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编 社会史料研究法
第一章 史料之理论
(一)史料之性质
——史料为一种过去行为之遗迹
——产生史料各种必要工作之解析:文笔,语言,思想,信仰,知识;各种工作与实际真相之连锁
一种史料如何能使吾人获得对于一件事实之知识乎?史料与事实间其有一定之关系足以使明了史料者可因之而明了事实乎?如史料而能供给过去之消息,则史料本身必系过去事实所留之一种遗迹。对于研究过去事实之历史家,史料固一种消息也。遗迹之种类有二:一属直接,一属间接,吾人须分别研究之。
直接之遗迹为实物,例如建筑物、机器等,为过去人类活动之产品,可助吾人直接明了此种活动之为何。当吾人欲明了一种实业之方法或其产品时,吾人可以利用直接之遗迹如材料或工具皆是。工艺史之史料即系如此。然社会科学并无此类之研究,而且此即社会科学特有之性质也。盖社会科学所研究者为社会现象,而其根本之对象则为实物;人口学所研究者为人体之分配及物质上之事实;经济学所研究者为财富之生产与分配。然社会科学与真正物质部分之现象完全分离,人体之研究让诸人类学或人种学为之,工业方法之研究则让诸机械学为之。社会科学所研究者非属于人体或行为之物质现象也,乃属于人体间或行为间之抽象关系也,亦即研究人体或行为之数目或各种经济制度也。换言之,即研究人与物之关系也。是故在社会科学中过去之直接遗迹实无利用之余地。
间接之遗迹为文字,吾人通常专称之为史料。史料为物仅能使吾人直接认识撰述史料者之思想而已,盖史料仅系心理事实之遗迹也。然吾人可以凭借史料间接以求得外部之事实。社会科学并不用另一种之史料。人口学之史料或系人口计算之元素(人数、长短、轻重及价值等之衡量),或系用算学或几何形式所表示之计算结果。经济之史料或系统计,或系制度之描述(调查、报告、专篇著作等),或系公私所定各种制度施行之规则。原理史之史料系著作家或宣传者之作品。一言以蔽之,社会科学所利用者仅文字一端而已。史料原理之得以成立,其故即在于此。
文字与社会事实如何能发生关系乎?吾人欲了解此种关系——往往间接而迂远——吾人不能不分析史料所以出世之条件,而且不能不重新实现产生史料时必要之各种步骤。必如此而后吾人方知经过此种步骤以后能否在史料与事实之间寻出关系,俾吾人得以藉此明了事实之真相。
此种分析工作当然抽象而烦琐,吾人为便利起见,试在社会史料中取一极简单之报告为例。试任取一种统计之报告而分析其出世之各种步骤,以达观察者直接获得此种事实之出发点。换言之,即此种书面报告成立之出发点,则吾人所得者有如下述。
吾人试取此报告,在直接方面,吾人所见者白纸上之墨迹也。此种墨迹如何产生乎?当然出诸作报告者之手。吾人于此而遇第一个中介,即文字是也;亦并于此而遇第一种错误之原因,即撰人所书之文字或有乖误,或有脱落是也。
此种墨迹并非任意下笔者也,其形式盖随一种书写制度而为观察者所深知者。由此种墨迹,吾人乃追踪观察者所欲书诸纸上之符号,在吾人所用之文字制度中,此种符号盖表示一种语言之音韵,而为撰人所能发音者。吾人于此乃遇第二个中介,即文字之符号是也;而且并遇第二个错误之原因,如撰人而不识音韵学,则此种错误之机会极多。例如不谙音韵学之人或误末为未,或误干为千,失之毫厘,谬以千里。吾人欲得其真义,非能以语音表出之不可。
语言本身不过一种心理思想上之生理符号而已。当发言之时,撰人必怀有一种思想。吾人于此乃遇第三个中介,即语言是也。吾人欲追溯撰人之思想而明了其字义,吾人不能不了解撰人所用之语言。而且于此又遇第三种错误之原因。撰人对于此种语言或不甚了解,或以习用之意义加诸外来新字之上,例如误“考订”为“批评”或误“评论”为“抨击”,皆其著例。
然在文字上所表出之思想不尽系撰人心中所信仰之思想。例如彼自谓彼之为佛教徒乃戏言耳,或谓彼之自称为百岁老人乃夸言耳之类。吾人于此乃遇第四个与第五个之中介。吾人审察其文义时,不能不追溯撰人真正所抱之观念,并藉此观念以审察撰人诚心所信仰者为何。而且于此又遇第四种与第五种错误之原因,即夸饰及诬罔是也。
吾人至是乃深入撰人之心理状态,而了然于其所信仰者为何。如吾人所欲研究者仅系原理问题,则吾人工作至此已告完成,毋庸再进,因史料已能以撰人信仰诏示吾人也。研究社会原理之历史,实际上各种步骤即止于此。
然吾人而欲了解一件外部之事实,即不能以深知撰人之信仰为已足。吾人所欲研究者,则正外部事实也。而撰人或本已受人之欺罔,例如一己年岁之多少即非吾人所能自知,而纯赖他人之报告。故撰人意见之有价值与否纯视其对于事实真相有无正确知识为标准;而知识之正确与否,又视其是否由正确之观察——或亲自观察或重述他人——而来。吾人于此乃遇第六个亦即最后一个之中介,即吾人必须由撰人内心之信仰以达一种外部事实之观察。是故史料为物,既经过上述一切之中介,终与科学方法上之一种行为相接,——即“观察”是也。一种史料价值之高下当以其是否源出正确之观察以为断焉。
