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用人单位的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疑难解答
问题1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了用人单位关于工伤保险的公示义务。请问:公示的项目和内容包括哪些?
答:《条例》对参加工伤保险的公示项目和内容并没有明确和具体的规定。但从本条款的立法目的和实际情况看,可以包括以下几点:1.公示的期限。一般在缴纳工伤保险后15日内或者30日内。2.公示的地点。应当是在显著位置。3.公示的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范围、人员名单、参保时间、缴费起止日期、缴费工资、缴费金额;工伤事故的申报情况、工伤认定情况、工伤鉴定情况、工伤待遇的落实情况。
问题2 职工发生工伤时,没有得到及时救治导致伤情扩大,怎么处理?
答:工伤职工获得及时救治,是工伤职工的法定权利,同时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发生工伤事故时,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如因送医不及时造成病情扩大,应由用人单位对扩大的费用进行补偿。
●配套规定
部门规章
1.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2001年11月2日 司发〔2001〕013号)
第四条 罪犯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监狱应当采取措施,使其得到及时救治。
各地规定
2.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250号)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采取措施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用人单位应当自参保缴费之日起30日内或者参保缴费情况变更之日起15日内,在本单位公示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参保时间、缴费情况等。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3.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内政发〔2014〕65号)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明确责任,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4.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2014年1月1日施行)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建立工伤事故、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避免和减少职业危害。
职工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提高事故伤害和职业病自我防范意识,避免和减少事故、职业病对自身的伤害。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八条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全部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符合参保条件的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
5.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沪府令93号,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公示与救治)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从业人员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6.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7.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等部门,根据当地工伤事故高发的行业、工种和岗位,统筹确定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建立工伤隐患排查机制和预警机制,依法开展工伤预防宣传、培训。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
第六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落实工伤预防的主体责任,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加强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管理,通过技术进步、工艺改进等方式预防、减少工伤事故。
8.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2013年)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工资、缴费金额等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9.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04号,2013年7月1日施行)
第四条 工伤保险工作应当与事故预防和职业康复工作相结合。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伤预防制度,通过评估参保单位工伤风险程度,采用调整费率等措施,激励参保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降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率。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参保缴费后的三十日内或者参保缴费情况变更后的十五日内,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范围、参保时间、缴费情况等。
职工有权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及公示参保情况,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有义务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及公示参保情况。
职工在用人单位参保缴费之前及当日所发生的工伤,其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参保缴费后次日起发生的工伤,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支付。【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
10.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2007年5月3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将本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工资、工伤保险费缴纳、工伤事故等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接受职工监督。
11.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03年12月29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57号公布,2014年11月17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修订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工会组织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依法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一条
12.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2014年2月22日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本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工资额、工伤事故和工伤申报等情况。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加强事故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培训,增强职工预防工伤的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并报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13.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2011年9月29日修订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五十二条 职工有权监督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及缴费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如实通告因工伤亡、参加工伤保险和缴费情况。
第五十三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有权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情况。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提供相应的查询、咨询服务。
14.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2号,发布日期2011年9月28日,执行日期2012月1月1日)
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其得到及时救治,垫付有关费用,待工伤认定后再由规定的渠道支付。
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确无能力垫付工伤医疗费用的,报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工伤保险基金预付部分医疗费用。
15.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海南省政府令第239号 ,2012年5月14日第五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于2012年5月29日公布施行)
第五条 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保名单应当在本单位公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的本单位缴费基数总额及个人缴费基数应当分别由法定代表人及从业人员签名确认。
16.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渝府发〔2012〕22号,发布日期2012年2月13日,实施日期2012年2月13日)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每年参保职工名单、参保日期、缴费情况、年度内发生的工伤事故、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等情况,于次年的1月底前在本单位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天,公示情况书面报所属经办机构备案。经办机构应当按规定为参保职工建立工伤保险档案,用人单位和职工有权查询。
17.西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2年9月12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9月13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3号公布 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责任制,采取措施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危害。
1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2号,2013年1月15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3年1月18日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本单位上年度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名单、缴费期限、缴费情况、工伤认定、工伤待遇及发生工伤事故等情况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
用人单位应当将公示情况报经办机构备案。