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原理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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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非法人组织

【本章概要】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社会组织。在非法人组织的类型中,合伙是最为典型的非法人团体。我国法律确立了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等合伙形式。此外,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也属于非法人组织。

【学习重点】 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合伙,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第一节 非法人组织概述

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社会组织。非法人组织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非法人组织是一种社会组织。非法人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不以自然人个人的名义存在于社会。此外,非法人组织应当是为实现一定的目的而设立的具有稳定性的集合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规则和组织形式,也有自己支配的财产。

第二,非法人组织是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组织。尽管非法人组织有自己支配的财产,但其财产并不具有独立性,非法人组织也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非法人组织是为实现一定目的而存在的,为实现其目的需要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因此,非法人组织也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二、非法人组织的分类

根据非法人组织设立的目的,非法人组织可以分为营利性非法人组织与非营利性非法人组织。前者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而设立的非法人组织,如合伙、个人独资企业等;后者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而设立的非法人组织,如学校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校、培训机构等。根据非法人组织设立是否登记,非法人组织可以分为登记的非法人组织与非登记的非法人组织。前者是指其设立需要依法办理登记的非法人组织,如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后者是指其设立不需要办理登记的非法人组织,如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二节 合伙

一、合伙的概念

合伙包括个人合伙和合伙企业两种形式。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组织体。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形式。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合伙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合伙是按照协议成立的组织。合伙成立的基础是合伙协议,只有合伙人之间达成合伙协议,合伙才可能成立。合伙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对合伙的目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和数额、合伙的盈余分配和亏损分担、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退伙及合伙的终止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二,合伙是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联合体。合伙是合伙人为共同的经济目的而成立的联合体,具有团体性。合伙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才能成立,有自己的名称或字号,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

第三,合伙是合伙人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组织。合伙人共同出资,是合伙经营的物质条件。合伙人的出资可以是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权利,也可以是劳务,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合伙经营所得的收益由合伙人共享,合伙经营的风险也由合伙人共担,但有限合伙人仅以出资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第四,合伙是须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尽管合伙有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之分,但合伙中须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普通合伙中,合伙人均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须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

二、合伙的内部关系

(一)合伙财产的使用、管理

合伙财产是合伙存在的财产基础,包括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存续期间以合伙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合伙人在合伙清算前,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合伙人在合伙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财产的,合伙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其份额的,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其出质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的经营,因此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合伙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二)合伙事务的决策、执行和监督

在普通合伙中,合伙人对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决策和执行的权利,依法应由全体合伙人同意的事项,须经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7)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8)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指出,有限合伙人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协议中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执行合伙的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于合伙事务的执行有监督的权利,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合伙人为了解合伙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的账簿;合伙人在合伙事务执行中应尽到与处理自己事务一样的注意,不得违反合伙协议的约定或全体合伙人的决定,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相竞争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合伙利益的活动;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不得与本合伙进行交易。

在有限合伙中,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因此,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要求其退伙。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2)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进行交易,可以自营或者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相竞争的业务。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该合伙称为表见普通合伙。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该有限合伙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合伙收益的分配和亏损分担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普通合伙的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但有限合伙协议可以约定将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协议没有约定的,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三、合伙的外部关系

(一)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合伙人以合伙名义代表合伙进行的经营活动,为合伙的行为,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合伙债务的清偿

合伙债务是指合伙存续期间以合伙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而负担的债务。合伙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数额超过其按照亏损比例规定应当承担的数额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人发生与合伙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中的权利。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将其从合伙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法律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四、入伙

入伙是指在合伙存续期间第三人加入合伙而成为合伙人。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但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普通合伙中,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五、退伙

(一)退伙的类型

退伙是指在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而不再为合伙人。退伙分为任意退伙、法定退伙、强制退伙三种类型。

任意退伙又称声明退伙,是指基于合伙人的意思而决定的退伙。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法定退伙又称当然退伙,是指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退伙。普通合伙的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有上述(2)情形以外的情形的,当然退伙。

强制退伙又称除名退伙,是指因有某种事由经合伙人全体一致决议将该合伙人除名。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

(二)退伙人的责任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退伙人在合伙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于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有限责任,因此有限合伙人退伙的,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债务,仅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六、合伙的解散