是故史学之为物,根本上似与所有观察之科学相仿。历史研究法似亦以其他所有科学方法上之原理为根据,盖史料终系一种事实之观察也。当天文家在观象台中,或化学家在实验室中从事观察而笔之于书,其观察似与史料无异,盖亦一种调查之报告也。然普通并不以“史料”二字加诸科学观察报告之上,此中盖有理由焉。史料与观察盖有一实际上不同之点焉。此所谓不同之点并不若通常所谓史料为一种久已不存、无法观察之事实的证据,科学观察则可以再三重复行之之意。在天文学上,欲重行观察一颗流星之飞过,决不可能。然观察一颗流星飞过之书面报告则不仅一种史料而已。其不同之点实在“方法”。科学上书面报告之编纂依据一定之方法,严密而固定者也。至于史料之编纂初无一定之方法,其性质盖与实验室中助手之报告相同也。
是故吾人自手稿以追溯各种步骤,其必要者有如下述:(一)撰人笔记报告时有一种用手的行为,(二)在撰人心理中有一种对于书写符号之观念,(三)在同样心理中有一种代表文字之声音,(四)撰人所述有文义之文句,(五)撰人所已了解之文义的观念,(六)撰人所抱而且易流于错误之信仰,(七)撰人根据观察事实所得之直接知识。假使撰人之知识得自第二手,假使撰人所述者不出诸亲身之观察而重复他人之所述,则在上述之最后二种步骤间,并可插入另一个中介,即撰人所述者乃此中介观察所得之报告也,而撰人对之并须经过上述之各种同样步骤。
如吾人工作所施者已非手稿而系板本,则更加上一层困难。板本所代表者为根据手稿而来之一种印刷行为。是故欲追溯一种手稿,非经过印刷术上所有之理智作用不可。于此乃发生二种重叠之工作。然第一种工作在实际上无甚关系,盖印刷术之状况极便于观察且便于重复试验也;而且印刷时其清样必曾经撰人自身之校对。
是故吾人如欲自一种史料中获得一种事实之知识,吾人必须将所有介于其间之各种步骤重演一番,即设身处地抱撰人之心理而产生之,而且将所有连贯之行为一一表出之是也。至少吾人当注意各种步骤间关系之起点,即事实是也。而欲决定起点与终点之关系,则唯有此法而已。所谓终点,即史料是也。
实际上在此种自事实以至史料之连锁中,史料为撰人工作之终点而为吾人工作之起点;事实则为撰人工作之起点而为吾人工作之终点。吾人所能观察者唯此二种实质而已。其为物也,无异练条上两极端之二环,其一为撰人所曾观察之事实,其一为撰人所陈述与吾人所能观察之史料。所有介乎其间之诸环,如信仰、观念、语言等,均属诸心理状况,吾人不能直接以观察施之。吾人仅能以吾人固有内心状况,用比论以测度之,盖吾人直接所知者本仅吾人一己内心状况而已也。历史研究法所以纯属一种“根据比论的心理解释”,其理由即在于此。社会科学之构成既纯赖史料,则社会科学本身之不能不屈居于一种心理方法之下固可断言者矣。
(二)史料之来历
——知人论世之必要
——决定来历之各种步骤
吾人如欲根据史料以求得知识,其条件如何?史料价值之高下纯视其与吾人所欲明了之事实有无关系。吾人以幻想中人物为材料而著成之报告,无论其情景如何逼真,文笔如何生动,终以内中消息纯属想像之故,吾人决不能称之为史料也。
在报告与吾人所欲研究之一人之间必有一种真正之关系。然仅有关系之存在尚未为足也,必也此种关系能为吾人所深知。撰人所编之报告虽入吾人手中,然若吾人不知其著作之时日与地方,则此种报告对于吾人即无价值之可言,盖吾人不能藉以溯明各种正确之真相也。如欲使史料成为有用之物,吾人必须了然于此种史料与何种事实有关。换言之,即撰人在何种状况中著作此种史料,吾人必须了然于著作之在何时,在何地,并著者为谁,此即吾人所谓“来历”者是也。吾人对于史料所施之一切工作,必先自决定来历入手。
此种论世知人之工作为历史研究法上必不可缺之一部分,在史学工作上占有一极重要之地位。吾人研究过去甚久之事实时尤为如此。盖过去甚久之史料往往或因转辗传抄,或因时地不明,或因撰人名氏不著,或甚至因后人伪造假托之故,已非复本来面目。考订工作之大部分在于恢复史料之原状,解除史料之讹误,以及决定史料之来源。此系一种不可或缺之廓清作用,以免陷入极大谬误之危险,然于吾人之知识初无积极之增加。社会科学之工作通常皆限于当代,故对于此种外部之考订工夫往往可以省去。史料之上往往标明正确之来历,如出版时日、出版地方、撰人姓氏,甚至纂辑情形亦复详述于序文中。考订来历工作于此几无利用之余地。故在实际上,考订来历之工作仅限于二种情形之中。
(一)吾人怀疑史料所标著作之时日或撰人之名氏不尽真确;史料内容与表面所标者显然矛盾;或外部所表消息颇觉不伦。如吾人曾知撰人本身对于某事自称躬逢其盛而实则并未亲身加以调查,或撰人所作报告中之文句与其寻常所用者不类,皆其例也。
吾人于此必须研究外部之消息,以便明了史料真正之来历;或分析史料,以发见内部之矛盾及真正来历之线索。吾人于此仅用历史考订法已足。总之,当吾人研究史料来历时,吾人必须自怀疑入手;如欲不加考订而利用之,则并须预向读者声明也。
(二)史料似非出诸一人之手笔(官书往往如此),吾人怀疑各撰人各抱互相矛盾之意见,或其所用方法各有不同之价值。吾人于此必须明了各撰人之工作如何划分,并须竭力辨别各撰人所任之部分。否则吾人对于无法辨明之部分决不可加以轻信,如不能不利用时亦须特加声明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