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辅导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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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 立案登记程序所使用的法律文书

在立案登记环节使用的法律文书包括:(1)起诉人应当提交起诉状;(2)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3)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登记立案,并制发立案通知书。(4)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的,应当制发补正告知书。(5)当场决定不予立案的,制发不予立案裁定书。(6)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立案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7)接收起诉状后7日内决定立案的,应当制发立案通知书;决定不予立案的,制发不予立案裁定书。(8)在7日内不能确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先行登记立案,制发立案通知书。(9)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制发驳回起诉裁定书。

解读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1条;本解释第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