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注解与配套(201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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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十条 【国家促进就业政策】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注 解

本条是关于国家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本条中的“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依法从事某种有报酬或劳动收入的社会活动。第2款指的“法律、行政法规”,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等。第3款规定中的“组织就业”是指通过兴办各种类型的经济组织实现就业。国家对这类经济组织实行在资金、货源、场地、原辅材料、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和照顾的政策。

应 用

14.国家促进就业的措施主要包括哪些

劳动法对于促进就业只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具体规定可以参见2007年8 月30日颁布的《就业促进法》。大体来说,国家促进就业的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采取多种方式,拓宽就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主要包括:国家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国家发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拓宽就业渠道;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的带动就业作用,增加就业岗位。

(2)采取有利于就业的财政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

(3)采取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

(4)采取有利于就业的金融政策,增加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5)国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

配 套

《劳动合同法》第66、67条;《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10条;《促进就业法》第11-24条

第十一条 【地方政府促进就业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注 解

本条规定的是地方政府促进就业的措施。本条中的“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指:劳动部门、非劳动部门和个人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非劳动部门针对不同的求职对象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等。各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业务范围不同。对于发展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的具体措施,就业促进法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以下服务:(1)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2)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3)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4)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5)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人民政府的就业服务,法律特别强调了其非赢利性,并且《就业促进法》第37条明确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对于职业中介机构的设立条件、活动原则、监管等问题,就业促进法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便为劳动者提供更好的就业服务。

配 套

《就业促进法》第32-43条;《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11条

第十二条 【就业平等原则】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注 解

本条是关于就业平等原则的规定。就业平等权是宪法上的平等权在劳动法中的进一步延伸和细化。就业平等权,包括三层含义:一是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就业的权利和资格,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年龄、文化、宗教信仰、经济能力而受到限制;二是在应聘某一职位时,任何公民都需平等地参与竞争,任何人不得享有特权,也不得对任何人予以歧视;三是平等不等于同等,平等是指对于符合要求、符合特殊职位条件的人,应给予他们平等的机会,而不是不论条件如何都同等对待。

配 套

《就业促进法》第3条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注 解

本条是对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的规定。理解本条,应当把握以下三点:(1)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2)凡是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岗位,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 (3)凡是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或者岗位,用人单位在招收职工时不得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本条“不适合的工种或者工作岗位”,主要是指《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规定的禁止安排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可见,确保妇女平等就业权的实现,是以照顾妇女生理特点为前提的。此外,用人单位在其他工种和岗位的招工中,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也不得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和条件。

应 用

15.如何理解“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平等的就业权利”是指劳动者的就业地位、就业机会和就业条件平等。

配 套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13条;《就业促进法》第27、62条

第十四条 【特殊就业群体的就业保护】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 解

本条是关于特殊群体就业保护的规定。劳动法主要列举了三类特殊群体: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和退役军人。本条中的“法律、法规”指《残疾人保障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务条例》、《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及《民族区域自治法》等。

应 用

16.我国目前对残疾人就业有哪些特殊规定

对于残疾人的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下列服务:(1)发布残疾人就业信息; (2)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 (3)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 (4)为残疾人自主择业提供必要的帮助; (5)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支持。国家鼓励其他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免费服务。残疾人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17.我国目前对少数民族人员就业有哪些特殊规定

我国对少数民族人员就业的特殊规定主要包括:(1)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的时候,要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并且可以从农村和牧区少数民族人口中招收。(2)上级国家机关隶属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的时候,应当优先招收当地少数民族人员。

18.我国目前对退役军人就业有哪些特殊规定

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1)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活和生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取退伍军人。(2)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

配 套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14条;《残疾人保障法》第32-34条;《就业促进法》第28、29条;《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第十五条 【使用童工的禁止】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注 解

本条是关于使用童工的禁止性规定。对于禁止使用童工,除了劳动法作出的原则性的规定之外,国务院还颁布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对于使用童工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本条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主要指《关于界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艺徒概念的通知》、《关于禁止使用童工的罚款标准》等。

在我国,使用童工行为是法律严格禁止的,但是有一类特殊情况,即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13条,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被招用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可见,文艺、体育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至少必须符合以下三个基本条件:(1)只限于文艺或者体育单位的招用行为,其他单位不可以; (2)必须经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 (3)必须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应 用

19.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童工的处罚,应当按照什么规定执行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童工的处罚,应按照《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和劳动部《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执行。

配 套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15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