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省级规划及规范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2010修订)
(2010年10月15日 海管字〔2010〕83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局修订完成了《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此要求,加快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工作。2009年12月8日印发的《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编技术要求(试行)》(海管字〔2009〕88号)同时废止。
附件:
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要求
(2010年10月 国家海洋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的编制工作,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岛保护法》、《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在《海洋功能区划技术导则》(GB/T 17108-2006)基础上,制定本要求。
1 定义
为进一步完善海洋功能区划体系,更好地发挥海洋功能区划在海域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中的作用,特做以下定义:
1.1 海洋基本功能
是指依据海域自然属性和社会需求程度,以使海域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最大化为目标所确定的海洋功能。
*海域具有功能多宜性,海洋基本功能是在现有认识条件下确定的最佳功能,维护海洋基本功能是实施海洋功能区划的基本要求,即一切开发利用活动均不得对海洋的基本功能造成不可逆转的改变。
1.2 海洋基本功能区
是指具有特定海洋基本功能的海域单元。考虑海岸线附近海域与其他海域在资源环境特点、开发利用状况和管理要求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性,海洋基本功能区分为海岸基本功能区和近海基本功能区。
(1)海岸基本功能区
是指依托海岸线,向海有一定宽度的海洋基本功能区。
*海岸基本功能区的具体范围主要依据海岸区域的自然地理单元、自然形态和开发活动特征确定,向海宽度自海岸线起,至满足基本功能区需要的距离止。
(2)近海基本功能区
是指海岸基本功能区向海一侧的外界与省(区、市)管理海域外部界线之间的海洋基本功能区。
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在渤海内不区分海岸和近海基本功能区。辽宁和山东两省在渤海的功能区列入海岸基本功能区进行表述。河北、天津两省市的功能区统一表述为海洋基本功能区。
1.3 海洋功能区划
是根据海域区位、自然资源、环境条件和开发利用的要求,按照海洋基本功能区的标准,将海域划分为不同类型的海洋基本功能区,为海洋开发、保护与管理提供科学依据的基础性工作。
2 总则
2.1 目标
在科学评价海域自然资源、环境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基础上,根据全国海洋功能区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等,制定本地区海洋资源利用和保护战略,定位海域空间的基本功能,明确功能区的管理要求,为海洋开发活动及海域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2.2 基本原则
(1)按照海域的区位、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等自然属性,科学确定海岸和近海海域的基本功能。要充分考虑海域自然固有的特性和海洋生态环境状况,尊重自然规律,以海域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最大化为目标,划分海岸和近海基本功能区,为海洋开发活动及海域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提供科学指导,从管理源头上落实科学管海、科学用海的总体要求。
(2)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安排各有关行业用海。按照国家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的要求,科学划分海岸和近海基本功能区,优化配置各行业用海,切实保障传统渔民用海,保障公共利益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引导海洋产业相对集聚发展,促使海洋产业用海由粗放低效向集约高效转变,提高海域资源利用效率。
(3)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海域可持续利用,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按照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立足构建良好的海洋生态环境,合理安排生产、生活和生态类功能区,优先保护自然生态空间,确保生态安全。按照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要求,加强和改进区划实施保障措施,增强海域管理参与宏观调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4)保障海上交通安全。按照深水深用、浅水浅用、远近结合、各得其所和充分发挥港口设施作用的原则,科学选划港口航运区,切实保障国家和地区重要港口的用海需求,特别是深水泊位和航道项目的用海需求。禁止在港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以及公布的航路内划分与港口作业和航运无关,有碍航行安全的功能区。
(5)保障国防安全,保证军事用海需要。按照《军事设施保护法》的规定,加强军地在军事设施保护方面的协调配合,做好军事设施保护与地方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鉴于国家安全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满足军事用海的需要,限制在军事区内从事海洋开发利用活动。
