,都离不开文字的表达。好的裁判文书,要能够清楚地反映出案件的审理过程,能够准确归纳事实的争议焦点,能够正确阐释法律规定的内涵,从而起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的作用。这一切的一切,除了具有较高的法律业务水平之外,还必须具备较高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特别是对双方诉辩意见的提炼概括、事实和证据的分析认证、裁判理由的说理阐述更需要较高的文字水平。
3.更好地贯彻司法公开
201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裁判文书向公众展示所体现的司法透明度,不仅取决于将裁判的结论公之于众,也许更为重要的是将判决理由公开,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对案件证据的取舍、事实的认定应当进行解释说明甚至展开充分论证,使人们知道判决是如何得出的。[6]
二、民商事裁判文书基本格式规范
(一)民商事裁判文书基本格式规范
民商事裁判文书制作法律规范除上述规范外,还包括其他与民商事裁判文书制作有关的全部法律依据。如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138条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1)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2)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3)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4)上诉期间和上诉法院。一般认为,作为国家诉讼制度的主要分类,民事诉讼中的民商事裁判文书结构要清晰,案情叙述要具体完备,分析论断援用法律要明确,语言通俗易懂,形式要程式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1)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2)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3)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4)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该条文新修订增加了“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判决的理由”,同时将原条文“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修订为“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强调了“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这不是简单的字词句的修改,而是有丰富的内涵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民商事裁判文书由首部、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和尾部五部分构成。[7]
1.首部。该部分应依次写明标题、案号、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以及案件由来、审判组织和开庭审理过程等,以体现审判程序的合法性。
2.事实。该部分应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及证据。
3.理由。该部分应写明判决的理由和判决所依据的法律。
4.判决结果。这部分是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判决结果要明确、具体、完整。根据确认之诉、变更之诉或给付之诉的不同情况,正确地加以表述。例如,给付之诉,要写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或数额、给付时间以及给付方式。给付的财物,品种较多的可以概写,详情另附清单。需要驳回当事人其他之诉的,可列为最后一项书写。
5.尾部。这部分应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间和上诉人民法院名称以及合议庭成员署名和判决日期等。
(二)简易程序民事裁判文书
为配合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该规定第32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2)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诉讼请求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 (3)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4)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5)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推行了《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及适用说明》。其中推出了四种民事简易程序判决书样式。这四种判决书样式中,“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的”样式,与原来的第一审程序民事判决书样式基本一致;“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请求部分有争议的”样式,着重省略了对无争议事实和证据的复述;“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的”样式。完全省略了“经审理查明”部分;“被告承认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样式,同时省略了“经审理查明”和“本院认为”两个部分。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将民事简易程序案件进一步作出细分,更充分地体现裁判文书的样式多样化的趋势。
(三)中国各地司法实践中民商事裁判文书格式改革的几种方式
1.格式化裁判文书样式改革
2000年6月起,广西贺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为改变人民法庭法官必须把裁判文书送县人民法院审核、打印和盖章后才能宣判和送达的情况,进行格式化裁判文书样式改革。针对标的不大、争议分歧不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离婚、债务纠纷等简单案件,简化裁判文书的体裁,统一制成有一定选择项和填充空格的格式化裁判文书样式,供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使用。法官可以直接在格式化裁判文书上对有关选择项进行打钩确认或填写有关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裁判结果等必要项目,然后当庭作出宣判,并当庭把裁判文书送达当事人。[8]
