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程图表[1]1
1.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制度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流程图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及计算公式
1.房屋被征收后被征收人能够获得货币补偿的金额
房屋征收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经由评估机构确定的市场价格(包括房屋装饰装修商定或者评估的补偿金额)+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营业性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非营业性房屋无此项补偿)
2.采取房屋置换方式补偿的差价金额
房屋征收调换产权补偿差价金额=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房屋装饰装修商定或者评估的补偿金额-获得的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3.搬迁费用
搬迁费用=搬迁发生的实际费用或者双方约定的一定数额的搬迁补助费
4.临时安置费用
临时安置费用=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费+超出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费
5.停产停业损失的计算方法
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的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计算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主要方法有以下几种:
(1)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总体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预先由双方协商约定;
(2)根据房屋的面积按照单位面积补偿一定金额来计算;
(3)根据营利性房屋的前几年的年平均经营收入和利润等指标,乘以停产停业的期限(年份)来计算;
(4)由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评估确定;
(5)根据实际损失补偿计算,协商确定。
4.征地流程图
5.集体土地征收补偿
(1)年产值倍数法[2]。
①征地补偿费用
征地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其他补偿费
②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6≤补偿倍数≤10)
③安置补助费
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人均)安置补助费=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4≤补偿倍数≤6)
a.每公顷被征收地块需要安置人数×补偿倍数≥15时
每公顷被征耕地的总安置费=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5
b.每公顷被征收地块需要安置人数×补偿倍数<15时
每公顷被征耕地的总安置费=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该公顷地块需要安置人数
根据以上公式计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国务院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该标准。
④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一般按照市场价青苗补助费 格补偿,青苗补助费最高按照一季产值计算;如果播种不久或者投入较少,可以按照一季产值的一定比例计算)
(2)区片综合地价法[3]。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制订时要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多方面因素进行测算。已经完成了农用地定级的地区,应充分吸收农用地定级成果。已按《农用地估价规程》完成农用地征收价格评估的地区,要充分考虑评估结果。要尽量采用多种方法分析测算,合理确定一定区域范围内的统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3)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可参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规定。
6.土地征收补偿费一览表
7.土地权属争议解决流程图[4]
8.行政诉讼流程图
9.不服房屋登记的行政诉讼
续表
10.民事诉讼流程图(一审)
11.民事诉讼流程图(二审)
[1]本书各流程图表均根据法律文件制作,供读者参考。
[2]《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此后,《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明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以市、县行政区域为主),综合考虑被征收农用地类型、质量、等级、农民对土地的投入以及农产品价格等因素,以前三年主要农产品平均产量、价格为主要依据测算的综合收益值。统一年产值标准是计算征地补偿费用的主要依据。征地补偿费用在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土地区位、当地农民现有生活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原征地补偿标准等因素确定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倍数进行计算。统一年产值标准适用于集体农用地征收补偿测算,集体建设用地征收补偿和国有农用地补偿测算可参照执行。
[3]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将征地费用足额列入概算。
[4](1)提交的申请书应当载明:a.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b.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c.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2)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a.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b.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3)调查处理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a.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b.争议的事实、理由和要求;c.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等依据;d.拟定的处理结论。调查处理意见应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