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政府主管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工作部门,其工作职能涉及经济社会管理的方方面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有序发展不可或缺的政府部门。从行政法的角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多种职权;从经济法的角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三个层次的工作,即监管市场经济主体、稳定市场经济关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进而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从民商法的角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运用国家公权力通过监管各类商事主体,规范各类商事行为,进而保护商事自由与商事平等。因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是关系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十八大报告》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本书正是基于这样的理念,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内部机构设置及法定职能,进行分章设节收录各类规范性文件,希望能够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提供方便。本书主要有以下几个部分构成:
一、综合
本部分收录的文件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基础的行政法律及法规文件;二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和内部工作规范。本部分特别需要注意三个文件:一是从工商机构设置自身而言,国办于2011年发布的《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更改之前我国工商系统实行省级以下垂直领导的模式,转而实行地方政府分级管理体制,业务受上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地方管理为主。二是从法定职权而言,由于2011年《行政强制法》的出台,工商部门需要进一步规范行政强制,总局也据此修改了部分规章。三是从内部工作规范而言,鉴于电子信息化的发展及其给执法工作提出的要求,总局于2011年发布了《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工作的指导意见》,执法人员在实际工作中需要进一步贯彻落实。
二、竞争执法
本部分收录了关于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两个方面的文件。《反垄断法》被称为“经济宪法”,可见该法在整个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而反垄断执法的重要性也就不言而喻了。国务院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主要职责之一是: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同时,“三定”方案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内设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具体负责拟订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有关《反垄断法》执法工作;查处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及其他经济违法案件,督查督办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据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负责:除价格卡特尔(即价格垄断协议)之外的大部分垄断协议的禁止和查处工作,除价格垄断行为之外的大部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禁止和查处工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有关执法工作。针对这三项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分别于2009年5月、2010年12月公布了两个程序规定和三个《反垄断法》配套规章,为实务操作提供了依据。
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有关部门正在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大规模的修订工作。在新法出台之前,《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若干禁止垄断行为的规定,如串通投标、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正当贱卖、搭售等行为之禁止,在没有被正式删除、并与《反垄断法》的规定保持一致前,仍然属于现行有效之规定,凡与《反垄断法》规定不冲突的,仍可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的依据。
三、直销监管
直销是近年来新兴的商业模式,但是其与传销有着天然的关系,基于此,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了大量文件,打击传销,规范直销。
四、消费保护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消保机构主要有以下职能: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规定,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承担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工作。为了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进入修订阶段。消法的修改可能涉及以下几个方面:消费者的重新界定、消费形式的界定、与其他法律的协调、政府管理体制的相应改革、纠纷处理机制的更新等。
五、市场规范管理
市场经营是各类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及相关市场关系的集合,对此进行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重点工作之一。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权,本部分收录的文件主要涉及五个方面:
(一)网络交易监管。网络交易在近几年发展迅速,交易商品的范围在不断扩大,交易商品的标的额在不断上升,交易商品的网络支付平台也在不断的多元化,而且与网络交易相关的硬件、软件、物流、银行等领域的配套服务也在不断更新。为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0年5月31日出台了《网络商业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支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发展,提高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的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而随着网络团购交易模式的兴起及纠纷的递增,总局于2012年出台了《关于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的意见》,填补了执法依据的空白。
(二)合同、经纪、拍卖、抵押登记。从广义合同而言,合同包括经纪、拍卖,是最为常见的市场行为,通过合同形成市场关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合同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等文件处罚市场主体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而动产抵押登记工作,可以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合同债权的实现。
(三)农资市场监管。根据《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农业生产资料主要指的是种子、农药、肥料、农业机械及零配件、农用薄膜等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农业投入品。加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管理,规范农资市场经营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特别是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可以保障粮食生产,促进农村改革发展。
(四)车辆市场监管。实行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调整和规范二手车流通渠道,是构建我国现代化汽车市场体系的重要内容。对促进汽车生产企业建立先进的营销服务网络,增强服务意识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加强汽车经营监督管理,规范汽车市场秩序,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五)企业信用监管。诚实信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企业信用的监管,可以为市场经济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六、食品流通监管
工商部门在这个方面的职能范围包括: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拟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及相关市场准入制度;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
七、企业注册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等重要事项,都需要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由此可见,工商部门通过企业登记管理、出资年检工作、企业信用分类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可以很好地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掌控国民经济的脉搏。
八、外资注册
规范、便民、高效地开展外资审批和登记管理工作,可以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本部分需要重点注意2006年颁布的《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该意见结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相关外商投资政策,对于外资审批和登记管理实务操作作出了细致的规定。此外,还需要注意2011年出台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填补了监管外企驻华机构的依据空白。
九、个私监管
个体私营经济是市场经济中最为活跃的成分,是国民经济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本部分主要收录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查处无照经营等几个方面的规范文件。需要重点注意2011年颁布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取代了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对于工商部门的执法工作提出新的规范要求。
十、广告监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广告监管机构主要有以下职能:拟订广告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指导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广告法》正在进行修订工作,名人代言广告、网络广告发布、媒体与广告分离、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评定等内容,可能被纳入新法。本部分收录的文件主要涉及四个方面:综合、广告资质管理、印刷品广告监管、医药广告监管。此外,特别需要注意2012年发布的《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该规定要求广播电视媒体、报纸杂志媒体以及网络信息等媒体在发布广告时,需要进行媒体内部审查,提高对于广告发布者的要求。
十一、商标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进行商标管理工作,涉及以下几个职能:管理商标注册及备案、处罚对商标及特殊标志的侵权行为、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加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总局与司法部于2012年发布《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这将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从事商标代理的执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