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类
导读
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在国家行政机关建立和推行公务员制度。经过十多年的实践,2005年4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时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了公务员制度。公务员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成为调整国家公务员组织人事各方面关系的综合性法律依据。
根据公务员法第二条的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据此,在我国属于公务员的人员需要具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三个条件,例如(1)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履行公职的工作人员;(2)在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中履行公职的工作人员;(3)在各级行政机关(包括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所设的办事机构)中履行公职的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4)在各级人民法院中履行公职的工作人员,包括法官、法警、书记员和其他行政人员;(5)在各级人民检察院中履行公职的工作人员,包括检察官、法警、书记员和其他行政人员;(6)在部分社会团体,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7)在政协机关中履行公务的人员等。
公务员法还规定,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也就是说,除公务员法外,我国还有其他调整公务员的法律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0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0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年10月26日)以及《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2006年11月13日)等。另外,我国宪法、国务院组织法以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也对有关公务员的产生、任免及其权利义务等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作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举措,2008年6月1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该《决定》从七个方面对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通过具体制度进行落实。例如,关于大力提高市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方面,规定了领导干部学法制度,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测查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制度。
加强依法行政,首先要求政府信息的公开、透明。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为了统一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强化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明确政府信息的公开渠道,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国务院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加强依法行政,需要国家公务员具备各方面的综合知识及优良的专业知识素养。公务员应当了解规范国家基本的政治、法律制度的宪法及立法法等宪法性法律。此外,在各自的职责范围之内代表国家行使职权、为人民服务时,公务员尤其有必要了解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权限和程序,以及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因此,本书在“综合类”部分还收录了我们国家在这方面主要的法律依据,包括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