各省(区、市)应根据上述基本原则,结合当地海洋开发、保护与管理的特点,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海洋功能区划原则。
2.3 任务
在开展各项专题研究基础上,完成以下主要任务:
(1)合理确定本省(区、市)海洋发展定位和战略布局
应当科学确定本省(区、市)海洋发展定位,提出至2020年海洋开发利用和保护的主要目标,明确管理海域中各区域的空间范围、发展方向、产业布局和开发重点。对于围填海,要确定科学合理的开发规模和空间布局,作为海域管理落实和参与国家宏观调控的杠杆。对于海洋保护区用海和渔业用海(重点是养殖用海)等,也应提出保有量指标。
(2)科学划分海岸一级类基本功能区
应针对海岸区域所具有的海陆兼有的资源特点和承载绝大多数开发利用活动的事实,重点研究和划分海岸基本功能区,研究制定针对每个功能区的用途管制要求、用海方式控制要求、生态保护重点目标、环境保护要求和海岸整治要求等管理要求。海岸基本功能区的划分要在详细摸清海岸类型、位置、长度、水深、地形地貌、生态、水动力条件等自然和环境状况基础上进行,并注意做好与沿海地区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港口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工作。
(3)科学划分近海一级类基本功能区
要在详细分析近海资源环境条件和开发利用现状的基础上,科学划分近海基本功能区,研究制定针对每个功能区的用途管制要求、用海方式控制要求、生态保护重点目标、环境保护要求和海域整治要求等管理要求。近海基本功能区的划分应当综合协调渔业资源利用与养护、海上交通安全、海洋矿产资源勘探与开采、军事用海保障及海洋生态保护之间的关系,避免相互影响。
(4)制定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实施的具体措施
应制定海洋功能区划在海域使用管理、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执法监察工作中的管理原则要求,明确海域使用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中海洋功能区划符合性判别的原则依据。应制定海洋功能区划跟踪、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具体措施,并对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2.4 范围
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的范围为本省(区、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海域。海岸线应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海岸线为准。省级政府尚未批准的,以海岸线修测成果确定的海岸线为准。
2.5 期限
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以2009年为基期,区划期限为2010-2020年。
2.6 成果
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成果包括区划文本、登记表、图件(海洋功能区划图、基础地理信息图和海域使用现状图)、编制说明、研究报告等及相应的电子文档。其中文本、登记表和海洋功能区划图为报批材料,编制说明和研究报告(附基础地理信息图和海域使用现状图)为报批材料的辅助说明。海洋功能区划成果应按要求进行备案和存档。
各省(区、市)应利用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系统中的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数据库和管理模块,管理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成果。
3 海洋基本功能区类型
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按照调整后的海洋功能区划分类体系中的一级类进行海岸基本功能分区和近海基本功能分区。调整后的海洋功能区划分类体系和具体的海洋基本功能区类型定义如下:
3.1 分类体系
调整后的海洋功能区划分类体系将海洋基本功能区分为8个一级类型和22个二级类,见表1。
表1 海洋功能区划分类体系表
*相比《海洋功能区划技术导则》(GB/T 17108-2006)中的分类体系,做了以下调整:
(1)将原一级类“渔业资源利用和养护区”更名为“农渔业区”,新增二级类“农业围垦区”。
(2)新增一级类“工业与城镇建设区”,包括二级类“工业建设区”和“城镇建设区”。
(3)将原一级类“矿产资源利用区”、“海水资源利用区”和“海洋能利用区”合并成“矿产与能源区”,原一级类“海洋能利用区”扩展内涵后作为二级类“可再生能源区”;删除原有二级类“其他矿产区”,并将原有“特殊工业用水区”和“一般工业用水区”纳入新的“工业建设区”。
(4)原一级类“旅游区”更名为“旅游娱乐区”,其中的“度假旅游区”更名为“文体娱乐区”。
(5)撤销原一级类“工程用海区”,原来纳入其中的海底管线、跨海桥梁、海岸防护工程和其它工程等用海,原则上仅作为现状反映在海洋功能区划图件中,不再设专门的功能区,若确实排他使用海域、需要设立专门功能区的,归入“特殊利用区”中新设的“其它特殊利用区”;原有的“石油平台区”纳入新的“油气区”;原有的“围海造地区”被撤销。
(6)“特殊利用区”中原有的“科学研究试验区”,根据研究领域和内容归入相应的功能区;原来纳入其中的排污区和倾倒区等用海,原则上仅作为现状反映在海洋功能区划图件中,不再设专门的功能区,若确实排他使用海域、需要设立专门功能区的,归入“特殊利用区”中新设的“其它特殊利用区”。
(7)对“保留区”内涵做了调整。
3.2 功能区类型定义
(1)农渔业区
指适于拓展农业发展空间和开发利用海洋生物资源,可供围垦、渔港和育苗场等渔业基础设施建设、海水增养殖和捕捞生产,以及重要渔业品种养护的海域。包括以下二级类功能区:
1)农业围垦区
指供围垦后用于农、林、牧业生产的海域。
2)渔业基础设施区
指适于渔业基础设施建设,供渔船停靠、进行装卸作业和避风的海域,以及用来繁殖重要苗种的场所。
3)养殖区
指供养殖或培育海洋经济动物和植物的海域。
4)增殖区
指经过繁殖保护措施来增加和补充生物群体数量的海域。
5)捕捞区
指在海洋游泳生物(鱼类和大型无脊椎动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及其洄游通道(即过路渔场)使用国家规定的渔具或人工垂钓的方式获取海产经济动物的海域。
6)重要渔业品种养护区
指用来保护具有重要经济价值、遗传育种价值以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渔业品种及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路线等栖息繁衍生境的海域。