2.石家庄桥西法院发出“简约”裁判文书采用表格式[9]
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发出一份要素式裁判文书,拉开了民事简易程序改革的序幕。该裁判文书是针对原告齐某诉被告曹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机动车纠纷一案发出的。该裁判文书和以往裁判文书最大的区别是使用表格式,无原、被告双方诉、辩称。裁判文书改变了传统判决书的八股式结构,仅包含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裁判的理由和结果。不记载当事人诉辩的详细主张和论述。判决共2页纸1000多字,简明扼要。民一庭庭长赵晓渝表示,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数额不大的交通事故案件适用于这种插表型的要素式裁判文书。当事人表示,判决书事实清楚、结果清晰、一目了然,让没有法律知识的当事人都能看得明白。
3.广东省内法院近年推出要素式裁判文书
2013年8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推行要素式民事裁判文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为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创新,提高公正司法水平,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行民事裁判文书改革促进办案标准化和庭审规范化的实施意见》(粤高法发〔2013〕12号)要求,结合我市两级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要素式裁判文书改革,当前主要针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情简单、事实争议不大的部分类型案件,主推令状式和要素式两类裁判文书。
三、民商事裁判文书格式的法律规范
(一)法律规范
根据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判决书的内容有: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关于民商事裁判文书的样式还有一系列的法律依据。
具体的有关民商事裁判文书制作的法律依据有:(1)1992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2)200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8次会议讨论通过《海事诉讼文书样式(试行)》; (3)2003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民事简易程序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4)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2月17日印发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裁判文书样式(试行)》;(5)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2月12日印发的《执行文书样式(试行)》等。这些司法文件对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制作水平的提升起到了较大的推动作用,并提供了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改革的框架和导向。
(二)民商事裁判文书格式规范
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亦对民事裁判文书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裁判文书的写作水平也有相当程度的提高。但目前民商事裁判文书的格式还是沿用1992年试用的格式,程式化、公式化程度较高。在随后多年的司法实践中,有的司法实务者提出为了使法院裁判文书更加公开和透明,需要法官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列举和分析,以体现法院对证据材料的质证和认证过程。
1992年裁判文书样式不分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一律分为首部、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和尾部五部分。也有人为裁判文书分为这几个部分:即为首部、当事人诉辩主张、法院查明、法院认为和尾部,并且要求,在写明原告诉称后面还要罗列其所提供的证据名称1、2、3、4……写明被告辩称后也要罗列其提供的证据名称1、2、3、4……法院查明事实部分之前还要把双方没有争议的部分先写出来,然后就争议的部分先对各方质证和法院认证情况进行表述,一会儿写原告对被告的证据2怎样,法院怎样认定;一会儿又写被告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2或者证据4怎样,人们看到后面时往往都忘记了原告提供的证据2或者被告提供的证据4是什么,想知道的话只好再回头查看。按这种要求写出来的判决书普遍有三四千字,多的甚至有七八千字,不要说当事人,就是有着多年法律工作经历的法官看起来都觉得头晕。制作民商事裁判文书的法官写得非常累,普通百姓看得也累。为此2003年《民事简易程序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2008年《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裁判文书样式(试行)》;2009年《执行文书样式(试行)》等对民商事裁判文书的写作进一步明确,启动民商事一审裁判文书改革。
为维护民商事裁判文书的严肃性和统一性,保证判决书的质量。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在“九二样式”的基础上,按照简繁分流的原则,结合新类型案件的需要,及时发布了一些裁判文书样式方面的统一规定。对裁判文书样式上的统一,要规定裁判文书所应包含的最低限度的内容和要素,禁止偏离基本规范要求的标新立异。在民商事裁判文书格式问题上,不要随意翻新,应尽量追求统一,
(三)实践中民商事裁判文书写作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规范的表现
课题组成员在2013年9月至12月期间,参加了某法院民商事裁判文书的评查工作,结合法院民商事裁判文书评查标准评查了几百件民商事裁判文书,并对于发现的问题制作了分析报告。从实践来看,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裁判文书首部的写作不规范
