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用版(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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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村委会的性质和任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理解与适用

[村委会性质]

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一种政府组织,是村民为了能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而组织起来的,主体是村民群众。村委会由村民选举产生,村内的重大事项由村民决定,办什么、不办什么,由村民说了算,而不是由基层人民政府决定。

[自我管理]

自我管理就是村民组织起来,自己管理自己,自己约束自己,自己办理自己的事务。它不同于行政管理和经济管理,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自我管理依靠的是说服教育、村民之间的相互帮助、先进模范的带头作用以及每个村民的自觉意识,不靠国家强制力来保障。(2)管理者和被管理者是统一的。村务管理首要的和基本的是全体村民来管理。日常事务的管理者由村民选举产生,并接受每个村民的监督。(3)管理的方式主要是通过村民会议集中全体村民的意见,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由全体村民遵守执行,从而形成良好的社区秩序。(4)管理的内容主要是与村民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事务,调解解决本居住地区内的各种纠纷,如村民之间、邻里之间、村民与集体之间的纠纷等。

[自我服务]

自我服务的特点是:服务项目根据村民需要确定,重大项目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所需费用和资金由村民自己筹集;村民一起动手,共同兴办,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

自我服务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生活服务。也就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如修桥建路、修建码头、兴修水利,兴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植树造林、整理村容、美化环境,扶助贫困、救助灾害等。二是生产服务。生产服务包括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如播种、灌溉、植保、收割、销售等。

[民主选举]

民主选举是指村委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民主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村委会成员。选举实行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凡是本村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只要享有政治权利,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民主决策]

民主决策是指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由村民民主讨论,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村民议事的基本形式是村民会议,对于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民主管理]

民主管理是指对村内的社会事务、经济事务、社会治安等的管理,要遵循村民的意见,在管理过程中吸收村民参加,并认真听取村民的不同意见。根据宪法、法律和法规以及国家政策,结合本村实际情况,由村民会议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把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级各类组织之间的关系和工作程序,以及经济管理、社会治安、村风民俗、婚姻家庭、计划生育等方面的要求,规定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据此进行管理。同时,村委会在对村内事务进行管理时,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

[民主监督]

民主监督是指由村民对村委会的工作和村内的各项事务实行民主监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村委会接受村民监督。(2)村委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3)村委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调解民间纠纷]

常见的民间纠纷包括:婚姻、家庭、继承、房屋、财产、借贷、宅基地、买卖、委托、保管、水利、土地、山林、损害赔偿等纠纷,还有一些轻微违法的刑事纠纷。调解纠纷不能阻止村民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村民会议]

村民会议由本村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组成,是村民实行自治的权力机构;村委会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是村民实行自治的执行机构和工作机构,二者是自治的权力机构与执行机构和工作机构的关系。这种关系具体体现在:一是村委会执行村民会议的决定。重要问题由村民会议决定,而不是由村委会决定。对于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事项,村委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由村委会贯彻执行。二是村委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委会及其下属任何机构的权力,都不能超过村民会议。村委会的每一位干部都有义务向村民会议如实报告工作情况,接受村民会议的监督。

典型案例指引

陈某诉宁波市某区某村村民委员会不履行建房用地上报法定职责案(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甬行终字第112号)

案件适用要点: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与村民之间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这种管理关系体现在全体村民的利益与个体村民之间的利益的调整或者说是再分配,是一种公共职能。它在进行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时以实现其“公共职能”为直接目的的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所以村民委员会进行这些管理行为,特别是经过法律法规等授权的行为时,其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是适格的。

条文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3条、第44条[对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的劝阻、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调解解决承包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