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难问题
1.如果医患双方对首次鉴定的结论不服,应该怎么办?
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过程中,鉴定结论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鉴定结论往往是对争议的焦点问题作出判断,这种判断常常都在争议的处理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因而对医患双方都至关重要。正因为如此,实践中,对首次鉴定结论持怀疑态度并要求重新鉴定的情况屡见不鲜,因为鉴定毕竟是人的一种主观判断,且由于鉴定人员知识水平的差异和经验的不同,因而容易产生争议。为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医疗事故鉴定程序采用两次鉴定制度。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患双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的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通过再次鉴定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首次鉴定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切实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重新鉴定的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将当事人的申请书及有关资料交送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这里所讲的申请重新鉴定,只能是对在行政处理程序中,由卫生行政部门交由承担首次鉴定工作的地市级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申请。也只有针对这种情况下的再次鉴定申请,受理争议的卫生行政部门才能接受并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对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受理其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应当告知其按原途径申请再次鉴定。分别有两种情况:(1)在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争议时,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鉴定的情况下,如果医患双方当事人都对首次鉴定的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再共同向承担再次鉴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如果有一方当事人不服鉴定结论,这样双方之间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可能再按照自行协商解决了,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一方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并同时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结束双方自行协商。(2)在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通过向法院起诉解决争议的情况下,对医患双方争议的事实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程序按照司法鉴定程序的相关规定进行。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