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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楼层扭转位移控制条件能否突破?楼层扭转位移控制时为何要考虑偶然偏心的影响?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10)第3.4.5条规定,在考虑偶然偏心影响的地震作用下,楼层竖向构件的最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A级高度高层建筑不宜大于该楼层平均值的1.2倍,不应大于该楼层平均值的1.5倍;B级高度高层建筑、混合结构高层建筑及复杂高层建筑不宜大于该楼层平均值的1.2倍,不应大于该楼层平均值的1.4倍。
正常情况下,楼层位移比的上限条件是不应超过的。根据“规则性要求的严格程度,可依设防烈度不同有所区别。当计算的最大水平位移、层间位移值很小时,扭转位移比的控制可略有放宽。”因此,特殊条件下,个别楼层扭转位移比值超过规定的上限要求也是允许的,可由有关超限审查机构审查确定。
所谓“最大水平位移、层间位移值很小”,一般是指要求层间位移角不大于位移角限值的1/3。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10)楼层扭转位移控制分别规定了楼层最大位移和层间位移与平均位移(层间位移)之比值的下限1.2和上限1.5(或1.4),并规定地震作用位移计算应考虑质量偶然偏心的影响。考虑质量偶然偏心的要求,除规则结构外,比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的规定严格,是高层建筑结构设计的需要,也与国外有关标准(如美国规范IBC、UBC、欧洲规范Eurocode-8)的规定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