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二条 【行政许可期限的计算】本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八十三条 【施行日期以及对现行行政许可进行清理的规定】本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法施行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清理;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