(2)港口航运区
指适于开发利用港口航运资源,可供港口、航道和锚地建设的海域。包括以下二级类功能区:
1)港口区
指供船舶停靠、进行装卸作业、避风及货物存放的海域,包括港口内港池、码头和仓储地等。
2)航道区
指供船只航行使用的海域。
3)锚地区
指供船舶候潮、待泊、联检、避风以及进行水上装卸作业的海域。
(3)工业与城镇建设区
指适于拓展工业与城镇发展空间,可供临海企业、工业园区和城镇建设的海域。包括以下二级类功能区:
1)工业建设区
指供临海企业和工业园区建设的海域。
2)城镇建设区
指供沿海市政设施、滨海新城和海上机场等建设的海域。
(4)矿产与能源区
指适于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与海上能源,可供油气和固体矿产等勘探、开采作业,以及盐田、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等的海域。包括以下二级类功能区:
1)油气区
指供油气勘探和开采作业的海域。
2)固体矿产区
指供固体矿产勘探和开采作业的海域。
3)盐田区
指供养水、制卤和晒盐等盐业生产的海域。
4)可再生能源区
指供开发利用潮汐能、波浪能等可再生能源的海域。
*海上风能资源分布广泛,目前尚未完全调查清楚,且海上风电场与部分用海兼容。现阶段可在基本不损害海洋基本功能的前提下,通过科学论证,选择合适海域进行海上风电场建设,故不对海上风电场划定专门的海洋基本功能区。
(5)旅游娱乐区
指适于开发利用滨海和海上旅游资源,可供旅游景区开发和海上文体娱乐活动场所建设的海域。包括以下二级类功能区:
1)风景旅游区
指具有一定质和量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可供游人参观游览的海域。
2)文体娱乐区
指供海上文体娱乐、运动和度假等的海域。
(6)海洋保护区
指专供海洋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的海域。包括以下二级类功能区:
1)海洋自然保护区
指为保护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和经济生物物种及其栖息地,以及有重大科学、文化、景观和生态服务价值的海洋自然客体、自然生态系统和历史遗迹等需要而划定的海域。
2)海洋特别保护区
指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以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海域。
(7)特殊利用区
指供军事及其它特殊用途排他使用的海域。包括以下二级类功能区:
1)军事区
指供军事用途排他使用的海域。
2)其它特殊利用区
指供海底管线铺设、路桥建设、污水达标排放、倾倒等特殊用途排他使用的海域。
(8)保留区
指目前功能尚未明确,有待通过科学论证确定具体用途的海域。
4 编制程序
4.1 资料收集和补充调查
资料收集和补充调查总体上参照《海洋功能区划技术导则》(GB/T 17108-2006)中5.2的要求,并尽量利用各类调查和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系统的基础资料。对基础图件和社会经济等现状资料做以下补充要求:
(1)底图资料
应尽量使用最新出版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和海图。应采用比例尺不小于1:25万的图件覆盖海洋功能区划的全部工作范围,还应采用比例尺不小于1:5万的图件覆盖海岸地区。应将底图中的海岸线更新为省级人民政府最新批准确定的海岸线。
(2)影像资料
应使用2008年以后的航空或卫星遥感影像,地面分辨率不低于10米。
(3)社会经济等现状资料
应采用2009年底的社会经济资料、海域使用现状资料等。编制过程中采用之前年份资料的,在形成报批成果时应更新至2009年底。
应采用“十二五”相关规划资料。
4.2 专题研究与分析评价
4.2.1 上一轮海洋功能区划实施评价
(1)概括上一轮海洋功能区划编制与实施的基本情况,包括重点海域的划分、功能区类型及数量、各类功能区占用海域面积和岸线情况等。
(2)从海域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分析上一轮海洋功能区划总体实施成效。
(3)从海域资源、环境等自然因素,以及产业、经济、规划和需求等社会因素等方面,总结上一轮海洋功能区划实施以来区域基础条件的变化情况,分析海洋功能区划的适应性。
(4)总结归纳上一轮海洋功能区划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5)分析提出本次区划编制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
4.2.2 海域自然条件评价
(1)参考《海洋功能区划技术导则》(GB/T 17108-2006)中6.1的内容要求,分析评价海域自然资源、环境和生态等自然条件,给出能反映各类要素分布范围、主要特征或水平等的评价成果。
(2)根据海域自然系统和形态单元的分布特征,并结合开发利用现状和规划用海等情况,初步划分海岸和近海海域单元。其中海岸区域的海域单元向海应有一定宽度,应达到能使海岸资源价值得到有效和有序利用的空间要求。
(3)对海域单元内自然要素及其动态变化等的水平进行定性或定量评价,并说明评价依据。
(4)在(3)的基础上,筛选出具有重大科学、文化、景观和生态服务价值的海洋自然客体、自然生态系统和历史遗迹的分布区,以及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和经济生物物种的栖息地等;采用逻辑判别和指标加权等方法,评价港口、渔业、矿产、可再生能源、旅游等每一种资源条件在各个海域单元的优劣程度,划分出“优良”、“一般”、“较差”3个层次,并说明主要资源条件。评价指标参考《海洋功能区划技术导则》(GB/T 17108-2006)中的附录C。
(5)在(3)、(4)基础上,总结各海域单元的生态特征、保护价值、主要保护对象及相应的保护要求。
4.2.3 海域开发利用现状评价
(1)系统整理海域开发利用现状基础资料,摸清各类型用海的分布位置、范围、主要设施、用海方式及对海洋资源和环境的主要影响,并形成具有确切坐标信息的海域使用现状图和海域使用现状清单。用海类型的划分参照《海域使用分类》(HY/T 123-2009)。
(2)分析各类型用海的分布资料,概括本地区主要的用海类型与利用方式、岸线和近岸海域的利用率等;归纳本地区海域开发利用的总体密集区及各类型用海的聚集区,总结海域开发利用的空间布局特征。
(3)分析海域开发利用对海洋资源、环境及周边海洋功能的影响,整理出具有较大负面影响的用海清单及其对应的海域范围。
(4)对照海域开发利用现状与海洋资源“优良”单元,分析两者之间的对应关系,整理出开发利用现状与海洋资源“优良”单元出入较大的用海清单及其对应的海域范围。
4.2.4 用海需求专题分析
