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提示的形式
第五条提示
a.就本规则而言,提示系指提示行根据托收指示,使付款人获得并可以使用单据的程序。
b.托收指示应当表明要求付款人完成任何行为的确切期限。
诸如“首先”、 “迅速”、“立即”及类似的用语不应用来表示对提示时间期限的要求,或者用于付款人接受单据或者采取任何其他行为的时间期限。如果采用了此类用语,银行将不予理会。
c.单据应按收到时的形式向付款人提示,但是银行可以加贴必要的印花,手续费由交办托收的一方承担(除非另有指示),或者进行必要的背书或加盖图单或者托收业务惯用或者必需的其他辨认记号或者符号。
d.为办理委托人的指示,托收行将以委托人所指定的银行作为代收行。如无此指定,则托收行将使用它自己或另一银行选择的在支付国或者承兑国或者其他托收条款履行地的银行作为代收行。
e.单据及托收指示可以由托收行直接或者通过另外的中间银行发送给代收行。
f.如果托收行未指定特定的提示行,则代收行可以自行选择提示行。
第六条 即期/承兑
如果是即期付款的单据,则提示行必须毫不迟延地提示,以获得付款。如果是远期付款单据,如要求承兑,提示行必须毫不迟延地提示,以获得承兑;如要求付款,提示行必须在到期日之前提示,以获得付款。
第七条 商业单据的交付承兑交单(D/A)和付款交单(D/ P)
a.指示商业单据在付款时交付的托收不应包含远期汇票。
b.如果托收包含远期汇票,则托收指示应声明商业单据是凭承兑(D/A)还是凭付款(D/P)交付给付款人。
如无此声明,则商业单据只能在获得付款时交付,代收行对单据交付的迟延所引起的任何后果不承担责任。
c.如果托收包含远期汇票,托收指示声明商业单据凭付款交付,则单据只能在获得付款时交付,代收行对单据交付的迟延所引起的任何后果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单据的制作
当托收行指示由代收行或者付款人制作托收所没有包含的单据(汇票、本票、信托收据、承诺函或者其他单据)时,托收行应提供这些单据的格式和措辞,否则,代收行对由它及/或付款人提供的此类单据的形式和措辞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