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实用法律手册(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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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1.刘某诉某市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1]

【问题提示】法院如何认定委托鉴定结论不具有证据效力?

【案情】

原告:刘某

被告:某市中医院

原告在被告的产科病房处待产,并于当晚通过剖宫产手术生育一子。次日,被告即为该新生儿注射乙肝疫苗,但随后新生儿出现嘴唇发紫的情况,原告多次向医生、护士反映情况,医生、护士均表示新生儿无事。当日下午,新生儿死亡。被告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鉴定机构作出认定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

原告以该鉴定结论没有证明力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十万元。

被告辩称:其为原告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行为,新生儿的死亡是其身体原因造成,新生儿的死亡与其诊断不存在因果关系。

【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法院依被告申请委托徐州市医学会的鉴定事项系新生儿的死亡与被告医疗行为之间的关系,而非产妇的生产与被告医疗行为之间的关系。但鉴定报告仅描述了产妇的生产情况等事实,并未提及被告为新生儿注射乙肝疫苗的行为,显然与法院委托鉴定的事项无关联;并且该报告在分析意见中未表明理由,也未描述基本医疗规范如何,无法体现鉴定人的专业技能,当然缺乏正当性,故认定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没有证据资格。再者,在法庭调查中鉴定人未出庭阐述其鉴定依据并接受询问,应认定该鉴定报告在本案中没有证明力。基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没有证明力,故不能证明新生儿的死亡与被告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同时,结合被告提供的病案资料、接种乙肝疫苗的生产厂家、疫苗批号等证据,可以认定被告在为新生儿接种乙肝疫苗及其他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与新生儿死亡有因果关系,故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4 460.61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经法律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