(1)系统整理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发展规划、行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等相关规划资料,将各类规划的用海要求进行叠置分析,在此基础上梳理各个海域单元的规划用海要求,并分析各个海域单元中规划用海的重要性、规划用海要求之间的协调性、规划用海要求与资源条件的符合性。
(2)系统梳理已批准、待批和意向性海域开发利用项目的立项层次与规模,分析其与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的符合性、预期效益和项目建设意义等。
(3)在(1)、(2)的基础上,结合沿海地区宏观社会经济背景、资源环境适宜性和海域开发利用现状,确定用海需求的优先保证次序,划分出“重点保证”、“优先安排”和“一般考虑”3个保证次序。
(4)在上述基础上,总结出临海工业园区和城镇建设区,以及港口、船舶、可再生能源、火电、核电、钢铁等临海产业的重点用海需求清单,并说明需求的来源、重要性确定依据、规划用海范围和主要用途,以及主要的自然条件保障要求等。
4.2.5 环境保护专题分析
(1)调查分析本地区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的种类、分布和面积等现状,以及上一轮海洋功能区划实施以来保护区用海的调整变化情况。
(2)根据海域自然条件评价和海域开发利用现状评价专题成果,分析本地区生物物种、海洋自然客体、自然生态系统和历史遗迹等的保护价值;在现有保护区用海基础上,分析保护区后备资源。
(3)考虑我国生态安全因素,根据本地区保护区用海现状和后备资源条件,研究确定本地区2020年保护区用海保有量总目标。
(4)从维护和改善生态系统健康,促进区域资源、环境和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角度,研究保护区用海的保障措施等。
4.2.6 渔业用海专题分析
(1)调查分析本地区潮间带及浅海养殖用海的种类、分布和面积等现状,以及上一轮海洋功能区划实施以来养殖用海的调整变化情况;调查分析本地区捕捞区的现状和变化情况。
(2)根据前述专题研究成果,结合养殖生产技术条件,分析本地区养殖用海拓展潜力,统计养殖用海后备资源。
(3)考虑我国海洋食物消费构成变化和海洋食物基本需求等因素,根据本地区渔业用海现状、养殖区后备资源条件和调整需求等,研究确定本地区2020年渔业用海(重点是养殖用海)的保有量总目标。
(4)从解决渔民基本生存,维持海洋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改善海洋生态环境等角度,研究渔业用海的保障措施等。
4.2.7 围填海专题分析
(1)调查分析本地区围填海类型、分布和面积等现状,以及上一轮海洋功能区划实施以来原有围海造地功能区的开发利用情况,总结围填海的总体布局、规模、年度进展和利用方向,分析各地围填海平面布置方式的特点。
(2)根据前述专题研究成果,研究分析本地区围填海后备空间资源和优选区域,并研究选划适宜、适度和禁止围填的岸段和海域。
(3)考虑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结合用海需求专题分析研究成果,分析预测本地区围填海需求,提出本地区2020年围填海总量控制目标。
(4)总结本地区围填海布局、规模、方式以及开发利用效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围填海管理对策措施。
4.3 区划
4.3.1 确定区划目标
(1)总体目标
立足区域社会经济和海洋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确定全省(区、市)海洋发展定位;从满足用海需求,规范海洋开发利用秩序,改善海洋生态环境等角度,提出至2020年海洋功能区划实施所要实现的主要目标。海洋功能区划目标的确定,要符合全国海洋功能区划,与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有关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等相衔接。
(2)具体目标
1)海洋开发利用目标。确定区划对本地区主要海洋开发利用活动的引导方向,说明区划实施后在保障或控制用海需求方面所要达到的程度和效果,并具体明确至2020年的围填海总量控制指标和渔业用海(养殖用海)面积的保有量指标。
2)海洋环境保护目标。确定区划对本地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指导方向,说明区划实施后海洋环境质量、海洋生态系统健康状况等的改善程度,并具体明确至2020年的保护区面积保有量指标。
3)海域综合整治目标。确定区划对本地区海域综合整治的指导方向,说明区划实施后在整顿用海秩序、治理海域环境、修复生态系统等方面所要取得的成效,并具体明确区划期限内实施整治工程的岸段范围、海域面积和预期成效。
4.3.2 海洋开发与保护战略布局
(1)总体定位与布局
在区划目标的指引下,根据专题研究结果,按照保障科学发展、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满足传统渔民用海需求、提升海域资源价值和实现海洋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确定本省(区、市)海洋发展定位和海洋开发与保护的总体战略格局,从宏观上明确区域发展方向和开发重点。
(2)管理海域分区
根据本省(区、市)海洋发展定位和海洋开发与保护的总体战略格局,将全部管理海域划分为若干个区域,在确定区域空间范围时,应考虑以下原则要求:
1)同一区域内的自然、社会、经济等条件相对一致;
2)同一区域内的海域开发利用特点和发展方向基本相似;
3)同一区域内海域使用和环境保护方面存在问题和管理措施相近;
4)尽量保持县级管理海域界限完整性。
(3)确定区域开发利用与保护策略
根据本省(区、市)海洋发展定位和海洋开发与保护的总体战略格局,针对区域的自然、社会、经济条件和海域开发利用特点,明确各区域的开发利用与保护策略,包括:
1)区域的主要功能及对重点用海需求的保障要求。
2)区域内重点、优化、限制和禁止发展的产业。
3)区域内围填海空间布局等控制要求。
4)区域内生态保护重点目标,如高标准的环境质量、重要的地形地貌,以及有保护价值的自然生态系统、生物物种、自然景观和历史遗迹等。
5)区域内环境保护的原则要求。
4.3.3 海岸基本功能分区和管理要求制定
(1)海岸基本功能分区
根据海洋基本功能区分类及功能区类型定义,按照以下步骤确定海岸区域海域单元的基本功能:
1)对已经建立的保护区,以及具有重大科学、文化、景观和生态服务价值的海洋自然客体、自然生态系统和历史遗迹的分布区,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和经济生物物种的栖息地等,划定为海洋保护区。
2)作为排他使用的军事和其它特殊用途的海域,划定为特殊利用区。
