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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签订地应该以什么为准?

现实困惑

服装经营者王某与服装生产厂家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王某将货款交付后厂家3日后交付货物。该买卖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但约定了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该合同厂家的负责人签字之后,邮寄到王某处王某才签字,合同一式两份,每人保留一份。在销售过程中,王某发现厂家提供的服装有大量的瑕疵,顾客买后大部分都选择了退货,导致店内人气骤降。生气之余,王某决定起诉服装销售厂家,向哪个法院起诉取决于合同的签订地,王某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签订地,而双方签订的地点又不一致,该合同签订地是哪里呢?一般合同的签订地应该以什么为准呢?

律师答疑

该案中合同签订地点应为王某处,王某在自己所在地法院进行起诉即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王某与厂家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签订地,并且二者签订地点不在同一处,而王某是最后签字的一方,所以根据以上法律解释,签订地点应当在王某处。依据合同约定,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王某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法理荟萃

依据合同法自愿原则,合同签订地点以合同约定为准,如果没有约定,以最后签字地为准,不仅体现了约定优先和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还从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司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