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定》修正)
常考法条归类提示
第一条【本法立法目的】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举办外资企业,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外资企业定义】本法所称的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命题分析
1.外资企业的设立须经主管部门审批。
2.外资企业的一般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为其他形式。外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投资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即使投资者只有一人,也可为有限责任公司,所以外资企业中的一人公司是合法的事实存在。外资企业为其他责任形式的,主要是指合伙形式和独资形式,则外国投资者应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连带责任。
3.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外国投资者在公司登记机关认缴的资本额。外资企业不得减资,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4.外资企业的特征是: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是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相应的,企业的全部利润归外国投资者,风险和亏损也由外国投资者独立承担。
5.外资企业与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分支机构具有本质的区别:外资企业是中国企业,而外国公司在华设立的分支机构虽然是依照我国法律设立的,但它不是中国企业,而是外国企业的一部分。
第三条【外资企业设立条件】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的外资企业。
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条【外资企业基本权利、义务】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获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外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命题分析
本条规定了外资企业的国有化和征收制度。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实行征收,但给予相应的补偿,而不是适当的补偿。
强化自测
练 下列关于外资企业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外资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B.外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C.在任何情况下,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
D.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时,可以对外资企业实行征收,但应给予相应补偿
讲 ABD。外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外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所以A、B均正确。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实行征收,但应给予相应补偿,所以C错误,D正确。
第六条【外资企业设立审批】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七条【外资企业办理设立登记】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第八条【外资企业法人资格】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第九条【外资企业投资】外资企业应当在审查批准机关核准的期限内在中国境内投资;逾期不投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外资企业的投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外资企业变更登记】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命题分析
第6-10条规定了外资企业设立、登记、批准程序、注册资本、出资形式、出资期限、组织形式,是常考、易考知识点,应重点掌握。主要考点是:
1.审批机关和审批期限。
2.不予审批的具体情形。
3.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增资、减资、转让的规定与合资企业基本相同。
4.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5.出资形式、出资期限和逾期不出资的法律后果。
第十一条【外资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涉】外资企业依照经批准的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涉。
第十二条【外资企业雇用职工】外资企业雇用中国职工应当依法签定合同,并在合同中订明雇用、解雇、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
第十三条【外资企业的工会】外资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外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十四条【外资企业会计管理】外资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账簿,进行独立核算,按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外资企业拒绝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账簿的,财政税务机关可以处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外资企业物资采购】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
第十六条【外资企业保险】外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十七条【外资企业税收管理】外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纳税并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外资企业将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的,可以依照国家规定申请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税款。
第十八条【外资企业外汇管理】外资企业的外汇事宜,依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外资企业应当在中国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指定的银行开户。
第十九条【外国投资者和外籍职工的收入、资金可以汇往国外】外国投资者从外资企业获得的合法利润、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以汇往国外。
外资企业的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正当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以汇往国外。
第二十条【外资企业经营期限】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由外国投资者申报,由审查批准机关批准。期满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期满180天以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二十一条【外资企业终止清算】外资企业终止,应当及时公告,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
在清算完结前,除为了执行清算外,外国投资者对企业财产不得处理。
命题分析
外商独资企业在清算方面的特殊规定。清算委员会应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
强化自测
练 某外资企业因经营期满而进入清算,清算组从成立至清算终结前实施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
A.从外资企业的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了清算费用
B.未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参加
C.同意外商留足偿债财产后将其余财产携带出境
D.不顾中国企业的同等出价将设备售给外国公司
讲 BCD。依据2014年《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72条,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清算费用从外资企业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第74条,外资企业在清算结束之前,外国投资者不得将该企业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企业的财产。第76条,外资企业清算处理财产时,在同等条件下,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有优先购买权。四个选项中只有A项正确。
第二十二条【外资企业注销登记】外资企业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制定本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法施行日期】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