3)对1)、2)功能分区后剩余的海域,根据资源优势选划功能区。将港口、渔业、矿产和能源、旅游等某种资源条件的“优良”或相对优势海域,初步确定为对应的海岸基本功能区。
4)对1)、2)、3)功能分区后剩余的海域,根据重点用海需求,兼顾海域开发利用现状,确定对应海域单元的基本功能。当建设类用海需求接近海洋保护区、旅游娱乐区和农渔业区(主要是增殖区、养殖区、捕捞区和重要渔业品种保护区)等对海洋生态条件要求较高的功能区时,应考虑留出适当规模的保留区,作为功能缓冲区域。
5)其余功能待定海域确定为保留区。
6)合并功能类型相同的相邻功能区,并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适当规整功能区边界。
海岸基本功能区的范围主要依据自然地理单元、自然形态和开发利用特征确定,自海岸线起,至满足基本功能区需要的距离止,向海应有一定的宽度,具体参考指标如:
1)海岸自然系统的分布范围,如海岸地形地貌单元、所处的水动力和泥沙冲淤系统的主要作用范围、典型生态系统分布区等。
2)依托海岸或对海岸依赖性较强的开发利用方式的覆盖范围,如农渔业区中用于围垦、沿岸渔业基础设施建设、底播和固定桩台筏养殖等的海域,港口航运区中用于码头、港池、堆场、防波堤等用途的海域,矿产与能源区中用于盐田开发的海域,工业与城镇建设区中用于填海造地和沿岸设施建设的海域,沿岸的旅游娱乐区等。
3)与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的相关规划在海岸区域的空间布局范围,如城市总体规划、港口总体规划等提供的滨海新城、工业园区、港口码头等的大体轮廓。
4)涉及海岸区域的相关专业定义,如滨海湿地通常定义为低潮时水深浅于6米的水域及其沿岸浸湿地带。
5)相邻海岸基本功能区向海一侧的界线。相邻海岸基本功能区向海一侧的界线应尽可能平顺过度,一个地区的海岸基本功能区向海一侧的界线应尽量保持总体顺畅
(2)制定海岸基本功能区管理要求
针对每个海岸基本功能区的功能类型、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开发利用与保护策略等,制定具体的功能区管理要求。制定功能区管理要求时,应立足海域功能的充分发挥和海洋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保证开发利用活动不对海域基本功能造成不可逆转的改变,并兼顾相邻功能区之间的协调性。海岸基本功能管理要求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用途管制要求。明确与海岸基本功能相适宜的用海类型及对重点用海需求的保障要求,明确可兼容的或在基本功能未利用时适宜开展的用海类型,同时也可重点强调禁止的用海类型。用海类型的划分参照《海域使用分类》(HY/T 123-2009)。
2)用海方式控制要求。针对功能区生态保护要求,明确各个功能区的用海方式控制要求,并提出原始岸线保留要求和围填海平面设计要求。用海方式的划分参照《海域使用分类》(HY/T 123-2009)。
按照允许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程度控制要求,功能区用海方式控制要求可参照以下3个级别进行具体描述:
①禁止改变海域自然属性。功能区内禁止建设填海造地、农业填海造地、废弃物处置填海造地、非透水构筑物、港池(开敞式码头前沿水域除外)、蓄水、盐田、围海养殖、人工岛式油气开采等完全或显著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方式;禁止大规模的透水构筑物、倾倒等部分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方式;保留原始岸线。
②严格限制改变海域自然属性。功能区内限制建设填海造地、农业填海造地、废弃物处置填海造地、非透水构筑物、港池(开敞式码头前沿水域除外)、蓄水、盐田、围海养殖、人工岛式油气开采等完全或显著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方式的规模,且对原始岸线保留、用海平面设计有严格要求。
③允许适度改变海域自然属性。对功能区内用海方式、原始岸线保留和平面设计不制定现有规定以外的特别要求。
用海方式控制级别的确定应主要依据海域的资源环境条件和开发利用现状,可采用逻辑判别和指标加权等方法进行划分。划分用海方式控制级别的资源环境条件参照表2。
表2 用海方式控制级别划分的资源环境条件
3)海域整治要求
根据海域资源环境条件和开发利用状况,结合所处区域的海洋发展战略要求,明确功能区是否存在整顿用海秩序、治理海域环境、修复生态系统等整治要求,以及具体的整治目标、内容和措施要求。
4)生态保护重点目标
根据专题研究得出的海域单元的海洋生态特征、保护价值、主要保护对象及其基本功能确定的主要依据,明确功能区生态保护重点目标。生态保护重点目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中筛选:
①所在海域中具有保护价值的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和经济生物物种及其栖息地,以及有重要科学、文化、景观和生态服务价值的海洋自然客体、自然生态系统和历史遗迹等。
②支撑本海域和周围海域基本功能的重要自然条件,如高标准的环境质量、重要的地形地貌和水动力条件、重要经济生物物种及其生境等。
5)环境保护要求
根据生态保护一般规定要求和功能区生态保护重点目标的特殊保护要求,提出功能区生态保护措施要求及应该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
生态保护措施要求应提出功能区开发利用过程中应该避免的不利方式和要求采取的保护措施。
功能区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包括海水水质质量标准、海洋沉积物质量和海洋生物质量标准,具体标准应按照以下原则中的较高要求确定:
①满足《海洋功能区划技术导则》(GB/T 17108-2006)附录D中明确的环境质量标准。
②基本保持所在海域环境质量现状水平。
③不影响毗邻海洋基本功能区环境质量保护目标的实现。
4.3.4 近海基本功能分区和管理要求制定
(1)近海基本功能分区
根据海洋基本功能区分类及基本功能区类型定义,参照海岸基本功能分区方法,确定近海区域内海域单元的基本功能。
(2)制定近海基本功能区管理要求
针对各个功能区的功能类型、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开发利用与保护策略等,制定具体的功能区管理要求。
具体参照海岸基本功能区管理要求的制定方法。
4.3.5 制订区划实施措施
(1)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岛保护法》,制定海洋功能区划在海域使用管理、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执法监察工作中的管理原则要求。
