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监护事务
(财产调查及目录制作)
第八百五十三条[17] 监护人应毫不迟延地着手调查被监护人之财产,并于一个月内完成其调查且制作其目录。但些期间得由家庭法院延长。
2 财产调查及其目录制作,有监护监督人时,非由其见证,不生其效力。
关联条文 监护事务之监督(第863条)
(财产目录制作前之权限)
第八百五十四条[18] 监护人完成财产目录制作之前,仅有权限作出急迫必要之行为。但不得以之对抗善意第三人。
关联条文 急迫必要之行为(第851条)、制作目录(第853条)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之债权或债务之申报义务)
第八百五十五条[19]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债权或负有债务之情形,有监护监督人时,应于着手调查财产前,向监护监督人申报之。
2 监护人明知对被监护人享有债权而不申报之时,丧失其债权。
关联条文 调查财产(第853条)
(被监护人取得概括性财产时之准用)
第八百五十六条[20] 前三条之规定,准用于监护人就职后被监护人取得概括性财产之情形。
关联条文 取得概括性财产(第896条、第964条)
(未成年被监护人人身监护相关之权利义务)
第八百五十七条[21] 就第八百二十条至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之事项,未成年监护人享有与行使亲权者相同之权利义务。但变更行使亲权者确定之教育方法及居所,许可营业、撤销其许可或限制之时,有未成年监护监督人时,应得其同意。
关联条文 亲权人无管理权时未成年监护人之权限(第868条)
(未成年监护人有数人时之权限行使等)
第八百五十七条之二[22] 未成年监护人有数人时,共同行使其权限。
2 未成年监护人有数人时,就其部分人,家庭法院得依职权决定仅可行使财产相关之权限。
3 未成年监护人有数人时,就财产相关之权限,家庭法院得依职权决定由各未成年监护人单独或由数名未成年监护人分管事务而行使其权限。
4 家庭法院得依职权撤销前两款规定之决定。
5 未成年监护人有数人时,第三人之意思表示对其一人作出即可。
(成年被监护人之意思尊重及人身关怀)
第八百五十八条[23] 成年监护人从事成年被监护人之生活、疗养看护及财产管理相关之事务时,应尊重成年被监护人之意思,且关怀其身心状况及生活状况。
关联条文 支出金额之预定(第861条)
相关判例
“参照成年监护人的权限等来看,人身关怀义务是要求成年监护人在从事合同等法律行为之际,对成年被监护人的人身作出关怀。不能理解为是作为事实行为而要求成年监护人现实地护理成年被监护人或监督成年被监护人。……仅仅是保护人或成年监护人时,不能认为其直接构成民法第714条第1款所称的‘负法定义务监督无责任能力人者’。”(最判平成28年3月1日民集70卷3号681页)
(财产管理及代表)
第八百五十九条[24] 监护人管理被监护人之财产,且就其财产相关之法律行为,代表被监护人。
2 第八百二十四条但书之规定,准用于前款之情形。
关联条文 未成年人之监护人与同意权(第5条、第6条)、代理权(第99条至第102条)、限制代理权(第824条但书、第826条、第860条、第864条、第865条、第869条)、财产管理权(第860条至第866条、第869条)
(成年监护人有数人时之权限行使等)
第八百五十九条之二[25] 成年监护人有数人时,家庭法院得依职权决定由数名成年监护人共同或分管事务而行使其权限。
2 家庭法院得依职权撤销前款规定之决定。
3 成年监护人有数人时,第三人之意思表示对其一人作出即可。
(成年被监护人居住用不动产之处分许可)
第八百五十九条之三[26] 就供其居住用之建筑物或其用地,成年监护人代成年被监护人作出变卖、出租、解除租赁或设定抵押权及准于此等之处分时,应得家庭法院之许可。
关联条文 抵押权(第369条至第398条之22)、建筑物等买卖(第555条至第578条)、租赁(第601条至第622条之2)
(利益相反行为)
第八百六十条[27] 第八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准用于监护人。但有监护监督人之情形,不在此限。