合伙解散是指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关系终止,合伙的主体资格消灭。合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有限合伙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但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合伙不解散,而是转为普通合伙。

合伙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解散后15日内指定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逾期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1)清理合伙的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未了结的事务;(3)清缴所欠税款;(4)清理债权、债务;(5)处理合伙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6)代表合伙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的注销登记。合伙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节 其他非法人组织

一、个体工商户

依照《民法通则》第26条的规定,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具有以下特点:(1)个体工商户以“户”为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可以是家庭经营,也可以是个人经营,但无论何种经营形式,个体工商户都是以“户”的名义而非以自然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因此,个体工商户以户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2)个体工商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个体工商户所从事的是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而不是农业生产经营。同时,个体工商户从事的是个体经营活动,而不是集体的经营活动。(3)个体工商户须依法核准登记。自然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活动的,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4)个体工商户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个体工商户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只能是法律允许个体从事的,并且应在登记的范围内经营。(5)个体工商户的户主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负无限清偿责任。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用家庭财产共同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为家庭主要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同财产清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妇一方从事个体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债务也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

依照《民法通则》第27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具有以下特点:(1)农村承包经营户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一般不能成为农村承包经营户。(2)农村承包经营户以“户”为单位从事承包经营。承包经营户可以是个人经营,也可以是家庭经营,但须是以“户”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以“户”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3)承包经营户依承包合同独立从事商品经营。农村承包经营户依承包合同取得承包经营权,其经营活动限于商品经营。(4)农村承包经营户对经营期间的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财产共同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为家庭主要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同财产清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妇一方从事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债务也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三、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特点:(1)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企业的一种形式,具备企业的一般属性,如有自己的名称、财产、住所,须经登记成立。(2)个人独资企业由自然人一人投资,财产由投资人个人所有。依现行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没有最低资本的要求。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既不同于法人企业,也不同于合伙企业。(3)个人独资企业自主经营。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依法自主经营,他人不得非法干预。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任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事务的管理。(4)个人独资企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四、法人的分支机构

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指法人为实现其职能而设立的,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机构。

法人的分支机构具有以下特点:(1)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法人为实现其职能而设立的机构,是法人的一个组成部分,受法人的统一支配和管理。因此,法人的分支机构的名称须冠以其所从属的法人名称,法人分支机构的营业须在法人的业务范围内。(2)法人的分支机构是相对独立的机构。法人的分支机构虽然是法人的组成部分,但具有相对独立性。例如,法人的分支机构有自己可独立支配的财产,有自己的组织机构,有自己的名称和营业场所。法人的分支机构在办理工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有权在法人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进行民事活动。(3)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分支机构虽具有相对独立性,但并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法人的分支机构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应由法人承担。

理论思考与实务应用

一、理论思考

1.简述合伙的法律地位和性质。

2.试述合伙的职务应当如何清偿。

3.简述合伙人入伙与退伙发生的法律后果。

二、实务应用

(一)案例分析示范

1.案例陈述

甲、乙、丙各投资3万元,合伙开设了一家餐馆,合伙协议对利益分配及亏损分担作了约定,其中特别约定:甲以出资额为限承担亏损。后因经营不善,餐馆倒闭,共欠债15万元。

2.思考问题

(1)甲、乙、丙之间的合伙是什么性质的合伙?(2)合伙人之间应当如何清偿合伙债务?

3.参考答案

(1)甲、乙、丙的合伙协议约定甲只以出资额为限承担亏损,即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因此,甲、乙、丙的合伙为有限合伙,甲是有限合伙人,乙、丙为普通合伙人。(2)对于15万元的合伙债务,甲应承担3万元,其余12万元应由乙、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案例分析实训

1.案例陈述

甲、乙、丙三人约定各出资1000元,成立名为“便民油漆队”的合伙,各按出资比例分享收益和承担亏损。合伙成立后,一日,三人在为某厂油漆楼房的外墙时,甲不慎将油漆桶撞落,恰巧砸到在楼下行走的丁某的头部,致使丁某受伤。

2.思考问题

(1)如何认定甲、乙、丙之间合伙的性质?(2)丁某的医疗费损失应由谁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