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注解与配套(201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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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导引

《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它既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揭露犯罪事实,查获并惩罚犯罪分子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也是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和诉讼权利的依据。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制定,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修正,2012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修正。

2012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共分5编290条,具体规定了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程序,是公、检、法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必须遵守的“操作规程”。

2012年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反映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一方面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另一方面坚持统筹处理好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主要内容如下:

一、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刑事诉讼法》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刑事诉讼法在程序设置和具体规定中都贯彻了这一宪法原则。刑事诉讼制度关系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刑事诉讼法,既有利于更加充分地体现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

二、关于证据制度

证据制度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对于保证案件质量,正确定罪量刑具有关键作用。2012年重点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强化证人出庭和保护制度。

1.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比如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规定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以及法庭审理过程中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程序。

2.明确证人出庭范围,加强对证人的保护。

三、关于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对于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作用。2012年重点完善了逮捕、监视居住的条件、程序和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的规定。

1.进一步明确逮捕条件和审查批准程序。比如将逮捕条件细化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等。

2.适当定位监视居住措施,明确规定适用条件。考虑到监视居住的特点和实际执行情况,将监视居住定位于减少羁押的替代措施,修改规定了与取保候审不同的适用条件。

3.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

四、关于辩护制度

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的重要制度。2012年重点完善了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法律地位和作用的规定。

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

完善律师会见程序。比如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五、关于侦查措施

侦查是侦查机关为追究犯罪,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2012年重点完善了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和必要的侦查措施。比如增加规定了口头传唤犯罪嫌疑人的程序,适当延长了特别重大、复杂案件传唤、拘传的时间,增加规定了询问证人的地点,完善人身检查的程序,增加了严格规范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等。

六、关于审判程序

审判是决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和判处刑罚的关键阶段。2012年重点调整了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完善第一审程序;明确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对发回重审作出限制规定;完善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对死刑复核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对审判监督程序进行补充完善。

七、关于执行程序

刑罚执行程序是惩罚和改造罪犯的重要规范。2012年重点完善了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强化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

八、增加规定特别程序

1.设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2.设置特定范围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

3.设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4.设置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