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陈某诉重庆市渝北区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2]
【问题提示】法院依据鉴定人员未出庭质证的结论作出判决是否属程序违法?
【案情】
再审申请人:陈某(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再审被申请人:重庆市渝北区某医院(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抗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汤某等人未经行政许可成立重庆龙某医院并挂靠在某医院(重庆市渝北区某医院)名下。马某在重庆龙某医院门诊检查后,即入院待产。当日下午,马某剖宫产下一女婴,即陈某,术毕被安全送返病房。回病房时,陈某生命体征平稳。四日后,马某出院,无任何不适,新生儿生命体征亦平稳。经查,在手术及住院期间,重庆龙某医院未作新生儿记录及新生儿护理记录。此后,陈某因病分别到重庆医科大学儿童医院、第三军医大学第三附属医院、重庆江陵医院、重庆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2007年6月26日,经重庆劲源律师事务所委托,重庆市科证司法鉴定所对陈某的病情作出鉴定,结论为:陈某目前遗留有三肢瘫、语言障碍、轻度智能障碍,其护理程度为大部分依赖;其目前脑瘫可进行营养细胞、改善脑循环等药物治疗及言语训练和物理治疗,费用为2.5万~3万元/年。
陈某以重庆龙某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并致其损害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挂靠单位某医院赔偿残疾生活补助金、残疾用具费、护理费、后续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1 407 560元。
诉讼中,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对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及若有过错与陈某脑萎缩有无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所经鉴定作出《司法鉴定书》,鉴定结论为:重庆龙某医院在对陈某的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其过错行为与患儿目前状态无因果关系。陈某的法定代理人因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遂向法庭递交了《鉴定人员出庭申请书》,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但鉴定人未出庭接受质询。
【审判】
一审法院认定:马某因停经十月到重庆龙某医院检查,并在该院分娩出陈某,双方形成医患关系;汤某等人未经行政许可,成立重庆龙某医院挂靠于某医院名下,应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与陈某目前状态无直接因果关系;在陈某出生过程中,重庆龙某医院无新生儿记录及新生儿护理记录,表明重庆龙某医院医疗操作不规范;但根据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不能认定医院的过错与陈某目前状态有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某不服二审判决,向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申请。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鉴定人没有出庭,既未说明不出庭的原因,也未对当事人的质询进行书面答复。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
检察机关提出抗诉。
受理抗诉的法院指令二审法院再审。
二审法院再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根据上述司法解释,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或书面答复质询意见是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的延伸,这有利于辨明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真实性。本案中,一审法院应对陈某提出的《鉴定人员出庭申请书》予以准许。但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未组织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或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意见,导致本案的主要证据鉴定结论的质证过程存在瑕疵,有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故应当纠正程序违法,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法院再审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相关案例索引
1.王某与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中心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2003]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396号)
案件要点:只有在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可靠、鉴定过程清楚无误的情况下才能得出正确的鉴定结论。
2.赵某与某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2007]昆民三终字第816号)
案件要点:医院和患者都对鉴定机构或者法院明确表示不申请进行过错鉴定,所以法院根据现有证据进行过错认定。
3.唐乙、郭某诉沛县二院、徐州一院医疗纠纷案([2005]徐民一终字第1128号)
案件要点:当事人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可以申请再次申请。
4.某患者诉利津县卫生局不予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案([2005]东行终字第68号)
案件要点: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程序是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启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5.某患者诉湖北省卫生厅不予审核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案([2006]武行终字第98号)
案件要点:当事人同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法院提出申请和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的应当终止处理。
[1]该案例摘自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10年第2辑(总第72辑)。
[2]该案例摘自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例选》第18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