(2)明确海洋功能区划符合性判断原则。应体现以下要求:
1)一切开发利用活动均不能对海域的基本功能造成不可逆转的改变。
2)功能区开发利用必须符合所在功能区的用途管制要求,海域基本功能已经被开发利用的,只能安排与基本功能相适宜和兼容的用海活动。在海域基本功能未开发利用之前,可以在保证不对海域基本功能造成不可逆转的改变的前提下,进行其它类型的开发利用活动。
3)功能区开发利用必须符合用海方式控制以及海域整治要求。
4)海域开发利用必须采取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执行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切实保障功能区生态保护重点目标的安全。
(3)提出重点海岸与近海海域整治要求。
(4)建立海洋功能区划跟踪、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具体措施。
(5)提出对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工作的指导要求。
(6)其它实施措施。
5 成果编制要求
5.1 区划文本
区划文本采用条文形式表述,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简明扼要,避免论述性和说明性的叙述,电子文档应为Microsoft Word的.doc格式文件。
区划文本编写大纲见附录1。
5.2 区划登记表
区划登记表是区划文本的配套材料,与区划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区划登记表分海岸基本功能区登记表和近海基本功能区登记表,并附对应的基本功能区索引表。
5.2.1 海岸基本功能区登记表
各地根据海岸地理位置,以大陆岸线的西端或北端为起点,顺着大陆岸线走向对海岸基本功能区进行逐一登记。海岸基本功能区登记表的样式见附表2.1,内容包括:
(1)序号。位于登记表第一列,为登记表中功能区的顺序号。
(2)代码。位于登记表第二列,为功能区的唯一标识码,采用AX-Y结构(“A”代表海岸基本功能区,X为一级功能类型代码,Y为同一功能类型的功能区序号)。
(3)功能区名称。位于登记表第三列。功能区名称叙述方法是:地点、具体功能区(采用一级类型)。如“诏安湾(地点)农渔业区(一级类型)”。
(4)地区。位于登记表第四列,明确该功能区所在市或县,有争议的区域仅列共同的上一级区域名称。
(5)地理范围。位于登记表第五列,明确功能区具体地理范围,可用文字描述或用坐标表示。
(6)功能区类型。位于登记表第六列,明确功能区的一级功能类型。
(7)面积,岸段长度。位于登记表第七列,明确功能区的面积和岸段长度(按功能区划图中图示的功能区范围计算)。
(8)管理要求。位于登记表第八列,明确针对每个功能区的管理要求。其中“海域使用管理”栏填写用途管制要求、用海方式控制要求和海岸整治要求,“海洋环境保护栏”填写生态保护重点目标和环境保护要求。
5.2.2 近海基本功能区登记表
各地根据海域地理位置,按照自西向东或自北向南的总体趋势和自岸向海的细部顺序,对近海基本功能区进行逐一登记。近海基本功能区登记表的样式见附表2.2,内容包括:
(1)序号。位于登记表第一列,为登记表中功能区的顺序号,起始序号顺接海岸基本功能区登记表中最后一个功能区的序号。
(2)代码。位于登记表第二列,为功能区的唯一标识码,采用BX-Y结构(“B”代表近海基本功能区,X为一级功能类型代码,Y为同一功能类型的功能区序号)。
(3)功能区名称。位于登记表第三列。功能区名称叙述方法是:地点、具体功能区(采用一级类型)。如“**港(地点)港口航运区(一级类型)”。
(4)地区。位于登记表第四列,明确该功能区所在市或县,有争议的区域仅列共同的上一级区域名称。
(5)地理范围。位于登记表第五列,明确功能区具体地理范围,可文字描述或用坐标表示。
(6)功能区类型。位于登记表第六列,明确功能区的一级功能类型。
(7)面积。位于登记表第七列,明确功能区的面积(按功能区划图中图示的功能区范围计算)。
(8)管理要求。位于登记表第八列,明确针对每个功能区的管理要求。其中“海域使用管理”栏填写功能区用途管制要求、用海方式控制要求和海域整治要求,“海洋环境保护”栏填写功能区生态保护重点目标和环境保护要求。
5.2.3 基本功能区索引表
按照海洋基本功能类型和海洋基本功能区代码的顺序,制作基本功能区索引表,建立功能区类型、代码、功能区名称、所在地区和登记表中功能区序号之间的对应关系。海岸基本功能区登记表和近海基本功能区登记表应分别建立基本功能区索引表。基本功能区索引表样式见附表2.3,内容包括:
(1)功能区类型。位于索引表第一列,对应登记表中的“功能区类型”列,按表1中海洋基本功能一级类型的顺序填写。
(2)代码。位于索引表第二列,对应登记表中的“代码”列,同类型海洋基本功能区按代码顺序填写。
(3)功能区名称。位于索引表第三列,对应登记表中的“功能区名称”列。
(4)地区。位于索引表第四列,对应登记表中的“地区”列。
(5)登记表中序号。位于索引表第五列,对应登记表中的“序号”列。
5.3 图件
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应形成以下成果图件,图件制作的具体要求见附录3。
5.3.1 基础地理信息图
基础地理信息图为区划报告的附图,应能反映本省(区、市)海域全貌和基本地理特征。
5.3.2 海域使用现状图
海域使用现状图为区划报告的附图,包括分幅的海域使用现状图和接幅图。接幅图反映海域使用现状图的分幅情况;分幅的海域使用现状图反映全省(区、市)海洋功能区划范围内的用海现状信息,并附与海域使用现状图斑一一对应的海域使用现状清单。
5.3.3 海洋功能区划图
区划图件是区划文本的配套材料,与区划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区划图件包括分幅的海洋功能区划图和接幅图。接幅图反映海洋功能区划图的分幅情况;分幅的海洋功能区划图反映一级类型的海岸基本功能区和近海基本功能区的分布情况。
5.4 区划编制说明
区划编制说明的内容应包括:
(1)上一轮区划实施情况。
(2)区划编制的主要任务和指导思想,着重说明区划的工作思路及重点和特点。
(3)区划的主要内容及主要调整之处。
(4)区划的编制过程及各部门、地方政府的协调情况。
(5)区划与全国海洋功能区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的衔接情况。
(6)省级人民政府对区划的审核情况,附省级人民政府审查意见文件(此内容在形成报批稿时说明)。
(7)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问题。
区划编制说明的电子文档应为Microsoft Word的.doc格式文件。
5.5 区划报告