关联条文 监护监督人之代理权(第851条)、被监护人受让财产等(第866条)
(成年监护人管理邮件等)
第八百六十条之二[28] 家庭法院认为成年监护人从事其事务有必要时,得依成年监护人之请求,对从事书信送达业务之人确定期间,而嘱托旨在将寄给成年被监护人之邮件或民间经营者送达书信法(平成十四年法律第九十九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之书信包裹(于次条称“邮件等”)配送至成年监护人。
2 前款规定之嘱托期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3 第一款规定之裁定作出后情事发生变更时,家庭法院得依成年被监护人、成年监护人或成年监护监督人之请求或依职权,撤销或变更同款规定之嘱托。但于其变更裁定中,不得延长同款规定之裁定中所确定之期间。
4 成年监护人任务终止时,家庭法院应撤销第一款规定之嘱托。
第八百六十条之三[29] 成年监护人受领寄给成年被监护人之邮件等时,得开封而查看之。
2 就成年监护人受领之前款邮件等中无关其事务者,成年监护人应迅速交付至成年被监护人。
3 成年被监护人得对成年监护人请求阅览成年监护人受领之第一款邮件等(依前款规定被交付至成年被监护人者除外)。
关联条文 尊重成年被监护人之意思及身心关怀(第858条)、财产管理、代理权(第859条)、监护人之注意义务(第869条)
(支出金额之预定及监护事务之费用)
第八百六十一条[30] 监护人于其就职之初,应预定为被监护人之生活、教育或疗养看护及财产管理而每年应支出之金额。
2 监护人为从事监护事务之必要费用,自被监护人之财产中支付。
关联条文 教育、疗养看护(第820条、第857条、第858条)、财产管理(第859条)
(监护人之报酬)
第八百六十二条[31] 家庭法院得依监护人及被监护人之资力及其他情事,自被监护人之财产中给与监护人以相当报酬。
(监护事务之监督)
第八百六十三条[32] 监护监督人或家庭法院,得随时对监护人请求提交监护事务报告或财产目录,或调查监护事务或被监护人之财产状况。
2 家庭法院得依监护监督人、被监护人或其亲属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之请求或依职权,就被监护人之财产管理及监护事务,命令必要之处分。
关联条文 财产目录(第853条)
(需监护监督人同意之行为)
第八百六十四条[33] 监护人代被监护人作出营业或第十三条第一款各项所列之行为,或同意未成年被监护人作出之时,有监护监督人时,应得其同意。但同款第一项所列之领取本金,不在此限。
关联条文 监护人之代理权和同意权(第5条、第6条、第859条)、职业许可(第823条、第857条)、违反本条之效果(第865条)
第八百六十五条[34] 监护人违反前条规定所作或予以同意之行为,被监护人或监护人得撤销。于此情形,准用第二十条之规定。
2 前款之规定,不碍第一百二十一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之适用。
(被监护人财产等受让之撤销)
第八百六十六条[35] 监护人受让被监护人之财产或第三人对被监护人之权利时,被监护人得撤销之。于此情形,准用第二十条之规定。
2 前款之规定,不碍第一百二十一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之适用。
关联条文 利益相反行为(第851条、第860条)
(代未成年被监护人行使亲权)
第八百六十七条[36] 未成年监护人代未成年被监护人行使亲权。
2 第八百五十三条至第八百五十七条及第八百六十一条至前条之规定,准用于前款之情形。
关联条文 代替子女行使亲权(第833条)
(仅有财产相关权限之未成年监护人)
第八百六十八条[37] 行使亲权者无管理权之情形,未成年监护人仅有财产相关之权限。
关联条文 丧失管理权或辞任与监护开始(第835条、第837条、第838条)、财产相关之权限(第859条至第866条)
(委托及亲权规定之准用)
第八百六十九条[38] 第六百四十四条及第八百三十条之规定,准用于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