如对当事人基本情况及案件基本程序的叙述缺乏完整性和透明度。(1)不写当事人的住所地,性别、职务等(虽然1992法院诉讼文书样式对这些情况的叙述并没有具体的内容,实践中如果在同一份判决书中不同当事人的自然情况不对等,如性别、职务等,有的当事人有叙述,而有的当事人无叙述,显然这份判决书很难称得上完美);(2)被告反诉的,遗漏被告又是反诉原告,原告又是反诉被告;(3)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出庭情况,合议庭是否公开开庭审理,以及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等不予叙述。
2.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的阐述中,遗漏必须陈述的内容
如遗漏被告的反诉请求;对于有被告提出反诉请求的案件,漏写原告对被告所提供反诉请求的答辩意见;对当事人诉辩主张归纳的不准确、不全面,遗漏当事人主要的诉辩主张;二审裁判文书对当事人上诉请求及理由不归纳,照抄照搬,冗长,重点不突出等。
3.民事案件案由确定不准确、不具体,进而导致适用法律不准确、不具体
如仅对当事人的起诉案由确立立案案由,未作必要的审查,未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诉讼指导;庭审合议最后在判决中确定案由也不明确,没有按照案件实际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确定案由;由于案由确定不准确,导致适用法律不准确不具体,从而影响结论的妥当性等。
4.裁判用语不规范
如不注意使用法言法语,过于通俗化,“一般说来”、“应当指出”之类,用语极不规范;当事人名称前后简称不一致,有时用全称,有时用半简称,有时用简称,引起混乱。甚至在裁判主文中也用简称,引起不必要的麻烦,甚至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数字大小写法不统一等。
四、民商事裁判文书格式改革的思路
文以载道。裁判文书是司法活动的有形载体,也是法官业务水平的集中体现。一份高质量的民商事裁判文书不但要做到叙事清楚,证据运用得当,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文字准确流畅,法律适用正确,判决公正合法,而且要体现现代司法理念和司法认识过程,符合裁判文书的改革方向。一名优秀法官在制作民商事裁判文书中,既要能娴熟地运用法律语言,又要避免陷入学术理论的说教。一份优秀的裁判文书应当是法官所假设的由神圣的法律通向普通民众的桥梁;一份有说服力的民商事裁判文书既要内行看得懂,还要让外行看得明。因此要进一步重视民商事裁判文书的改革,进一步深化民商事裁判文书的改革,加大民商事裁判文书的改革力度,进一步明确裁判文书的改革是以当事人服判息诉为目的,使当事人看得清楚明白,自觉接受裁判结果,自觉履行裁判,减少申诉再审,真正发挥民商事裁判文书的作用。
目前很多地区法院针对类型化民商事案件制定了一审裁判文书的新样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去年已开展了这方面的调研和试用,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他们不再固守传统的裁判文书样式,而是根据不同案件情况适用令状式判决书或者要素式判决书或者是表格式判决书,有的案件开庭后半个小时当事人即可拿到判决书,提高了工作效率,减轻了法官的工作量,节约了司法资源,得到当事人、律师的好评。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下发的文书样式撰写。民商事裁判文书最好的蓝本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公布的案例。
五、类型化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的格式改革
中国国土面积广阔,各个地区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不平衡,具体案件受理情况、案件类型等都有各个区域的特点。关于民商事裁判文书制作的标准以及完善的建议等,可以有各自地区的特色。实践中,中国广东省深圳市就有非常好的做法。
2012年深圳中院对裁判文书进行了大幅度的改革,推出民商事裁判文书的新做法。基于传统裁判文书的原有弊端及人民群众的现实需求,深圳中院决定开展裁判文书创新改革,通过对民商事裁判文书实行繁简分流,配合小额速裁和民生案件快速审结的要求,对简单案件进行裁判文书简化改革,而对于复杂案件则实行精化改革,力求做到论证充分、说理透彻,从而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全面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从而满足人民群众快速解决纠纷的司法需求——让老百姓及时拿到裁判文书;加强诉讼指引和诉讼服务,体现司法为民——让老百姓懂得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改变传统固定化的裁判文书格式,根据案件类型选择文书格式——让老百姓看得懂裁判文书。
在充分的前期准备的基础上,调研小组制订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一审民事裁判文书简化改革的若干规定(试行)》,针对不同类型案件,设计了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三种简易文书格式。为确保改革顺利推行,减少改革阻力,深圳中院在改革方案制定后,先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深圳市委政法委、深圳市人大内司委进行专题汇报和请示;向深圳市检察机关进行专题通报;组织中山大学、深圳大学法学院部分法学专家、学者召开专题论证会,充分听取学术界意见;征求深圳市律师协会以及部分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在详尽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调研组修改完善了该规定,并制定了详尽的改革实施方案,对改革原则、目的、文书格式设计、实施步骤和工作要求作了详尽的规定。经过充分的前期准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7日,向社会公开发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一审民事裁判文书简化改革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简化改革规定》),正式启动裁判文书简化改革。
相比于传统的裁判文书,此次改革无异于一次外科手术式的创举。改革的对象主要是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情,简单、事实争议不大的民商事案件,根据不同类型分别适用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裁判文书,并分别明确了适用的条件和范围。
