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卫生等主管部门的职责】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有关工作。
【释义】
本条是关于卫生等主管部门职责的规定。
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是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多部门之间通力合作、齐抓共管。本条规定既明确了卫生、司法行政、公安、财政、民政和保险监督等部门的职责,也为相关主管部门处理医疗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卫生主管部门的职责
依据本条第1款规定:“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本条规定是关于卫生主管部门职责的一般性规定,《条例》的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也有条款涉及卫生主管部门的职责:
1.医疗质量和安全监管职能。《条例》第11条和第19条规定,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和评估,督促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防范医疗风险和医疗纠纷。2009年原卫生部出台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卫医政发〔2009〕18号),明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医疗技术分类分级管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等等,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2.指定医疗检验机构的职能。《条例》第25条规定,发生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需要检验,但医患双方又无法共同委托检验机构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定。
3.重大医疗纠纷报告的受理和处理职能。《条例》第28条规定,发生重大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卫生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引导医患双方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4.医疗损害鉴定的监管职能。《条例》第34条第3款规定,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医学会的医疗损害鉴定,对医学会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加以处罚。
5.受理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职能。《条例》第40条规定,医患双方申请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医疗纠纷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一旦受理,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调结医疗纠纷。
6.依法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职责。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执业医师法》,对于过错造成患者医疗损害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涉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卫生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或者处分。
二、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责
依据本条第2款规定,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此外,依据《条例》的分则规定,司法行政部门还承担以下职责:
1.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管理职能。依据《条例》第32条规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自设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备案,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由国务院财政和司法行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监管职能。依据《条例》第34条第3款规定,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管司法鉴定机构开展的医疗损害鉴定,并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加以处罚。
三、公安部门的职责
依据本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条例》第29条第2款规定,医疗纠纷中发生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依法处置,维护医疗秩序。实践中,公安机关的职责还包括: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加强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依法打击侵害医护人员、患者人身财产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开展医院及周边地区治安秩序整治专项行动,加强医院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强化对医院周边流动人口、暂住人口和出租房、旅馆、招待所的管理,各种治安隐患得到及时排查、消除;协助医院建立医警协作机制。
四、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
依据本条第4款规定,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有关工作。具体而言,财政部门要做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安排工作。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对弃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救助制度;对弃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有效开展医疗救助工作;落实优抚对象和困难群体的医疗救助政策;协助联系被遗弃患者家属的工作。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等等。除此之外,还涉及工商、城管、新闻宣传等部门。工商部门应当依法清理和查处违法医疗广告;城管部门应当对“号贩子”、“医托”、在医院内散发小广告以及医院周边市容环境开展监督管理工作;新闻宣传部门应当加强对新闻媒体机构的监督,引导新闻媒体正确报道医疗纠纷信息,对于编发虚假医疗纠纷信息的新闻媒体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要点拓展】
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是一个涉及多部门职责分工和协调的治理问题,单靠卫生部门的力量根本无法实现医疗卫生领域的有效治理。为此,2018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科学有效的综合监管制度,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形成专业高效、统一规范、文明公正的卫生健康执法监督队伍,实现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指导意见》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具体分工如下: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监管,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安全和行为监管,建立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体系,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大型医用设备的行政审批和监管,牵头开展对医疗卫生机构的运行监管和绩效考核。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人民银行负责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打击各类扰乱医院秩序、伤害医务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非法行医犯罪活动,配合加强平安医院建设。民政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医疗卫生行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和专家库建设。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财务和专项资金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有关从业人员资格认定的监管。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及变更事项的审批和监管。审计部门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审计监督。税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税收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价格监督检查。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调整药品、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制定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会同银行保险监管部门按照职责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医疗机构相关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中医医疗卫生服务监管。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行政审批和监管,负责执业药师的管理。军队卫生部门负责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和服务监管。教育、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依职责承担相关公共卫生服务监管。民政、司法行政、教育、国资、海关、中医药管理、军队卫生等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所办医疗机构日常监管工作,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