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成立,一方知悉对方的商业秘密后就可以不再保密了吗?
法理荟萃
某科技公司与汪某协商科技开发合同,公司给汪某提供相应的技术基础,汪某不用到公司工作,自行开发。科技公司为汪某提供的都是公司特有的商业秘密性技术,在协商之前公司就和汪某协议,该技术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不论汪某与公司合作的时间多长,或是能不能合作,都不能把他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泄露出去。汪某与公司就开发的报酬没有协商好,最终公司取消与汪某的合作。汪某认为,他与公司的合同没有成立,他掌握的商业秘密就不再具有秘密性,他也不必为其保密,在以后的工作中可以用。合同未成立,一方知悉对方的商业秘密后就可以不再保密了吗?
律师答疑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商业秘密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汪某参与某科技公司的技术开发,不可避免会涉及该公司的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知悉公司的商业秘密。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汪某与科技公司就合同报酬没协商好,其合同不能成立,但并不意味他就可以任意泄露或使用他所知悉的其公司的秘密。如果汪某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了该商业秘密,给该科技公司造成损失的,汪某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理荟萃
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不仅仅是合同法的要求,其他法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也有规定。因此,违反法律规定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的,不仅仅限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有可能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