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实用法律手册(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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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叶某等诉某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赔偿案 [1]

【问题提示】医院资质与医疗损害赔偿的关系是如何认定的?

【基本案情】

原告(反诉被告):叶某、叶甲、叶乙、黄某、饶某

被告(反诉原告):某市妇幼保健院

2011年11月5日,原告叶某之妻黄某因怀孕分娩到被告某市妇幼保健院待产,当日经被告采取剖腹产手术分娩出两个婴儿即原告叶甲、叶乙。术后第八天即11月13日,黄某出现昏迷,被告遂组织进行抢救,11月17日,黄某病情恶化,11月28日,黄某在被告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另查明,截止2012年11月6日,医院已向某市殡仪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了17100元的尸体冰冻费。

【审判】

某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叶某之妻黄某因到被告某市妇幼保健院分娩,引发产后病症,被告在对黄某进行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有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为证,可以采信。原告作为黄某的继承人,请求被告对其医疗过失造成黄某死亡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合理合法,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其不存在医疗过错或过失,与事实不符,对其辩解不予采纳。根据鉴定结论,被告的过失参与度为55%~70%。但该鉴定报告同时指出,被告对黄某的死亡具有完全过失,其参与度本应为100%,只是考虑到该病属妇科少见病及被告系二级医院,才降低了被告的过失参与度,因此,参照该鉴定报告,被告除了诊疗失误,还不同意患者家属的转院要求,其过失参与度可按70%来确认。按照原告所主张的损失金额,本院确认为932603元,某市妇幼保健院还对其支付的尸体冰冻费17100元及因治疗黄某分娩后的病症所花费的医药费118903.27元提出反诉请求,该费用有相应的发票及医院用药清单为证,符合客观事实,可以认定,该费用也应计入因黄某死亡所造成的损失当中,并按反诉原告的过失参与度予以分担。反诉被告辩称这两笔费用均是反诉原告的过错所导致的,应由反诉原告自行承担,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综上所述,被告应赔偿原告的损失为:932603 元×70%=652822元,反诉被告应付而未付的尸体冰冻费及医药费为(17100+118903.27)×30%=40801元,两相抵扣,被告尚应赔偿原告612021元。

某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某市妇幼保健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赔偿原告叶某、黄某、饶某、叶甲、叶乙因黄某死亡造成的损失65282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反诉被告叶某、黄某、饶某、叶甲、叶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40801元给反诉被告某市妇幼保健院;

四、驳回反诉原告的其他反诉请求。


[1]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