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在处理民商事纠纷时,应在何种范围内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判断?
案例名称:重庆雨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房屋联建纠纷案
裁判要旨: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和“不告不理”是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人民法院处理民商事纠纷时,只能对已诉至法院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判断,除涉及国家和公共利益外,其审理和判决应以当事人请求、主张的范围为限。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5期,(2011)民抗字第48号。
假冒他人姓名办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给他人名誉造成损失的,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还是名誉权?
案例名称:王春生诉张开峰、江苏省南京工程高等职业学校、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侵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姓名权是指公民自由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并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自己姓名的一项民事权利。未经他人同意,盗用他人身份证、以他人的姓名申办信用卡的行为,即属于盗用、假冒他人姓名,侵犯他人姓名权的民事侵权行为。以上述方式办理信用卡后透支消费,导致他人姓名被银行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失的,属于侵犯他人姓名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属于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二、当事人因他人盗用、冒用自己姓名申办信用卡并透支消费的侵犯姓名权行为,导致其在银行征信系统存有不良信用纪录,对当事人从事商业活动及其他社会、经济活动具有重大不良影响,给当事人实际造成精神痛苦,妨碍其内心安宁,降低其社会评价,当事人就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10期。
判断代理行为效力时,不能仅考虑代理人作出代理行为时是否有授权
案例名称:洞头县机械电器成套工程公司诉上海浦东新区房地产实业总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案
裁判要旨:在判断代理行为是否有效时,在代理人作出代理行为时没有授权的情况下,还要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证据进一步判断被代理人在事后是否有明示或默示的追认行为。
案例索引:《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年第4辑,总第58辑,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一监字第61号。
[1]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
[2]本条已根据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原条文为:“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3]根据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本项已删去。
[4]根据2008年12月1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本解释中第88、94、115、117、118、177条因与物权法有关规定冲突,不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