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用版(201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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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六条 经营者义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理解与适用

经营者必须履行法定的义务和约定的义务,诚信经营,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所谓法定的义务,就是经营者必须履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计量法》、《商标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烟草专卖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经营者还要履行约定的义务。因为,在消费法律关系中,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就商品和服务所实施的行为是一种合同行为。不论是口头合同还是书面合同,双方必然要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且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条第三款是2013年修改新增加的内容。一些经营者违法经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进行虚假宣传,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失诚信,悖离社会公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强调加强社会诚信建设,保护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这有利于引导经营者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并承担社会责任,进一步明确经营者的义务,培育诚信的消费环境,增强人民群众的消费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