区划报告是区划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报请国务院审批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必不可少的材料之一。区划报告应当全面、系统地反映区划研究成果。
区划报告要参照区划文本编写大纲进行编制,应使区划文本中每一条款的编制内容在区划报告中均能有据可查。
区划报告的电子文档应为Microsoft Word的.doc格式文件。
5.6 区划管理信息系统
应利用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系统,建立海洋功能区划数据库,集中管理区划成果,方便区划成果的调阅和区划内容的查询。各地提交的区划数据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提供记录海洋基本功能区位置和范围的矢量图层数据。图层中所有功能区均以面状图形要素表示,且必须与登记表及文本中描述的功能区一一对应。
(2)海洋功能区划矢量图层数据应以省(区、市)为单位保存为一个图层文件。矢量图层数据应为具有空间地理坐标的通用地理信息系统文件格式,推荐使用超图地理信息系统软件的默认格式,并附坐标系、投影与比例尺说明。
(3)海洋功能区划矢量图层数据应附功能区属性数据表,表中数据项的设置应包含登记表的所有具体栏目(海岸基本功能区登记表中的“面积岸段长度”栏应拆分成“面积”、“岸段长度”两栏)。
(4)同时应以Microsoft Excel的.xls格式,提供登记表数据。
附件1:
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文本编写大纲省(区、市)海洋功能区划
(2010-20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区划目的:开展海洋功能区划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第二条 区划依据:开展海洋功能区划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技术规范。
第三条 区划目标:明确区划时限,提出区划期限内海洋功能区划实施所要实现的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
第四条 区划原则: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阐述海洋功能区划所遵循的原则。
第五条 区划范围:本地区海洋功能区划的范围。
第六条 区划成果:本地区海洋功能区划最终形成的成果目录(图件要说明比例尺和图幅数量)。
第二章 海洋开发保护现状与面临形势
第 条 地理概况和区位条件:地理概况、区位优势和不利条件。
第 条 自然环境与资源条件:海域环境主要特征、资源优势与分布情况及对开发保护的影响。
第 条 开发利用现状:主要用海类型及海域使用面积,国家和省重大项目用海情况。
第 条 面临的形势:全省(区、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用海需求,海洋管理、海洋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形势与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三章 海洋开发与保护战略布局
第 条 总体布局:阐述本省(区、市)海洋发展定位,确定本省(区、市)海洋开发与保护的总体战略格局。说明本省(区、市)管理海域的划分依据。
以下条款阐述全省(区、市)管理海域中各区域的范围、主要功能和发展方向,对于围填海要提出总体开发布局。还要说明各区域的生态保护重点目标,以及海域使用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管制原则和措施要求。
第 条_________海域
第 条……
第四章 海岸基本功能分区
第 条 海岸基本功能分区概述:阐述一级类型功能区的数量。
第 条 农渔业区:阐述功能区的数量和名称。如划定**等**个农渔业区。
第 条 港口航运区:阐述功能区的数量和名称。
第 条 工业与城镇建设区:阐述功能区的数量和名称。
第 条 矿产与能源区:阐述功能区的数量和名称。
第 条 旅游娱乐区:阐述功能区的数量和名称。
第 条 海洋保护区:阐述功能区的数量和名称。
第 条 特殊利用区:阐述功能区的数量和名称。
第 条 保留区:阐述功能区的数量和名称。
第五章 近海基本功能分区
第 条 近海基本功能分区概述:阐述一级类型功能区的数量。
第 条 农渔业区:阐述功能区的数量和名称。如划定**等**个农渔业区。
第 条 港口航运区:阐述功能区的数量和名称。
第 条 工业与城镇建设区:阐述功能区的数量和名称。
第 条 矿产与能源区:阐述功能区的数量和名称。
第 条 旅游娱乐区:阐述功能区的数量和名称。
第 条 海洋保护区:阐述功能区的数量和名称。
第 条 特殊利用区:阐述功能区的数量和名称。
第 条 保留区:阐述功能区的数量和名称。
第六章 实施措施
第 条 功能区管理:各类功能区定义及在开发利用方面的原则性管理要求,如**类功能区主要用于**(定义),在开发过程中应注意**(重要海域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等等。
第 条 海域使用管理:为保证海洋功能区划目标的实现,如何在海域使用管理中实施海洋功能区划。应阐明在海域使用管理中海洋功能区划符合性的判别原则。
第 条 海洋环境保护:为保证海洋功能区划目标的实现,如何在海洋环境保护中实施海洋功能区划。应阐明在海洋环境保护中如何落实海洋功能区划中明确的相关管理要求。
第 条 区划编制:对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提出要求。
第 条 监督检查:区划实施情况的跟踪、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具体措施。
第 条 宣传教育:普及海洋功能区划及相关法律方面的知识。
第 条 技术支持:在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系统基础上,建立海洋功能区划数据库和管理模块,实现对海洋功能区划信息的动态管理。
第 条……:其它实施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 条 区划效力:海洋功能区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
第 条 区划附件:登记表、图件为区划文本附件,具有与文本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件2:
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登记表样表
表2.1 海岸基本功能区登记表
表2.2 近海基本功能区登记表
表2.3 海岸(近海)基本功能区索引表
附件3:
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图件制作要求
