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2014年版)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四章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二十六条 【收养解除】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注释 本条规定了两种解除收养关系的方式:协议解除和诉讼解除。

协议解除,是指收养关系的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收养关系的行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应当满足一定的条件:收养关系当事人必须一致同意;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必须妥善处理好解除后的经济纠纷;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在需要解除的收养关系中,并不是所有的解除都可以通过当事人的协商而解决。如果收养关系当事人对于是否解除收养关系的问题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或者虽然对于解除收养关系取得了一致意见,但是对于有关经济补偿等具体问题不能统一意见时,收养人、送收养人或已成年的被收养人,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诉请法院予以解决。

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判决维持收养关系后当事人再次起诉,人民法院是否作新案受理的批复》

第二十七条 【协议收养解除】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注释 本条是关于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之间收养关系解除的规定。养子女成年之后,养父母子女之间产生矛盾,双方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允许。如果仅仅是一方提出解除收养关系,另一方不同意,且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应根据双方关系的实际情况,从着重保护年老的养父母利益出发,决定是否准予解除。如果双方主体关系尚未恶化到无法维持的程度的,应当尽量调解和好;如果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关系确已破裂,调解确实无效的,应当及时准予解除收养关系。

第二十八条 【解除的程序】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注释 本条是关于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应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的规定。

参见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9、2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收养登记工作规范》

第二十九条 【解除的法律后果】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

第三十条 【解除后的抚养费给付】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注释 本条是关于解除收养时有关生活费、抚养费问题处理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时,养子女已经由养父母抚养长大成人并已独立生活,而养父母却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无论是哪一方主动提出解除收养关系,根据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养子女都应当给付生活费,这是其应尽的义务。如果因为养子女成年之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这既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也是保护老人合法权益原则的体现,这也可以避免有的成年养子女借解除收养关系而逃避赡养养父母的事实发生。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其具体费用数额可以根据养子女在收养期间的实际花费、生父母的经济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酌情决定。但是,因养父母在虐待、遗弃养子女而导致收养关系解除的,则养父母不能要求补偿。如果是养父母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来说生父母对其收养期间所支出的抚养费用可以不予补偿,但如果是生父母蓄意破坏合法收养关系导致养父母被迫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仍有权要求生父母补偿其抚养养子女的费用。

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2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