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总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本章概要】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强调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民法除表现为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典外,其法源还包括宪法、各种民事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司法解释、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和民事政策。民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在时间上、在空间上和对人的适用范围。
【学习重点】 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基本原则、法源、适用范围。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以法律主体之间地位的不同为标准,可以将法律规范分为两类:一类是调整主体之间处于平等地位的法律规范;一类是调整主体之间处于不平等地位的法律规范。民法属于前者,而宪法、行政法、刑法等则属于后者。民法有形式民法和实质民法之分。形式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以“民法”命名的法律,如各国的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实质民法,是指调整民事主体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实质民法既包括形式民法,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的民法规范。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人格利益包括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等人格利益,以及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名称、名誉等人格利益等。身份关系是以特定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如配偶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等。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具有以下特征:(1)主体地位平等,相互间无隶属关系。(2)与人身不可分离,如配偶一方死亡,原有的夫妻关系便不存在。(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而是精神上的利益。
(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财产关系分为两类:一是财产归属与利用关系。此类关系属于静态的财产关系,表现为财产的所有和利用关系。二是财产流转关系。此类关系属于动态的财产关系,表现为债的关系,如商品买卖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财产关系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成为民事主体参与财产关系并受民法调整,如国家所有权关系。(2)财产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不属于民法调整。(3)财产关系当事人的意思自由,不受他人意志的支配。
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一、平等原则
依照《民法通则》第3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是民法的首要原则,由民法调整对象的性质所决定。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2)民事主体在具体民事关系中的地位平等;(3)民事主体平等地协商确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4)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5)民事主体平等地负担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
二、自愿原则
依照《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愿原则,又称私法自治或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自主地从事民事活动,参与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2)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协商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3)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规范。在民事立法上规定有较多的任意性规范,在有任意性规范的情形下,当事人协议的效力优于任意性规范的效力。
三、诚实信用原则
依照《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行事,恪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讲诚信,反对欺诈。(2)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时应以善意为之,不得以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方式获取私利。(3)在履行各种义务时,要信守诺言,不擅自毁约,并兼顾各方利益。(4)在当事人约定不明确或者订约后客观情形发生重大改变时,应依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四、公平原则
依照《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当以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观念指导自己的民事行为,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合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公平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均等;(2)当事人的利益分配应当均衡;(3)民事责任负担应合理。
五、公序良俗原则
依照《民法通则》第7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我国通说认为,该条近似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上的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凡是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都应为无效。公序良俗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2)民事主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或禁止性规定。
第三节 民法的法源
民法的法源,是指民法规范的来源或具体的表现形式,即法院裁判民事案件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或根据的来源。在我国,民法的法源主要是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制定的各种有关民事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一、宪法中的民事规定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各部门法的立法依据。宪法中有关民事方面的规定,如财产制度、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规定等,不仅是民事立法的基本依据,也是处理民事纠纷的基本依据,因而是民法的重要法源。
二、民事法律
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民事法律是民法主要的和基本的法源,具体包括民法典和单行民事法律。我国尚未编纂民法典,但《民法通则》起到民法典的作用,属于民事基本法。其他的民事法律,如《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则属于民事单行法。
三、其他法律中的民事规范
除民事法律外,其他法律中涉及民事问题的法律规范,也属于民法的法源。例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家赔偿法》《环境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中有关民事问题的规定,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依据。
四、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中有关的民事规范,是民法的法源。例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
五、行政规章中的民事规范
