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八条 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理解与适用
[警告]
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的谴责和警示,其目的是通过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精神上的惩戒,以申明其有违法行为,并使其以后不再违法,否则,就要受到更严厉的处罚。警告既适用于公民,也适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
[罚款]
是指行政机关强制违法行为人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从而损害或者剥夺行为人某些财产权的一种处罚。罚款就是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财产权的剥夺。作为行政处罚的罚款,不同于刑罚中的罚金,罚金是一种附加刑,适用的对象只能是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个人或者组织,适用罚金的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作为行政处罚的罚款,也不同于作为排除妨害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的罚款,前者是一种行政行为,后者是一种司法行为。
[责令停产停业]
是指行政机关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从而限制或者剥夺违法行为人生产、经营能力的一种处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及有关证照]
是指行政机关依法限制或者剥夺违法行为人某种资格的处罚。在我国,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证照,涉及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某项活动权利的限制或者剥夺,是比较严厉的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行为人通过违法行为获取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处罚。没收非法财物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违禁物品或者用以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收归国有的处罚。在适用该行政处罚时,不得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其他财产或其他公民、法人的财产。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时,注意区分该财物是否直接用于违法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人本人所有。
[行政拘留]
是指有关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由于目前我国的行政拘留主要是治安拘留,因此,行政拘留也称治安拘留。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前者是特定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依据行政管理法律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所实施的一种惩戒措施,而后者则是公安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对于应该逮捕的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实施的一种强制措施。另外,行政拘留的期限也不同于刑事拘留的期限。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这一规定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其他种类的规定仍然保留、有效;二是以后的法律、行政法规还可以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种类之外设定其他处罚种类。
条文参见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处罚种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8条[处罚种类]、第89条[对违法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对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的请示〉的答复》;《全国人大法工委对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问题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