简易(令状式)裁判文书。此种文书只包含诉讼参与人称谓和法院裁判主文,不记载当事人诉辩主张和裁判理由的法律文书。简易(令状式)裁判文书相当于传统裁判文书的判决主文,设计此种文书目的主要在于配合小额速裁案件的审理,让老百姓及时拿到裁判文书,让案件审理真正能够快起来。适用令状式简易裁判文书,要求法官当庭认定案件事实、当庭陈述判决理由、当庭宣判、当庭出具裁判文书。
为规范简易(令状式)裁判文书的使用,同时还对适用条件作出了严格规定:(1)诉讼标的额人民币20万以下;(2)事实没有争议或争议不大;(3)适用简易程序(包含小额速裁程序);(4)当庭宣判;(5)庭审过程全程录音或者录像。适用范围主要有小额速裁案件、对事实没有争议的案件以及对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信用卡透支纠纷、按揭欠款纠纷、欠缴物业管理费纠纷、缴房屋租金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等七类特殊案件。
对于某些能够概括出固定要素的案件,在撰写裁判文书时不再按照传统的裁判文书格式分开陈述原告诉称、被告辩称、本院查明和本院认为部分,而是围绕着具体的案件要素,陈述原、被告意见及证据和法院认定的理由及依据,此类裁判文书被称为要素式裁判文书。使用要素式裁判文书的案件,要求当事人首先填写相关要素,法院围绕双方填写的要素开庭审理,重点调查双方争议的要素,在撰写裁判文书时对于双方一致认可的要素简单写明双方一致认可的内容,对于双方争议的要素,要写明双方的诉辩意见及证据和法院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这种文书的特点是简单、明了、易懂,而且采用“夹叙夹议”的写作模式,相对于传统裁判文书“先叙述,后议论”的写作模式是一种变革。
改革的另一项重要内容是推行表格式裁判文书。即用表格列举的方法陈述当事人诉辩主张、法院查明的事实、裁判理由和裁判主文的简易法律文书及以附表列举金钱给付项目的裁判文书。此类裁判文书与要素式裁判文书大同小异,只是所适用案件的要素更适宜用表格的方式列明。
为确保各类裁判文书的准备使用,深圳市中院在改革试点前,组织召开了多次改革试点准备工作会议,并组织授课团队对试点法院相关法官和助理进行文书介绍、模拟庭审等培训;为了使当事人了解和配合文书简化改革,深圳中院统一制作了20多项法院诉讼活动的指引资料,印制有关操作规程、要素表格和格式范本;为了加强宣传,争取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裁判文书简化改革的支持和配合,深圳中院在2012年5月7日的新闻发布会上,通过PPT的形式向全国、省、市二十多家新闻媒体详细通报了文书改革情况。2012年6月29日,在总结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深圳市中院进一步完善《简化改革规定》,并于2012年7月1日面向全市法院推广。
对类型化民商事案件一审裁判文书的主要类型进行分析。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法律知识的增长,各类具有群体性质的纠纷大量涌入法院,这些案件除了原告(或者被告)不同外,其他因素如被告、法律关系、基本事实、诉讼请求等都相同或类似,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拖欠劳动报酬等案件,法院都会对系列案件采用合开庭、分开判决的方式,但制作判决书时需耗去法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即使是使用电脑制作和粘贴,也要认真细致地校对每一处该改动的地方,稍不小心就会出现差错。还有一些案件如因房屋所有人去世而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因银行存款所有人去世而需取款手续,继承人之间原本并无争议,但相关部门要求要有法院的判决书才能办理,而如果有表格式的判决书或者证明式的判决书,既能减轻法官的负担,提高工作效率,又能有效避免差错。因此,应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较多的案件类型,制定相应的裁判文书样式,如借款合同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离婚案、劳动争议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案等,而不是所有民商事案件都是一个模式。
六、结论:民商事裁判文书的格式问题需要进行顶层设计
自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印发了《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以后,还先后下发了加强民商事裁判文书制作、进一步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等方面的通知以及关于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等方面的规定。随着审判方式的不断深化,全国各级法院积极探索裁判文书改革,尤其是各省高级人民法院普遍制定了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的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如安徽省2010年制定下发了《裁判文书制作规范(试行)》,这些样式、规定、规范是目前人民法院制作裁判文书的指导性文件。虽然有些样式是十几年前,甚至是二十年前制定的,越来越不符合当前审判方式的需要,但裁判文书改革要坚持从上至下、循序渐进和统一化的原则,在新的样式尚未出台前,各地法院可以进行积极探索,并进行适度改革,但前提是必须遵循样式的基本框架,不得偏离最高人民法院的样式进行五花八门的“改革”和偏离基本规范要求的标新立异。
对于民商事裁判文书制作的标准一定要进行顶层设计,最高人民法院需要有原则性规定,并且可以将具体的案件类型的划分权力下放至有关法院,可以是省、直辖市、自治区一级的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是基层人民法院,这一具体的权力划分可以授权省级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划定。如2003年《海事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第6条就明确规定,凡本诉讼文书样式和《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中没有的,各院可根据审判工作需要自行设定样式,在院内统一使用。笔者也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抓紧对裁判文书改革进行深入调研,制定新的裁判文书制作样式,统一格式要求,提高裁判文书质量。无论是现在,还是今后,要提高裁判文书质量,都必须对制作裁判文书的指导性文件进行系统学习、熟练掌握、运用自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