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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社履行被开除员工签订的合同,事后能否以无权代理拒绝履行?

现实困惑

某购销社经常派员工李某与甲公司签订合同,后来由于有人向购销社举报李某经常偷拿购销社的财物,故李某被除名。但购销社并没有收回李某手中的空白合同书(盖有公司公章)。此后不久,李某利用手中的空白合同书与甲公司签订了购货合同。后来李某来公司时就该项事情向购销社做了说明,购销社考虑到自己的利益,就认可并履行了李某和甲公司签订的合同。后来因为履行合同中购销社资金周转有问题,购销社便以李某已被开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请问购销社可不可以以李某无代理权为由拒绝履行合同?

律师答疑

供销社应当履行购货合同,付款给甲公司。本案中,购销社经常派李某与甲公司签订合同,虽然李某被供销社除名,但供销社并未通知甲公司,李某被除名后持有盖着供销社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甲公司签约,并且按照通常做法提走货物,因此甲公司完全有理由相信李某是供销社的代理人,享有代理权,并且购销社也在事后对李某的行为进行了追认。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故此,供销社应当承担签约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法理荟萃

为了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法律承认表见代理的有效性,按照有权代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