1 基础地理信息图
(1)图件要素
基础地理信息图应能清楚反映全省(区、市)海洋功能区划的海域范围和基本地理特征,应包括以下要素:
1)基础地理要素,包括行政界线、海岸线、等深线、等高线、铁路、主要公路、河流、水库、居民地、坐标网和标注等。图件应包含一定陆域范围,应能清楚反映沿海行政区划和基本地理信息。
2)重要工程用海现状要素,包括大型港口、主要航道、跨海桥梁、填海造地工程等用海。
3)图廓和图名。
4)其它必要的辅助要素,包括比例尺、坐标与投影、资料来源、制作时间和制作单位落款等。
(2)坐标系和投影
基础地理信息图采用WGS-84坐标系,墨卡托投影,标准纬线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
(3)比例尺与图幅
基础地理信息图为单幅图,A3幅面,比例尺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
(4)图例
参照《海洋功能区划技术导则》(GB/T 17108-2006)的规定。
2 海域使用现状图
2.1 分幅的海域使用现状图
(1)图件要素
海域使用现状图应在海洋功能区划底图上清楚反映全省(区、市)海洋功能区划范围内的海域使用现状信息,应包括以下要素:
1)基础地理要素,包括行政界线、海岸线、等深线、等高线、铁路、主要公路、河流、水库、居民地、方里网和标注等。图件应包含一定陆域范围。
2)海域使用现状专题要素,包括用海类型、范围、名称和编号等。海域使用现状专题信息原则用面状图形表示,面积过小的用符号代替,对连片的养殖用海可进行适当整合。用海类型的划分参照《海域使用分类》(HY/T 123-2009)的一级类型。
3)图廓和图名。图名样式为“****海域使用现状图”,其中“****”为图件覆盖区域的名称。
4)其它必要的辅助要素,包括比例尺、坐标系与投影、资料来源、制作时间和制作单位落款等。
(2)坐标系和投影
海域使用现状图采用WGS-84坐标系,高斯-克吕格投影,中央经线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但应与海洋功能区划图保持一致。
(3)比例尺与图幅
附在区划报告中的海域使用现状图的比例尺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采用A3幅面,自由分幅,分幅尽量与海洋功能区划图的分幅一致或相嵌套。
(4)图例
海域使用现状图图例参照国家海洋局制定的相关规定。
其它要素图例参照《海洋功能区划技术导则》(GB/T 17108-2006)的规定。
2.2 接幅图
接幅图应反映海域使用现状图的分幅情况,可在基础地理信息图基础上,图示海域使用现状图的布局以及图名。
2.3 海域使用现状清单
编制与图示海域使用现状图斑一一对应的海域使用现状清单,清单应包含用海(项目)名称、用海类型、用海面积、主要设施、地区、使用人和宗海编号(或海域使用权证书编号)等栏目。
3 海洋功能区划图
3.1 分幅的海洋功能区划图
(1)图件要素
海洋功能区划图应清楚反映一级类海岸基本功能区和近海基本功能区的分布,应包括以下要素:
1)基础地理要素,主要包括海岸线、等深线、等高线、铁路、主要公路、河流、水库、居民地、方里网和标注等。各功能区中已经完成的填海的轮廓线也应反映在图件中。图件应包含一定陆域范围。
2)工程用海、特殊用海及小型用海现状要素,包括跨海桥梁、海底隧道与电缆管线、排污、倾倒和海岸防护等用海,以及夹杂在某一类型海洋基本功能区中的规模较小的其它类型用海。
3)海洋功能区划专题要素。海洋功能区划图应包括海岸和近海基本功能区边界线、功能区编号和功能类型等,功能区用面状要素表示。为体现海洋基本功能区布局完整性,可在图件中,以适当淡化渲染的方式,反映区划范围之外的毗邻陆域和海域中的相关地物或海洋基本功能区,但不纳入登记表记载和统计范围。
4)功能区图例。
5)图廓和图名。图名样式为“****海洋功能区划图”,其中“****”为图件覆盖区域的名称。
6)其它必要的辅助要素,包括比例尺、坐标系与投影、接幅表、资料来源、制作时间和制作单位落款等。
(2)坐标系和投影
采用WGS-84坐标系,高斯-克吕格投影,中央经线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
(3)比例尺与图幅
报批件中的海洋功能区划图比例尺为1:50万至1:10万,采用A3幅面,自由分幅,分幅时尽量兼顾县级行政区域单元的完整性。
(4)图例
功能区图例见表3.1。
其它要素图例参照《海洋功能区划技术导则》(GB/T 17108-2006)的规定。
表3.1 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图例
3.2 接幅图
接幅图应反映海洋功能区划图的分幅情况,可在基础地理信息图基础上,图示海洋功能区划图的布局以及图名。
附件4:
《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要求》主要修订说明
《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要求》相对2009年12月8日我局印发的《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编技术要求(试行)》做了以下主要修订:
1.明确了区划期限。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以2009年为基期,区划期限为2010-2020年。
2.明确了海上风电场问题。本轮区划不对海上风电场划定专门的海洋基本功能区。
3.明确了渤海区的基本功能区划分问题。在渤海内不区分海岸和近海基本功能区。辽宁和山东两省在渤海的功能区列入海岸基本功能区进行表述。河北、天津两省市的功能区统一表述为海洋基本功能区。
4.细化了区划目标的编制要求。明确了区划目标中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的编制要求,并明确渔业用海保有量指标主要指养殖用海面积保有量。
5.明确了海洋开发与保护战略布局的覆盖范围。将“重点海域划分”调整为“管理海域分区”,明确要求将全部管理海域划分为若干个区域(管理海域全覆盖),在此基础上确定区域开发利用与保护策略。
6.进一步明确了功能区管理要求的部分内容。细化了功能区用途管制、用海方式控制和执行环境质量标准等方面的编制要求。
7.明确了各地在制定区划原则和区划实施措施时的个性化要求。要求各地应结合当地海洋开发与保护的特点,在规定的海洋功能区划基本原则基础上,制定本地区海洋功能区划原则。各地在制定“区划实施措施”时,也可增加除规定条款以外的其它实施措施。
8.调整了区划文本编写大纲。删除了“上轮区划实施评价”章节(将该部分内容写入区划说明);删除了“海洋开发保护目标和空间布局”章节中的“海洋开发保护目标”。
9.完善了区划登记表。登记表增加了“序号”和“地理范围”栏。增加了“功能区索引表”制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