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为贯彻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统称为规章。规章虽一般不能直接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但在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时,可作为处理纠纷的重要参照规范。因此,在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时,规章中有关的民事规范,属于民法的法源。
六、民事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司法解释在法院审判实践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也属于民法的渊源。例如,《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都是民法的重要法源。
七、民事习惯
习惯是一定范围、一定地域的人们长期形成的为多数人认可并遵从的行为规则。在民法上,习惯是补充性的法源。例如,依照《物权法》第85条的规定,在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没有规定时,可以按照当地习惯处理。
八、国家民事政策
依照《民法通则》第6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可见,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形下,国家政策也是民法的法源。
第四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民法的适用范围,即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民法规范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效力。明确民法规范的适用范围,有助于正确地适用民法规范。
一、民法的适用范围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规范在时间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第一,民法规范的生效时间。民法规范的生效分两种情形:(1)民法规范自颁布之日起开始生效;(2)民法规范颁布后经过一定时间开始生效,即民法规范的颁布时间与生效时间要间隔一段时间。
第二,民法规范的失效时间。民法规范的时效时间有以下三种确定形式:(1)在民法规范中确定该规范至何时生效。(2)通过发布命令或做出决定的方式,宣布某项民法规范废止。(3)通过新法改废旧法。
第三,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即民法原则上只适用于民法规范生效后发生的事项,而不适用于生效前发生的事项。但是,如果民法明确规定对其施行前发生的事项适用时,该法则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规范在空间上所具有的效力。《民法通则》第8条第1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处的“领域”,是指我国领土、领空、领海,还包括根据国际法视为我国领域的我国驻外使领馆,以及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和飞行于我国领空以外的我国飞行器等。
由于民法规范制定的机关不同,其适用的领域也不同,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1)适用于我国全部领域的民事法律、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民事法律,国务院制定的民事法规,适用于我国全部领域,但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仅适用于某一地区的除外。(2)适用于局部地区的地方性民事法规。地方性民事法规适用于制定者所管辖的区域之内。(3)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例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规中的民事规范,只适用于各该特别行政区。
(三)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规范对于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依照《民法通则》第8条第2款的规定,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主要有以下情形:(1)我国民法适用于我国公民和法人;(2)我国民法适用于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法人在我国设立的分支机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民法的适用规则
(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是指在效力较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与效力较低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相冲突的情形下,应当适用效力较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本规则在我国的具体表现形式是:(1)宪法具有最高的效力;(2)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任何法规和规范性文件;(3)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4)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政法制定的规章。
(二)新法优于旧法
新法优于旧法,又称后法优于先法,是指新法和旧法对同一制度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该规则存在两种情形:(1)若新法颁布后,旧法已被废止,则应适用新法;(2)若新法颁布后,旧法未被废止,则旧法继续有效,但若两部法律所涉及的是同一制度,则应适用新法。
(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民法有普通法与特别法之分,其划分的标准是相对的。以适用的地域划分,则适用于一切地域的法律为普通法,而仅适用于特定地域的法律为特别法。以适用的主体划分,则适用于一切民事主体的法律规定为普通法,而仅适用于特殊主体的规定为特别法。以法律规定的事项为标准,则关于一般民事关系的规定为普通法,而关于特殊民事关系的规定为特别法。在民法适用上,采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规则。对于同一事项,特别法有规定的,应当适用特别法的规定;仅在没有特别法规定时,才能适用普通法的规定。
(四)强行法优于任意法
强行法是指人们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任意法是指人们可以自由选择适用的法律规范。民法规范大多为任意性规范,但也有一些是强行性规范。由于强行法是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对个人意思自由的限制,因此凡有强行性规范的,就应适用该强行性规范,而不能适用任意性规范。
(五)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
一般规定是指对一般情形的规定,例外规定是指对例外情形的规定。民法规范对某一事项既有一般规定又有例外规定的,应适用例外规定。
(六)具体规定优于一般条款
一般条款是法律关于原则的规定,并不具体规定某种事实状态发生的法律效果。对于某一事项,法律有具体规定的,应适用具体规定,而不能直接适用一般条款;只有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时,才可直接适用一般条款。
(七)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
法律文本是指法律的书面条文的表现形式,而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的含义所做的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一般而言,法律解释与法律文本的含义是不冲突的,因为法律本身须通过解释才能适用。但在特殊情形下,如果法律解释与法律文本的含义完全不符或数个解释机关彼此之间相互冲突,此时仍应以法律文本为准。
理论思考与实务应用
一、理论思考
1.简述民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2.简述民法的基本原则。
3.民法的法源有哪些规范性文件?
4.民法在适用时应当遵循哪些规则?
二、实务应用
(一)案例分析示范
1.案例陈述
甲是一位从事熟肉食品加工的个体工商户。一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甲用死鸡加工烧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即派乙前往调查。经检验,情况属实,乙当场查封了全部烧鸡。甲不服,与乙发生冲突。在争执中,甲将乙的手机摔坏。
2.思考问题
(1)乙查封甲的烧鸡的行为是否属于民法调整?(2)甲摔坏乙的手机的行为是否属于民法调整?
3.参考答案
(1)乙查封甲的烧鸡属于行使职权的行政行为,该行为所产生的关系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因此不属于民法调整。(2)手机是乙的私有财产,依法受法律保护。甲将乙的手机摔坏属于侵犯所有权的侵权行为,这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财产关系,应由民法调整。
(二)案例分析实训
1.案例陈述
甲是法国人,乙是英国人,两人均在中国某大学任外教。2013年5月5日,两人在观看法国队与英国队的足球比赛时发生冲突,甲将乙打伤。于是,乙要求甲按照英国法律赔偿损失。
2.思考问题
(1)甲将乙打伤的行为是否属于民法调整?(2)甲将乙打伤的纠纷应当适用哪国法律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