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实用版(201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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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旅游公共信息服务

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

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游客中转站,为旅游者在城市及周边旅游提供服务。

▶理解与适用

目前我国的旅游公共信息还比较分散,很多信息仍不完整、不全面,且不少旅游信息的更新也非常缓慢。而随着自助游数量的不断增加,旅游者收集旅游信息、规划旅游行程、预订各种票证的需要也不断增加,这就对旅游信息公共服务的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国家旅游主管部门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则能很好地满足旅游者对旅游信息服务不断增长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