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配套解读与案例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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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禁止结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禁止结婚若干情况的规定。

直系血亲,是指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根据“己身所从出”和“从己身所出”的原则,是指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包括父母、(外)祖父母、(外)曾祖父母、(外)高祖父母等以及子女、(外)孙子女、(外)曾孙子女、(外)玄孙子女等。直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即与自身出于同一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其范围具体包括:第一,兄弟姐妹之间。包括同胞的兄弟姐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但不包括异父异母的兄弟姐妹。他们是同源于父母的同辈分旁系血亲;第二,堂兄弟姐妹和表兄弟姐妹之间。包括:叔(伯)兄弟与叔(伯)姐妹之间、姨表兄弟与姨表姐妹之间、姑(舅)表兄弟与姑(舅)表姐妹之间,他们是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同辈分旁系血亲;第三,叔伯与侄女之间、姑妈与侄子之间、舅父与外甥女之间、姨妈与外甥之间。他们是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不同辈分的旁系血亲。凡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管其是同辈分的还是不同辈分的都不得结婚。如果当事人之间属于三代以外的旁系血亲,则无论是相同辈分或不同辈分的,均不在禁止结婚的范围之列。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在《婚姻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依据《母婴保健法》的规定,结婚登记时,应当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经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姻亲间能否结婚的问题我国婚姻法没有作出明文规定。姻亲是指配偶一方与另一方的血亲之间因婚姻而发生的亲属关系。简言之,因婚姻而生的亲属称为姻亲。婚姻法以男女平等为原则,故夫与妻的血亲之间,妻与夫的血亲之间,均可称为姻亲。对于旁系姻亲,包括异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只要他们相互之间没有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的血缘关系,同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其他结婚要件的,应准予结婚,对此并不存在异议;而对于直系姻亲之间应否准予结婚,尤其是丧偶岳母与女婿、丧偶公公与儿媳间可否结婚,则有不同的看法。通常认为,直系姻亲虽无直系血亲的法律地位,但由于直系姻亲间通婚有悖社会伦理道德和风俗习惯,因此,尽管法律没有明文禁止,但基于伦理上的要求,也应予以劝导、限制为宜。

配套规定

《母婴保健法》(2009年8月27日)

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九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第十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鉴定证明。

第三十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配套解读

《婚姻登记条例》第6条规定,办理婚姻登记时,如果当事人双方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或者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

现行《婚姻登记条例》未对强制婚检作出规定,但婚姻登记机关会要求结婚者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而在声明书中,就包含了身体健康的内容。这样也就是一切责任由自己负责。为此,结婚当事人为了对自己的婚姻负责,对自己的幸福负责,还是得了解对方的身体状况。同时,根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婚姻无效。

关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我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需要检查的疾病主要包括:(1)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2)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3)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